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组织

商行——唐代城市中,同业的店铺有“行”的组织。宋朝自京都至州县城镇,同业的商铺,都组织成“商行”。入行的商户,称“行户”,参加商行叫“投行”。随着商业的发展,商行的组织很多。东京市上,至少有一百六十多行,行户有六千四百多户。据说,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街上行走,一看便认得是哪行人。

同业的商人通过商行来保护和垄断本行的商业利益。外来的商人,不经投行,便不得在市上经商。商行的首领叫“行头”或“行老”,由本行物力高强的上户轮流担任。行头有权规定本行商货的物价,分派官府摊买的货物。“牙人”招揽买卖,从中媒介。

商行的组织同时又是官府敲剥商人的工具。唐朝后期,皇室通过行商征购宫廷需用的货物,称为“宫市”。宋太宗时,设置“杂买务”,为宫廷购买货物。宫中不准直接向行铺征购,以矫正唐朝宫市的弊害。真宗以后,宫中又往往向行商征购货物。知开封府蔡襄曾说:内东门购买行人物品,有欠了好几年不给钱的。地方官府也通过行头向行商勒索百货。东京供应百货的商行,官府上下勒索,比别处多十倍以上,各行赔累甚多。官府还向商行抑配科差,或借口军需,向商人借钱。

赊卖——伴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商行组织的发达,北宋市场开始出现信用交易,叫做“赊”或“赊卖”。行商出卖行货,不用现钱。凭信用赊贷,一定时期后再付还价钱,彼此通济。一○二二年,在京商税院告示客商,赊卖行货,须有富户三五人以上作保,写立期限文字。如无人保,只由赊买人写立欠钱文字,发生纠纷,官府不受理。这个告示,表明赊卖中发生“诳赚” 事故,但也说明赊买赊卖已很通行。

便钱务——东京设便钱务,是官营的汇兑机构,商人将现钱交便钱务, 领券(汇票)到外州兑钱,当日给付。这是商业发展后又一新起的制度。太宗末年,东京便钱务收到商人便钱一百七十余万贯。真宗时,增加到二百八十余万贯。官府由此掌握了大量资金。

邸店——唐朝商人在柜坊寄存财货。北宋邸店逐渐发达。邸店原来是供往来客商居住的旅店,商业发展后,大批商人在邸店存放财物,商洽交易。开设邸店,成为很大的营利事业。

质库——质库在唐朝附设于柜坊,北宋独立经营,更为发展。质库又称解库,是典当业的一种。以物品作抵押(质),向质库借钱,到一定期限, 加利息赎回。一○七○年八月,韩琦在奏疏中说:“现在兼并之家,照例都开质库。”大寺院经营工商业,也开质库谋利,称为“长生库”。寺院和兼

并之家一样,拥有巨大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