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税和专卖
商税——宋朝建国之初,就制定商税则例,在全国各地设置场、务等机构,征收商税。
商税的正税,分为过税、住税两种。过税是对商人贩运货物所课的税, 即流通税。按照货物价格,每千钱算(征收)二十,即税率百分之二。商人每经过一个场、务,就要交纳一次过税。场、务发给他收据,称为“引”。如不在各个场务一一纳税,而在某处合并交纳,发给凭据称“长引”。“引” 上载明商人的姓名,货物的品种、等级,起、住地点,纳税时限等。住税是对城镇店铺(坐贾)买卖货物所课的税,即交易税。生产者把货物卖给商人, 客商到都市出卖货物,也都要按物价交纳住税钱。税率是百分之三。正税之外,还有杂税:计算商船所载货物的多少,向船主课税,称力胜钱。场、务监官私招一批巡丁,沿路拘拦商人到场、务纳税。起初每税钱百文提出十文给拘拦人,称为事例钱,后来又改称市利钱。征收税钱之外,还有征收实物的办法。《宋史·食货志》说:“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宋太宗时一年的商税收入约四百万贯。仁宗庆历时,增加到近两千万贯。商税成为宋朝的重要财政收入。
专卖——北宋王朝对人民生活中的若干必需品盐、茶、矾、酒等,实行官卖,又称专卖。
盐是人民生活所必需,全由官府控制生产,也全由官府专卖,禁止私贩。茶叶的生产,除福建路有一些官茶园外,各路茶园,多是民营,称园户。官府向园户买茶,各路有定额(“祖额”)。官府将买茶的钱预先借给园户, 称为“本钱”,加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宋初,行禁榷法。园户收获的茶叶要
全部卖给官府的山场。商人买茶要到东京榷货务缴纳茶价,榷货务给以“要券”(茶引),商人持券到指定的场、务取茶。矾是铸铜所必需,也是印染的必要物料。制矾民户,称为镬户。镬户生产的矾,除纳税以外,其余由官府收买,不得私卖。酒由官卖,称榷酤。官府在各地城镇设置酒务(酿酒、卖酒)、酒场、酒坊(卖酒)。曲也实行官卖,禁止私造。东京设都曲院, 外地置曲务,收取卖曲钱。
太宗至道时,一年专卖总收入一千一百二十三万三千余贯,在北宋财政收入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