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手工业作坊和家庭手工业

北宋规模较大的手工业生产,大多集中在官营和私营的手工业作坊。城乡有不少个体小手工业者,从事简单的劳动。和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 仍然像汪洋大海,分布在农村。

官营手工业作坊——北宋朝廷和皇室消费的大批器物,以及军需武器, 都由朝廷专设的手工业作坊制造,设有专门机构如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管理。军器监的东、西作坊共分五十一作,有工匠七千九百多人,专门制造各种军事物资。少府监专管皇室用品的生产。将作监管理土木建筑。各地官府也都设有官营的作坊。

官营作坊役使的工匠中,有从军队调来的有手艺的人,称为“军匠”, 仍隶名军籍;有从民间招募来的工匠,由官府支给雇值(工钱)和食钱;还有从民间征调来轮流服役的工匠。作坊的监官和作头,经常“减刻”工匠的雇值、食钱,工匠的生活极为艰苦。制作的器物,要勒记工匠的姓名,由官员检查优劣以定赏罚,工匠因此又要遭到各种压迫。工匠负担沉重的劳动, 又遭受残酷的压榨,往往被迫逃亡,或奋起杀作头监官,进行反抗。

私营手工业作坊——规模较大的是采盐和冶铁。盐业除官营外,又有官督私营,或私营而由官府专卖。地主豪商则私开盐井,生产私盐。文同《丹渊集》记载,陵州开私盐井的豪民,一家有七、八井至一、二十井,雇佣工匠二、三十人至四、五十人。每井工匠约四、五人。工匠都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抵罪逋逃,交易名姓,尽来就此佣身赁力”,“与主人营作”。工匠不堪主人的压迫,往往群起反抗,“算索工值”,或投别处为业。这个记载说明,私盐井的工匠对主人,不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但遭受着残酷的压榨。工匠多是逃亡的农民或“罪犯”,用改变姓名的办法逃避户籍和刑法。这些私井,也随时都有遭到封建王朝依法处置的危险。

私营的冶铁业,由朝廷专设的“监”、“冶”管理、控制。著名的徐州利国监,有三十六冶(冶铁炉),每冶各百余人。据说当地农民多会锻铁, 但利国监的工匠仍多是“饥寒亡命”,即逃亡的农民。占有铁炉的冶户是拥有巨万财富的富豪大家。登州铁冶户姜鲁等十八家,都拥有大批田产。冶户对工匠的剥削相当残酷,工匠对冶户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随着制瓷业的发达,各地出现大批烧造瓷器的小型民窑。如徐州萧县白土镇有民窑三十多窑,陶匠数百人。大抵只是十多名工匠生产的小窑。窑户多邹姓,有“总首”即总头目管理,可能是与“行头”相似。徽州有的造纸作坊,也雇佣了数十名工匠,有荡料、抄纸、焙纸等分工。

城乡个体手工业——城市和集镇的个体手工业工匠,大部分来自农村, 一部分是从各个阶层中分离出来的贫民。东京有所谓“百姓绣户”。朝廷裁造院绣造不及的物色,交给绣户绣造,支给工钱。一○一二年,真宗下诏: 裁造院对百姓绣户“不得抑勒差配”和减刻工钱。说明官府常用强制的办法压榨绣户。吴曾《能改斋漫录》已载:临川入伍十八,自制纱帽,在东京街上售卖。东京街巷又有木竹匠人,叫作“杂货工匠”,和各种杂作人夫,候人呼唤“修整屋宇,泥补墙壁”。这些工匠主要还是临时性的服役,或者从事修理加工,并不生产手工业产品。

北宋农村中还有一些有专门手艺的个体手工业者,在当地制造产品,或短暂地外出到他乡,为人纺纱、打银、修甑(蒸锅。音赠 zèng),工毕后仍回本材。他们是牢固地粘附在土地上的个体手工业者,自有生产工具和一小块耕种的土地。

家庭手工业——在封建的自然经济中,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和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纺织业。北宋王朝强迫农民交纳布帛作赋税。农妇纺织的布帛,绝大部分作为赋税被剥夺。向地主借高利贷,也用布帛抵债。至于丝织的绸绢,全部被贵族地主们剥削。张俞《蚕妇》诗:“昨日到城郭, 归来泪满巾,遍身罗绮者,非是养蚕人。”养蚕人是穿不到罗绮的。作为农民副业的家庭手工业产品,主要是用来偿付租税和高利贷,少量剩余供自己需用,基本上还不是作为商品而生产。只有少数有余力的自耕农,偶尔以少量的粗布,或扎一些箕帚,造一些小农具等,拿到附近的集市上去交换。

北宋时,一些地区出现了以从事纺织为主的民户,叫做机户。仁宗时, 梓州已经有几千家机户。一○三三年,宋朝规定:机户每年纺织的绫,只能自卖三分中的一分,其余二分要由官府收买。由于官府压价买绫,机户消折本钱,不能生活,因此请求官府减少买绫数的一半。封建官府的种种压迫和剥削,使机户难以获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