移民军事

1607 年 5 月,英国“伦敦公司”依据英王的“特许状”,在北美大陆詹

姆士河口开始建立第一个殖民地——弗吉尼亚。到 1733 年,英国在北美大西

洋沿岸到阿巴拉契亚山脉之间的狭长地带共建立起 13 个殖民地。“七年战争”之后,英国又从法国手中夺得加拿大及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广大地区。这个时期的军事需求及军事发展,成为北美军事文明的雏形,对以后的军事发展有决定性影响。

①背景。早期的英国移民所到之处是一个危险的世界。他们所占据的并非无人居住的土地,而是在形形色色的美洲印第安部落控制下的地区。移民

们还受到欧洲敌国及敌国移民的威胁。此外,还有海盗、土匪等。

移民们面对这些威胁,孤军奋战。因为虽然英国君主准许他们到北美定居,但希望他们自己保护自己,国王不准备派军队保护他们。所以,移民们在向陌生世界漂流时,是全副武装的。负责开发北美的英国公司还雇了一些职业军人,向移民们传授军事知识。为了应付现实的军事威胁,13 个殖民地的移民,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军事体制——民兵制,并以此作为自保的主要手段。在早期,它还是唯一的手段。移民们之所以主张建立“民兵”,而不是象同时代的欧洲一样,建立一支正规军,主要是出于记忆犹新的军事独裁的恐惧感和经济贫困的殖民地无力维持一支花费昂贵的职业军队。

②民兵。英国移民的军事观念源于英国军事传统。1181 年《武器法》规定:“每个(自由民)⋯⋯应起誓,⋯⋯他将以手中之武器,效忠国王亨利陛下⋯⋯他将佩带这些武器,应召服役,⋯⋯。禁止任何持有武器者将武器变卖、典当、供他人使用或任何放弃手中武器之行为;不准勋爵以处罚、馈赠、担保等任何方式剥夺部下手中之武器”。它还要求每个自由民必须自备武器,定期在当地民兵指挥官的指挥下受训,并时刻准备着为国王服役。1285 年制定的《温切斯特法》及 1572 年的《对全部应召人员之指令》,进一步详细规定和完善了这些要求。到克伦威尔时期,民兵制曾帮助他取得政权,可他却越来越依靠职业常备军团。在以后的英国,以及欧洲各国几乎都是依靠职业军队,整个欧洲几乎忘却了民兵制度。只是在北美,由民众将民兵传统传了下来。在欧洲,一直到 18 世纪末和 19 世纪初,才从北美战争中受到启发而得以恢复。

从许多方面来看,各殖民地的民兵制度没有大的差别,结构相似、代代相传。但民兵制度在各洲的发展是参差不齐的,逐渐变化的。

民兵制度的核心是,所有身体健康的男性居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普遍义务兵役制。一般服役年龄在 16—60 岁之间,但有的州年龄限最高在 45

岁,最低在 18 岁或 21 岁。每个殖民地还设了可以免役的职业,最初只有极少数职业,后来有所扩大。

加入民兵的人,要定期参加阅兵和训练。这是强制性的,不参加的人要被课以罚款。最初,各种危险似乎是迫在眉睫,所以阅兵,训练经常进行, 随着威胁的减少,这种活动也一般被限在 1 年 4 次左右。

民兵必须提供和保养自己使用的武器。在《民兵法》中详细地规定了所需的武器。起初,民兵的单兵装备与一名欧洲士兵差不多:顶盔披甲,手持长矛或火绳枪,还有佩剑。但是在北美的最初战斗,主要是与印第安人的冲突,他们不同于欧洲人打仗。战场和运动大多在崎岖不平的地面,印第安人攻击或防守,从不搞集团冲锋,也不坚守阵地,采用的是“游击战术”。所以,到 17 世纪 70 年代中期,殖民地的军备发生了彻底的改革,淘汰了没有用的装备,如盔甲和笨重的长矛等。有时,火绳枪的确要比印第安人的弓箭要高出一筹,但它的缺点也很多;装弹药就需 2 分钟,平均每发射 10 枪中,

就有 3 枪不发火;遇有雨雪或大风天气,火绳就很难点燃;夜间还会因火光而露暴目标,这在游击战中是一大忌。于是路易十四时代发明的燧发枪,传到美洲,代替了火绳枪。它可在 30 秒钟内填装完毕,10 枪中只有 1 枪不发。这种便捷的武器很适应于机动单兵作战,所以在殖民地比在欧洲更为迅速而广泛地被使用。在 18 世纪,住在宾夕法尼亚的瑞士和德国工匠发明一种“宾夕法尼亚步枪”,因其有线膛枪管,使其准确性大大提高,而且更轻便、灵

巧。这种枪很快被推广,被称为“肯塔基步枪”,代替了滑膛枪。马刀继续用作常规武器,但移民渐渐地采用了短柄斧子在肉搏中交战,因为斧子还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派用场。

民兵法强调民兵们要拥有状态良好的武器。为此,各殖民地都建立了武器检查制度,要求民兵军官、阅兵首长及其他被指定负责的官员定期检查武器状态。法律还规定,使用公基金使贫困的居民得到武器,以公共武器库来补充个人手中武器装备。还要求那些被豁免兵役的男人也要配备武器装备, 因为一旦危险时,他必须自保。

在殖民地中,基本战术单位是连或民兵队,但不同地区有不同形式和变化。连级建制没有统一标准,少则 65 人,多则 200 人。有些连队选举自己的指挥官,有的则由总督任命。在南方,由于人口过于分散,往往以县为单位组成连队。而在北方则每个城、镇都有自己的民兵连队。随着人口的增加, 民兵队的人数也在增加。连队被编组成团,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到后来民兵部队由初期的单一步兵编制,变成由步兵和骑兵混合编制,使之更接近印第安人的作战方式。

如同在殖民地的政界一样,民兵部队的军官几乎都来自上流社会阶层, 政界要员可以轻易地转为高级军官。

民兵部队主要是一个地方军事组织,很少到远离故乡的地方执行任务。因为每一殖民地或城镇,组建民兵都是为了自身的防御,各地方法中往往也都规定禁止在本地区边界之外使用自己的民兵部队。当时每个殖民地或城镇,都面临着印第安人和欧洲敌人的威胁,经济上又都很拮据,人们认为不可能去帮助了别人而不削弱自己,最好是大家自己管好自己。

在殖民地内,总的看来,军事事务是由文职当局掌管,建立了北美由文职政府控制军队的优良传统,进而影响到独立之后军事制度。当然这种制度仍免不了军政合一的色彩,军职与文职的关系一直成为美洲人的争论的焦点。早期的各殖民地总督由国王授权控制一切,由他任命军官和发动战争。但是殖民地的人们,很自然地回忆起在欧洲的情况。这里的总督类似国王, 而殖民地的议会又类似于英国的议会,对政治和军事的最后支配权应该在谁的手中,这是关系到北美移民的政治原则的大问题。他们决不希望在自己的新土地上再现欧洲的专制政权。由于殖民地的政治是从强大的移民政治中发展起来的,最高权力基础是移民及其代设机构——议会。所以,议会占了上风。但他们既恐惧独裁,又需要有效的军事体系以保护安全。所以,议会将民兵部队的统辖权交给了总督或军事总监。但由议会保留了监督和最终控制之权,即以表决方式决定军事款项的预算与使用,并有权调查任何军事行动。直到独立战争时期,总督管辖下的军事部门,如果没有立法机构的合作,就会缺少资金而无法行动。立法机构以军事拨款为杠杆,实现对军队的控制权。

随着边疆的不断开拓,在已开发地区,首先在人口密集的沿海地区,民兵制日益衰亡,直到独立战争新的需要产生之前。早期民兵的社会基础是在危险地区生活的移民。不管他们在训练和检阅中努力如何,有一点是确定的, 即他们天生就是合格的战士。因为在早期北美边疆丛林地带生活,迫使男人们从少年时代就必须学会枪法,学会象印第安人一样地巧妙利用树木、地形狩猎;必须做到技术娴熟,才可能养家糊口。然而边疆的西移,使老区的居民渐渐失去了骑射技能,抛弃了原有的边疆生活方式。民兵也越来越依靠欧洲的军事手册指导自己的军事训练,追求“完善的正规战法”。民兵组织的

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交性或纪念性活动,而不是军事活动了。人们日益要求对服役年龄的严格限制和更宽容的免役条件,不愿担负保养武器装备的责任。更多的人寻求获得军官职位,却非出于责任心,而只是作为地位的象征和炫耀:各地政府也放松了对民兵法的执行。

正当以统一义务兵役制为基础的普通民兵制度受到动摇之时,一种新生事物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北美军事的一次危机。这就是“志愿民兵连”的出现。乔治·华盛顿曾说:有些人天生就喜欢军事阅兵,乐于从军, 愿意在这方面花费时间和金钱。这些人成为民兵组织中的志愿者。他们有自己统一的制服、装备、组织、团体和团队精神;行动和组织有相对的独立性; 通常为 50~100 人左右;他们充满激情,相对来说比较富有,保持着尚武精神。

为了弥补普通民兵制的涣散,还以某些特定阶层的居民为招兵目标。因为来到北美的移民及其后代,并非所有人都成为成功者,那些失意者成为民兵,尤其是后来的“远征民兵队”的主要成员。

③民兵职能。事实上,除非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并没有把普通民兵当作战斗部队。在战争当中并没有象殖民地议会所规定的那样严格地进行编组,统一行动,民兵连队或团并不是战斗单位。民兵部队的主要作用是一个军事职业训练中心,使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子,自动地接受起码的军事训练,掌握起码的军事常识。平时在地方上起着维护本地治安的“警察”作用。战争爆发时,移民当局就从中抽调人员组成“远征军”作为战斗单位去打仗。

在理论上,民兵要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向遭到印第安人或敌对欧洲人进攻的地点提供防御。因为当时这种攻击,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通讯手段又很落后,所以,遭到攻击的居民是没有希望得到殖民政府的支援的。事实上, 即使当地的民兵部队也是难以为居民提供这种保护的。因为同样的原因,很难及时动员和派遣一支民兵队去解救某一遭到攻击的居民点。而且,派出民兵的做法,又使其它地区无人防守。所以,按条例组编民兵,其作用是有限的。

所以受到过训练的居民们,采取自力更生的办法,以更小的规模组织民兵队。同时为解决防御问题,还采用了“要塞”防御的办法。在移民的势力范围内,遍设要塞、碉堡和栅栏。一旦有危险,居民们便挤进其中,由民兵在射击点阻击敌人。幸而早期的攻防战,也是游击式的短暂冲突,印第安人也缺少攻坚所需的火力与技术,才使要塞不至于出现因长期围困而导致的后勤困难,或被攻破城池之虞。而这时民兵对于移民们的房屋被烧、财物被劫等,就无能为力了。因此常导致移民们撤退到人口稠密的沿海地区。

民兵的作用,在作为本地警察或常备武装力量方面可能更出色一些。他们保持移民们之间的和睦,保护财产和特权不受来自移民内部的侵犯,平息反对现政治体制的运动等等。所以民兵常常执行镇压叛乱的任务。在南方, 民兵被用来监视奴隶,使民兵充当内务警察来追捕逃奴、镇压奴隶暴乱;在北方的新英格兰,实际上把民兵组织变成了便衣警察,守夜值更。

但是,尽管如此,民兵毕竟有保护移民免受外部侵扰的对外作战义务, 为使其履行义务,一旦有对外战事,殖民当局便特地任命一些军官来指挥去某一地点的远征——也只有在进攻性远征时才可能有机会组织民兵队,并规定各民兵管区的征报名额,留下一部分守备。出征民兵中有志愿者、适龄应

征者、替身者和无业者。其中以志愿民兵队战斗力最佳。所以,殖民当局也非常鼓励志愿应征者,给他们发放津贴。但即使如此,也很难吸引足够的志愿者。于是民兵军官们,只有硬性从各自的民兵队中抽调人员,但可以交纳代役金,雇人替征。对于那些既不愿出征、又没有金钱的人,只有出逃、避役。这也成为当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有免役制度的存在,使得远征作战的民兵队,越来越多地来自下层社会。而他们进入远征军,既没有尚武精神和忠诚,也没有欧洲军队那种服从精神。他们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只完成事先定好的任务,并得到既定的待遇, 否则他会有理由解除已被政府破坏的“合同”,甚至在战斗中也会有这种现象,而士兵们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他们被欧洲的正规军人称为“社会渣滓” 和“乌合之众”。

殖民当局还在沿边界地区修建堡垒,作为固定的防御工事,派去守备民兵驻防。守备民兵队不同于远征队,一般服役期较长,有时超过 1 年,起到了常备军的作用。而在堡垒之间,常常成为印第安人进袭之路。当局又派民兵组成了“侦察兵”部队或“突击者”部队,在堡垒之间及周围较远地区进行巡逻侦察,以便在定居点遭到攻击之前就发现并瓦解敌人。

这样,殖民地民兵的作用就变得形形色色了:和平时期作为驻防、侦察和警察部队,战争时期作为远征军。

在王朝战争尚未波及到殖民地时,殖民地的民兵部队主要的战斗是同印第安人进行的。

④印第安战术。在白人到来之前,居住在北美东海岸地区的印第安人部落中,地方性战争也时有发生,但这些战争很少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欧洲移民惊奇地发现,这些土著人作战温文尔雅。约翰·昂德希尔上尉这样写道: “他们说不定打上 7 年也打不死 7 个人,他们从不彼此靠近,不象我们通常那样做近距离射击,而是在很远的地方朝天射箭,然后盯着天上,看箭在哪里落下,不到箭落地就不射第二支箭。这种战斗简直就是在消磨时间,而不是要战胜和征服敌人。”此外,土著人也不打全面战争,他们极少打击非战斗人员,也不有计划地摧毁食品或其它财产。不过,不久他们就会从入侵他们家园的欧洲人那里学到残酷战争和全面战争手段的。

尽管印第安人不善于组织大规模战争,而且通常也缺少战略眼光,但他们却是出色的游击战士。他们分成小队单独行动,不停地运动。他们行动诡秘,对敌人实施突然的偷袭或伏击。他们快速集结,快速攻击,然后迅即消失在旷野丛林之中。他们行军距离很大,以免遭伏击。如遇强大敌手,他们也不死拼硬打。他们很讲武士精神。但那并不要求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去保卫某一块土地。

即使印第安人使用弓箭刀矛时,这种游击战术对欧洲人已经很危险了。等到他们学会使用燧发枪并掌握“打了就跑”的战术时,情况就更加可怕了。以致殖民当局通过法律,禁止与印第安人进行军火贸易。但印第安人还是有办法弄到欧洲先进的武器,并且学会了制造子弹,更换火石,装填火药,以及其他各种维修方法。只是还没有学会制造火药,因此,印第安部队常常缺乏弹药。

在最初阶段的交锋中,印第安人屡屡挫败欧洲人的军队。早期由职业军官按照欧洲训练手册组织和训练的民兵队,拒不采用印第安人的战术,经常遭到骚扰,却苦于无法识别和发现敌人。欧洲的“正规战术”在开阔平原上

可以奏效,但在北美的荒原中对付那些既不发动、也不接受正面进攻的印第安人却毫无用处。在阅兵训练时,民兵们被要求按 56 个步骤填发一支燧发

枪。可在实践中,许多民兵只进行到第 43 步——“持枪至齐胸高再开枪”时, 便被打死了。一个印第安人说:“打中他们太容易了,简直象朝一所房子开枪。”还是那些生活在山林地带的边民首先学会了印第安人的战术,用以保卫自己。

最初为解决这种被动局面,欧洲将民兵主要转向在印第安人之间制造不和,并体会到只有印第安人才是印第安人的唯一克星:利用友好的印第安人、消灭有敌意的印第安人,由印第安人作向导和侦察员。

即使如此,民兵们还是难以迫使那些行动迅速的印第安人进行决战。于是开始攻击印第安人的村庄,杀死非战斗人员,烧毁房屋和粮库。欧洲人残酷野蛮的全面战争方式,使印第安人震惊。结果,是这些欧洲移民们教会了他们如何使战争更加惨无人道。从此以后,双方开始大规模的激烈地相互残杀。

从 1622 年到独立战争之间百余年历史中,移民们与印第安人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战争,如:两次泰德沃特战争、皮廓族战争、菲力普王战争、塔斯卡洛战争、亚马斯战争等。在对印第安人的战争中,北美移民对军事体系和战争产生了一种与欧洲传统习惯不同的看法。首先,殖民地不同于欧洲各国, 用民兵制度代替正规军制度去完成军事任务,经过与印第安人的战争,更加坚信,平民部队在保卫和争夺“家园”的战争中要比雇佣军更优越,因为在与印第安人的争夺中,最终被征服的是印第安人,而不是白人。其次,北美移民们不接受在欧洲盛行一时的“有限战争”观念。因为,战争对北美敌对双方都是“求生存”的方式。所以,那时在欧洲战争中,都在尽量减少战争的破坏。而在殖民地则不顾一切,尽量地摧毁敌人的一切,故意地残杀敌方非战斗人员,毁坏敌人的财产,置敌于死地。对正规军,移民们很轻视它, 而且,也不认为自己需要它。同时,这也揭示了将长期影响北美军事发展的基本特质:几乎没有什么人是为了当兵打仗而来到北美的。相反,许多人来到这里的原因一部分就是为逃避兵役;他们是为生存才横渡大洋,寻找到了生存的家园。只有他们的生活受到威胁,才会被迫英勇战斗。所以,他们决不情愿长期背井离乡,为那些与他们志趣和安全相距甚远的目标而去征战, 或英勇战死。民兵的组织状况也不适于远征。对于殖民地的民兵来说,除了那些由边疆民兵组建起来的连队外,要他们到遥远的战场上去,是得不到响应的。那么,除了移民自身利益之外的利益,看来只有由其军事体系来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