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关于社会和政府的基本原则

我们要获得一切知识,目的在于要知道一切事物的基本原则,而且这些原则的适当应用,乃是一切智慧的目的。在一切原则中,其最重要者,莫过于那些要影响社会和约束社会的原则了;可惜我们对于原则在探讨上或了解上的疏忽,亦莫过于此了。现在社会的制度及共与此不能分开的偏狭教育, 促使做人怀抱种种谬见——无论是关于他自己的,关于他的地位的和关于他与一切事物的关系的——使他既不能认识了自己的真面目,又不去想想还有什么崇高的命运在他所居留的地球上等待着他。

好像其他一切物体一样,人是受他所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或势力所管辖的,而且无论个人是生存在那一种情况之下,这种势力就会从那种情况里产生出来的,各色各样包围着我们的制度,就标志着人的思想,感情和行动动向的轨道;并且它是一世纪又一世纪地一再重复着罪恶和愚昧的复辙。社会的体系,好像太阳系一样,本来自身并没有多少扰乱的因素;而且这些同样制度的情况,不管是好是坏,都具有一种性质,就是对于要受其影响的人们, 在行动和见解上,将予以一种一般的一致性。制度要影响人,而且人也更要影响制度。所以今天的贵族所想所做,几乎全像过去的贵族们所想所做一样: 并且现在的工人阶级,仍旧还俯伏在他们的压迫者面前,吻着鞭打他们的手, 正像工人阶极三千年来所做的一色一样。

整个世界的本身,所以已经选择了现在的社会制度以及与之并存的思想和行动方式,并不是因为这种制度是好的:同时也不是因为另一种制度是不好的,所以是被抛弃了的。人们对于好的或坏的一向都是盲目接受的,那里能分得清呢,凡是既来之的,就是都取之的。今天的我们,也是一色一样, 对于一切原则和制度,只知唯命是听,推其原因,就是因为我们的祖先对于它们也曾唯命是听的。虽然现在有了一个运动正在稳步迈进,但是大体上社会还没有一种内在的固有力量,立即就能改变一切行动和见解的方向,正像太阳系的行星一样,没有一种力量来改变它们的轨道。凡是人们的言论和追求有了一个新的方向的时候,这一动向的促成,一定是由于许多扰动因素的累积,或者是由于一个已经是与日常情况断绝关系了的荒冢鬼怪的不受欢迎的巨掌的力量——他的行程专是循着一种特殊位置和情况的,所以是截然横跨一切并且与它属其中一部的全部是相冲突的。到了世事的潮流开始泛滥起来的时候,它就不管是好是坏,只好流到那里就算到那里了;并且这一行程总是照样不变,一直等到有了新势力和新扰动时才能改变方向。

在一切国家里边和一切的政府形式之下,总是有一些人的思想是走在大众之前的,而且明明是与之对立的。他们是思想行进的先锋队员——是对成见作战的最前线战士,亦是首先的牺牲者——而且他们虽然修好了一支通到知识,自由,和幸福的康庄大道,但是他们之所以能够完成这一工作,完全是靠他们自己的骸骨来铺好这条道路的。这些向着愚昧和专制的黑暗帝国进行的侵略者的事业,就使他们成为暴君和一切其他要维护盗窃来的势力和榨取来的横财的人们所特别害怕的对象;因此他们常常受到今人毛骨悚然的狠毒迫害,到了除人以外就没有其他任何动物能够想得出来和做得出来的程度。

当我们考虑到各种阻碍人类上进的情况时,我们就不会感到惊奇,何以人被人束缚而尚未得到解放。在专制政治之下,大多数的政府差不多都是专制的——真理和自由的知识进步得很慢,因为绞架与土牢,在统治者的眼里, 好像是家常便饭,尤其是在一条命的牺牲并不为一般习俗所重视的地方。倘使那区区的几个统治者要想对他们自己所犯的血案加以一番洗刷的话,他们就制造墨黑的和可恨的谎话,蓄意迷惑大众,并且激动他们的情感和成见; 同时那些不幸的和受奴役的人民,只能两眼对着苦痛,满口都是毁谤那一位几已使他们得到光明与幸福的战士所指出的原则。他们还要受到教训,要将这位最前线的战士视同人类最凶恶的敌人一样,并且由于误信他是这样的人,他们还因他的失败而自鸣得意和因他的毁灭而狂欢极乐。这班统治者阶级的人还要高声大喊,“将他钉在十字架上!”而且这班已经受到迷惑了的被统治阶级的人们也都高声附和,“将他钉在十字架上!”即使这位无所畏惧的真理战士偶免于难,也是无济于事。一切都是与他敌对的。大部份受压迫的人们,也就是最需要拯救的人们,大概都是文盲:而且用言语传播政治知识,就是在自命为享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国家里边,也是一种又慢又不安全的方法,正像用书本来传播一样。凡是身体已经受奴役了的,精神更是如此,因为宣教师所下的诅咒令,也是唯暴君之命是听的。一般无知无识的人,对于教士所执掌的来世命运,比暴君的现世暴虐,觉得更为可怕(因受教士“诅咒”以后,灵魂就不能上天堂了)。无论受压迫者或压迫者的心, 从襁褓起一直到了成人的时候,都是扭曲入迷并且是受拘束了的;并且就是这样一代又一代的陷入黑暗与奴役,并且那些简单真理,倘使在某一种情形之下,老早可以在一代的过程中就普遍知道和付诸实践了,可是在另一种情形之下,就是到了几个世纪以后,恐怕还是没没无闻而且并未为人所注意。

现在就是人类已经注意到基本原则的时候了——现在他已冲破这些罗网,原来都是由他自己的愚昧所组成的,并且是用他自己的手将他束缚起来的,可是那些罗网,已经有了许多年代,将他的身体和灵魂紧紧的束缚起来, 差不多是像最坚固的铁链一样,并且以为这就是上苍要加于他的不可更改的旨意。无论往事和时事对我们所给的指示,已是绰绰有余地说明,在我们的社会设施里边,确有一种其所固有的弊病,必将产生苦痛与罪恶,而且要打击才德,赞美卑鄙下流。我们对于公正二字,只是徒知其名罢了。我们整个社会结构,正像一个有关各方利益的极大的空中楼阁可是里边并没有真的慈善,道德,和友爱。每一个人的手或多或少地总是指向别人的,每一阶级的利益总是与别的阶级对立的,并且一切其他阶级的利益都是与工人阶级的利益反抗和敌对的。这种不自然的现象所以能够产生出来和维持下去,都是由于我们对于基本原则缺乏知识和不去注意之故;并且这些原则,在这部大自然的巨著里边,是可以解析如下的:——

  1. 一切的人是一样的,无论是在本质方面,来源方面,和生存方面;所以一切人的本性是相同的,而且一切人的绝对需要也是相同的。

  2. 保存生命所必需的物质资料——食,衣,住——在我们的周围是到处皆有的,但是它们在自然状态之下,对人是没有价值的,并且必须通过劳动的媒介,才能为人所用:所以每一个人都应劳动,因为人类的生命全靠衣、食、住三者有了适当的供应,而且这些东西一定是要用劳动去取得的。

  3. 因为一切人的本性和需要是相同的,所以他们的权利必须是平等的; 并且因为人类的生存,以后将根据同样的情况了,所以人类努力工作的大广

场和一切财富的原料——土地——也必须是一切居民的公有财产了。

这些简单原则,就在它们自身里边,包含着人们久已企图成立的基本的仅利平等的精华了。倘使人类想避免他们现在所受灾害的任何一部或全部, 那么一切社会和政府制度,就必须依照这些原则的指挥才可。这些原则就是永远建立人类幸福的基础,并且它们自自然然会提醒我们,要有一种行动方式,来对付社会制度,令其能使人类享受一切幸福,并且避免一切他生来就能感觉到的一切苦痛。这是很不合理的想法,倘使我们以为社会里边种种现在的不平等,只是因为它们现在就存在了,所以必须永远存在下去。这也是不能与经验符合的,倘使我们以为因为某一种行动方式在某种影响和情况之下是不变的,那么它在一切影响和情况之下也将是不变的。在赤道上面的人, 正像在两极上面的人一样,都是同样的人,但是他们的食物和衣服,决不能相互通用的。自私自利的原则,倘使在人人权利和义务都平等的社会的形态之下,就不能像在现在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工作和报酬都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之下一样,可以这样地竭尽其卑鄙恶毒之能事了。

我们并不是要说,一切的人在他们的脑力和体力上,都是平等到丝毫无差的程度了,也不是要说他们各人生活所需之品必须是一样多,因为绝对的平等并不存在在任何二人之间。但是现在人与人间力量的不平等之所以能够存在,大半都是因为个人所处的坏境有好坏不同的缘故,亦即在社会地位方面与发展机会方面不同的缘故;并且在大多数的事件上,倘使情况与影响已经是相反了的话,那么不平等的情况亦将适得其反了。

这班自尊自大和吃鱼吃肉的贵族们,都有了一切的利益,使得他们能有机会可以发展他们的微弱头脑,因此或许有了一点知识和一些技能,却是一个劳动者的儿子所不能办得到的:但是他们非但忘记了他们所处地位的情况,对他们有了怎么大的帮助,忘记了工人的劳役与苦楚,就是他们的安闲和资财的来源,而且还带着冷笑和侮辱的态度对我们说,他们的才智和地位, 是高于用两只正义的手去替他们获取面包的人们的。但是这种妄自尊大的想法就将到了它的末日了,并且就将为世人所忽视与否认了。这种不自然的分界线——原来就是在愚昧和欺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将人类分成阶级和等极,正像公共市场里的牲畜一样——将要被冲破而且是被践踏了。

因为造物早已就命定了,凡是生命的持续,将有赖于同样条件的履行, 并且它也已投入以充分力量,使能维持他们的生存,所以严格的说,平等的意义,就不仅要使这些力量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一切的努力也是应该得到它的成果;而且我们并没有这样去做的错误,责任不在于天而在于人。上天永不会犯错,亦永不会做得不公正。虽然它使人成为环境的奴隶而且为共所遭遇的事情所支配,但是它也给他充分的能力,可以管制这一件事和指挥那一件事。因为要使这种做法更为有效,并且能够掌握有关他的生存的种种事物,他就学会了怎样建立社会,使他能够,倘使管理得好,利用正确的力量结合和方向,完成了人力孤立地努力所决办不到的成就。社会的成立就是为得这个用意和这个目的;并且要达到我们所希冀的力量的第一步骤,就是要建立制度,将那些自然就有的小小的不平等都毁灭掉或中和起来,同时还要将有关人类将来福利的一切不确定性都消除干净,并且还要对人类保证一切能使生活愉快的东西,能够供应裕如,直到死亡的时候为止。这样成立的和管理的社会,将使四海一家,共同相处。因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对我们就指明了,一切的人是要互相依赖的,所以这样就可以对他们证明,并没有什么

人比他的同伴优越,就是最聪明和最有力的人,在他与社会脱离并且与他的同伴断绝交往和合作之后,就不过是像草芥一样了。

因此,我们由于研究了人的本性和社会的目的结果而推得的一条原则, 虽然还没有付诸实践,也没有肯定了它的性质是否公正,但是归根结底,它总会将一根有了裂口的而且分得远远的链条的两端联合在一块,成了一个圆圈,并且在人类及其制度上,加添一后最后的粉饰,就是:——

  1. 因为自存是一切劳动的目的,并且因为在一切人类之间一种极为自然的力量和需要的平等,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一切的人若已实行了工作的平等,就应得到报酬的平等

虽然这些原则可以是像良药一样苦口,然而它们不但是严格依据公正的原则,而且也只有这些原则才能消除一切因为脱离它们而在现在的社会组织里必然要产生的毛病和苦痛。

在那些专靠工人努力的成果而活着并且对工人没有拿出什么服务来报答的人们之中,还有一些人们,甚至大胆武断,以为平等情形是永不能存在的。他们都可以竭尽心力,想法证明社会是像人的身体一样——必须有头,有腹, 和其他肢体——有的部分是专司管理的,有的部分只是服从的,有的是生产的,有的是消费的。但是这种比喻,对于借用它的一番苦心,必将毫无补益, 因为一切人的本性是相同的——他们在力量,或数量,或质量上都是一样的

——并且因为如此所从在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同的属性。我们必须看一切的人都是一样的,并且一切的腹也是一样的,并且一切的肢体也是一样的。但是我们不能拿一只手臂同一腹一头去比,因为它们所司的职责是不相同的,并且不管我们将它们放在任何情况之下,这一个的功用不能替代那一个的功用。但是这一个人能做的,另一个人也能做——不管是像国王样去治理, 或者是像国民样去服从,都不过是发挥本是相同的力量——所以并没有一个自然的,或公正的方法,将社会划分为腹部和肢体,或划分为只是消费的人或只是生产的人。一切的人只不过是一种物质和一种本性,他们都有种种同样的属性,并且因此他们在一切的权利上都是平等的。

我们在找到任何事物的基本原则时,我们几乎就像看到了我们的旅程的终点一样,并且我们就可一直在一条笔直的大道上前进了。我们无须再彷徨于可疑的和难以捉摸的迷途里边,老是一方受到威胁,一方又在想法找出路, 而却又穷途乏术。但是我们都知道我们正在何处和我们所应赶上去的前程。我们知道我们的生命是依靠粮食来的,而且我们的粮食是依靠劳动来的。量情度理,我们一眼就可看清这种互相联系是绝对必需的;所以无论何人若要避开劳动,那么凡是个人所以能够这样避免掉的劳动,只能在加重人民群众的劳动的条件下才能办到。倘若我们能用一分钟的功夫来看一看贫穷的苦力和富有的白相朋友,那就不言而喻地证明了后者之所以能够避免劳动,乃是因为在他们之间仍旧还存在的财富所有的不平等的缘故。同时这也是一样明显的事情,凡是财富所有的不均,不管是察共根源,或者是观其现状,都是因为某一些人和某些阶级,霸占了本应无分彼此地和均等地属于每一个既已生存于世的人的土地。这样我们就自自然然地不得不相信土地的私有,乃是财富不均的一个原因——财富不均必使劳动不均——并且财富和劳动的不均要构成全部的社会弊害。这种情况正像与此不可分开的政治权力被剥夺了的情况一样。确是必须改正的。倘使要去掉这种弊害,就必须这样的做,就是先将最初产生和风后继续维持这种弊害的不平等条件都要去掉。权利的平

等,永不能与劳动的不平等和时富的不平等并存的。只是凭着人们一向就常常被不自然的法律,而这些法律是以人为的权利不平等为根据的,不平等的思想导源于财产的不平等,只凭这种简单的事实,就可使我们相信,凡是一种社会制度,如果允许这种现存的社会差别的话,那就无法使它改进:因为只要存在着富和贫,贵和贱,主和仆的时候,总是没有权利的平等,没有公平正直,没有消除了不知足与犯法。

从人的本性和地位以及有关他的生存的原则来看,我们就不能否认人类的自然权利是平等的。所以,这些权利是决不能放弃或被剥夺的,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属性,亦即人类生存的条件;并且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这些权利, 只不过是受任何一个别的人的同样权利所限制。因此我们就可以说,每一个人有一种他爱什么就做什么的权利——只要是他所做的并不妨碍他的同人的同样权利。这一定义,虽然似乎是太广泛一些,实际上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并且它既不准许滥用职权,也不准许暴虐专制。人类生活在上苍将它安置好了的地球上面,乃是人类的无可置辩的权利;并且这种生存权利,从它的性质来说,是必须同时使得每一个人,能够有权利取得各种的生活必需品, 凡是由于他的劳动使他能从大地上面收获到的都可。这些权利的运用,在一个管理得很好的社会里边,既不会产生冲突,也不至于对谁有了捐害;因为一个人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践时,并不一定会妨碍到别人的同样行动。人类的权利就必须要用这一个是否有碍他人的原则来测验一下;并且无论何时,任何一人,或一个集团的人,或政府,有了一种行动,或有了一种要求,倘使是妨碍了别人的平等权利的,那就是对于一切被妨碍的人犯了一种错误。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前有古人后有来者。在先辈们离开我们之前,后辈们就已到了生存的边缘了;而且因为一切人的生命是有一定期限的,并且是有赖于同样的未来的情况的,所以一切的人对于生命和生活所需之物的绝对权利,亦必须是平等的。但是根据我们所处的特殊地位,受到一来一往自相混合的年代的摆布,我们就不能维持这种有关生活必需品的自然权利的平等了,除非是土地成为公共财产才可;但是土地不能是公共财产,同时在任何 准许土地现有的制度之下,凡是土地所赐的东西,既不能普遍地,也不能平等地,供人使用。

仅仅只有劳动能产生价值,因为正像有人曾经说过一样,劳动就是购买的货币,多用在购买我们所吃,所喝,或所穿的各种物品上。每一个人,对于一切由于他的诚实的劳动所能带给他的东西。都有一种无可置疑的权利。当他这样地取得他的劳动成果时,他并没有对于任何其他的人做了什么不公 正的事,因为他并没有妨碍别人所有的权利,可以同样处理他的劳动成果。但是任何一个人,倘使将别人已投下了一切劳动的耕地划为己有——倘使他 要提出要求以为某一特殊部分的土地是他个人所有的话——那么他就明明白白地做了不公正的事了,而且是违反权利一概平等的原则了,因为他干涉到 每一个人都可以有同样的权利,来占有那同样的特殊地段了。凡是先行 占有土地的,并不能因此就有了土地的产权;至于享有土地的时间,无论是怎样长久,也不能因此成立一种权利,因为这种权利原来就不存在。我们可以就从这件事的性质来说,也可以从一个人所站着的位置与别人的关系来说,他个人以前决没有,并且也决不能拥有,一寸土地的唯我独有的权利。无论在任何地方,倘使这一种擅行规定的权利是成立了并且也付诸实践了, 那么罪恶,专横,贫困和权利的不平等都必将存在,不管人民是在君主或共

和政体的统治下都是如此;因为人类所犯和所受的一切罪恶与苦痛,都可从追踪到某一些人和阶极在土地上擅取了一种权利而不许别的人或阶级染指的缘故。我们总要等到一切有关地产的私人权利毁灭之后,而且还要与整个国民的权利融合为一之后,才能享受到一切权利的平等。

在获得对土地的财产权后,过去的人还曾采取第二步骤,就是要获得对人的财产权;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倘使一个人是有地的,另一个人是无地的,那么后一个人必定是前一个人的奴隶。从这一罪恶的繁殖来源——土地的独占——就产生了半开化的专制政体以及种种政府权力,因为一次侵犯了别人的一种权利,就会得寸进尺再侵犯到他的其他权利。但是从一般的事理 来说,我们觉得没有任何一人,能够有一种叫别人服从他或将别的人当作自己财产的权利。所以无论在什么地方,倘使有了这种要求,那就必须予以申斥与抵抗,因为这是大自然的平等大宪章的明文和精神所不许可的。只有人 类的创造者才是人的主人。一个人或一个阶极,倘使只是因为获得土地的产权之故,就擅权挟势来压迫别的人或别的阶级,那就是不公正的,正像财产分配不均是不公正的一样,因为独占权的要求,就是依此而成立的。

人,倘使是单独的说,是又弱又穷的,并且在孤立和单干时他将常常如此。但他一经投入社会之后,就像许多细弱的线条结合而成一根坚强的绳索一样,亦将由许多的个人集合而成一个国家。倘使一个人在孤独乏助的时候是又弱又贫的,那么他,作为个别的人来说,无论在任何一种的社会状态之下,也必定是仍旧又弱又贫的,因为社会并不改变他身体的组织或他的属性

——他仍旧是像这根绳索里的一根线条一样。这样看来,无论何人,根据什么原则,可以要求他有超过别人的势力和权力呢?倘使软弱和渺小是某一个人所固有的属性,那么它们亦将是一切人的属性——所不同的,只有程度的区别,并无种类的区别。一样东西总是等于它的本身,而且全部总是大于其中一部。没有任何东西,无论在性质上或文字上,能够令人想像到一个同样的人,竟会比另一个同样的人较为优越,甚至千百万的生灵也不如他。所以一切这种妄自尊大——这种目空一切的大吹大打——只能令人笑掉大牙和鄙视。当然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之下,总是会有一种政府的形式和某一种法律: 但是在任何一个人的身上,从来就没有过,而且也永不可能会有,一种管辖别人的权利,同时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大公无私地替别人订定法律而且还要他来服从。人类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人类的权利,就是人类法律的基础, 同时也就是一个人的权力不得超过别人的管制者。

正确的说,法律之所以存在,无非是要提高社会的福利;所以法律的编订一定要做到能够予整个国家以最大的安全,而且能够予个人的行动以最小的约束。既然法律的性质和用意是这样,所以一切只知约束个人的权利,而不知加强对于社会的保护的人,都是遗患非浅而且心术不正和具有偏见的分子。至于法律的制定,当然不许少数的人老是有权利将法律加之于大多数的人。所以无论在任何地方将法律硬加诸人,那就成了对于大多数的人犯了暴虐百姓的罪证。就是大多数的人们,也是不能老有权利将法律加诸少数的人,除非这种法律的目的是为得同样地保护一般的社会权利的,因为人们制订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得保护生命和财产——而且每一个尊重别人权利的人,应该将他自己的权利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从一切的法律,或者是由多数人制定、或者是由少数人制定,只要目的在于这样的保护平等的权利,乃是一切的人都要遵守的。但是由于不知道权利的性质或其他原因,

倘使多数的人们或少数的人们,自从为是的颁布了干涉到一切人的权利的法律,而没有予一切人以平等的保护,那么他们是明明的做了不公正的事了。现仍存在于英国与其他各国的法律,在罚款或监禁的刑罚之下,迫令一切的人要在指定的日子谨守宗教礼仪,那就可以说明这种法律的性质,是无理可说和专横无道的。这些法律在英国,原是由国内极少数人所颁布下来的,但是即使是由大多数人予以承认而通过的,这些法律在原则上仍是一样的不公正和专横无道的,而且是同样地为人所憎恶和反抗的,因为它们侵犯了国内一部分人在这一桩事上行使自由意志的权利,同时也没有加强对别的一部分人的保护。制定这些法律的人,不但是保护了他们自己要做一些事情的权利

——别人当然不能与之争论——但是他们同时还要侵夺别人的平等权利,自己却不遵守这些法律。在大不列颠里边,现在就没有一种法律,是不受任意干涉公私权利的专横原则所沾染的,而且还是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幌子下进行的。

人的一切权利,依照这些权利的真正性质来看,与人数的多少是各自独立的,而且是没有联带关系的,因为人数的多寡,既不能产生这些权利,也不能去掉这些权利。依照一切权利赖以节制的平等原则出发,结论就是任何一个由许多个人所集合起来的集团。就是对于仅仅一个人的权利,也是不能予以抹煞的。虽然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集团都有无可置疑的权利,来制定任何他们所喜爱的有关他们自己的法律,可是这种法律接着公正的原则来说,仍是不能对任何未曾予以认可的人施行的,除非这个人是侵犯了权利平等的原则。

一切现在存在的政府形式,都是专横和不负责的,不过程度的深浅,多少有点不同。从各种政府形式所产生出来的弊害大概都是间接地通过法律的媒介,而影响到人民身上的;并且这种法律,常常必须沾染着一种不平等的精神,渗透了法律由以发生的政府。从统治者的眼光来看,强权与公理的意 义是一样的。公理,智慧,和品德,似乎是社会里某些人,或某些阶级,所固有的,与别的人和别的阶级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一切的观念,或者是优劣之分,或者是主仆之别,都是由于忽视基本原则从及因此而起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的缘故;而且只要这种不平等还是存在不变的话,那么这种观念亦将永难去净,同时那些建立于其上的制度亦将难以消除。人类已经是一直盲目地希望改善现在一切事情的不自然情况,而且希望制定权利的平等及其法律,惜其所用的方法,只是去掉一个富有的暴君而代之以另一暴君——毁坏了存在的不平等而置此不平等的原因于不顾。我们就将看到一个永久的治本方法,并不在于任何性质的政局改变——就是腐败政治罢,这也不是个因, 而只是个果——这也不是个创造者,而只是个被创造出来的结果——这是所有制不平等的子孙,其实财产所有的不平等,是与现在的社会制度分不开的。这样看来,现在的一切情况是不能改善的,除非我们立即改变我们的整个社会制度,因为任凭我们怎样改变我们的政府形式,总是不能改变制度也不能防止财产所有的不平等以及社会分成雇主与雇佣者。所以必然的后果, 就是这种制度与这种社会划分所产生的罪恶,不能因为政府形式的改变而除去干净。

我们并没有,而且也永没有,将上苍为人类的指导和幸福而命定的这些基本原则,付诸实践:同时我们也没有将明显的平等原则放在视线的范围里边,不管是在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方面,或者是在我们的劳动与报酬方面。几

乎每一样事情对我们都是不平等,不自然,和不公正的。为什么一切事情都是如此呢?怎样有些人做了双份的工作只得半份的报酬,而别的一些人只是袖手旁观,却得到双份或四份呢?在算学的原理上,并无一人能算五十个人或一百个人的道理——在生产原理上,也没有一个力量与其他任何一人相等的人,单靠他自己一人之力,能够做了一百个人的集体劳动的工作——并且也没有一种合理的或公平的原则,将会允许一个人攫取一百个人的劳动的成果。但是这种不公正的攫取,自从有人类起以至于今,竟能任其违反算学和公正的原则,一直毫丝不改地照样做下去,并存在下去。只要这种制度还没有被推翻和不变的真理原则还没有确立,这种制度的功用——一切权力、财富和光荣就会建立在合法的欺骗和掠夺的基础上,任何人也就谈不到和平, 看不到公平,想不到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