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地主

土地占有的扩大一○一三年,真宗下诏,禁止朝内外臣僚购买官田,但购买民田,不在禁例。一○二二年,有人向真宗奏报说:“宋朝建国六十年来,豪强大量兼并土地,如不加制止,全国的田地将要有一半被他们占据。” 又有人说:“开封府附近千里,都已是大臣们的田产”。仁宗时,官员占田继续扩大。宰相晏殊,不管国事,只管营置田产,见蔡河两岸土地有利可图, 即托借名目占为己有。一个“比部员外郎”的朝官,在真定占田,多达七百多顷。官员们相互规劝,说在居官时买些好庄田,供退官后享用,最是“良图”(好主意)。仁宗曾下诏限田,公卿以下官员占田不得过三十顷。但实际上无法实行,不久又废。这里透露出官员占田三十顷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也透露出占田的趋势无法抑止。陈舜俞在《厚生策》中说:“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顷而不知止”。《宋史·食货志》也说:“承平寖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这些记载反映出,官员地主无限占田,已成为当时的严重问题。

伴随着地主占田的扩大,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占有大量田地的大地主, 即所谓大姓豪族。真宗时,长安的大地主,有十多家,构成一大势力。他们的首领是号称“隐士”的种放(种音崇 ch$ng)。种放在终南山周围霸占樵采地二百多里。门人、亲族也都仗势无赖,侵渔百姓。青州临淄有豪族麻氏, 广置田庄,压榨农民,成为巨富,甚至私蓄兵器,建立地主武装。仁宗时, 衡州大姓尹氏,占田多至千顷,成为一方之霸。

大地主无限占田的另一面,必然是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地主吞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大致有如下的一些手段:

平产——地主放高利贷,农民到期不能偿还,即被平入田产。真宗时, 知永兴军寇准说他所见到的情形是:“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贷钱贫民, 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入田产”。

典田——自耕农、半自耕农把田产典给地主。年久不能赎还,即归地主所有。地主借口文契“难辨真伪”,官府认为“理不可定”,也可归地主占有,不准收赎。

买田——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把土地卖给地主,这是较常见的形式。吕大钧《民议》说:听说主户田少者,往往把田地都卖给有力之家(大地主)。地主由此得到田地之利,又可役使农民的劳力。这样下去,主户越来越少, 客户越来越多。吕大钧的这个议论,多少反映了自耕农、半自耕农卖掉土地、

沦为佃客的实际状况。

强占——有权势的大地主,还往往使用强制的手段,强买民田,甚至强占民田,据为己有。如仁宗时上元县地主王某,强占民田经营庄院,还要抢掠农民的子女,号称“王豹子”。占田千顷的衡州大姓尹氏,甚至使用伪造卖地契的手段,强夺庄田。像这样强占民田的事例,并不是个别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田地,随时都处在被霸占的威胁之中。

在真宗、仁宗统治时期,还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职田的恢复——五代宋初,官员的职田制早已罢废。真宗采纳宰相张齐贤的建议,又在九九九年恢复职田制度。朝廷把官庄和远年逃亡无主田配给各地官府作职田,免收赋税。官府招佃客租种课租,收归官员。两京大藩府职田多到四十顷,州刺史职田也有十五到二十顷。宋朝官员不断增加,往往无田可配。仁宗时,又削减为大藩最多二十顷,州军长官十顷。据《宋会要稿·食货》记载,全国十八路,共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多亩。职田制的恢复, 显然是一个倒退。

寺院田产——真宗时提倡佛、道,全国佛寺有二万五千多所,仁宗时, 多到三万九千多所。一○○九年,真宗令各地兴建道观,各道观由朝廷赐田十顷、五顷不等。各地佛寺、道观还竞相买田置产。真宗时,凤翔府扶风县重真寺购置田庄,刻有碑记。仁宗时皇太后赐杭州武林山灵隐寺钱买田,一次即买水田二千顷,林田五顷。寺院占田,减免粮税。大僧侣出租田地剥削佃客,“坐华屋,享美食”,是一伙披着袈裟的大地主。随着佛、道两教的流行,寺院和道观占有大量的田地。

对佃农的压榨苏洵《嘉祐集》论“田制”说,大地主召募浮客耕种,“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苏轼也说地主和佃户“中分其利”,即剥削收获的五成作地租。这大概是反映了一般的剥削率。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对佃农的地租剥削。据张方平所说,天下的佃客“输大半之率”,即地租在五成以上。有人估计,千夫之乡有九百人耕地主的田, 租地主的“犁牛稼器”,把佃农的收获分成五份计算:交田租二份(四成), 牛、农具各一份(各二成),佃农只剩下了一份即二成作粮食。剥削率竟达到百分之八十。佃农遭到种种剥削,交租之后,所余无几了。

一○二二年,宋朝统计全国的客户,共有三百七十五万多户,五百九十四万多口,约占全国户口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一些佃农和半自耕农被编入主户的下户,实际人数当然要超过统计数。佃农成为国家的“编户”,算是取得了平民的地位。但佃客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甚至一经租种地主的田地, 就不能自行离开。一○二五年(天圣三年)仁宗的诏书说: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例:“私下分(分成租)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但地主多“不放起移”。诏书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这个诏书取消了由地主给佃客发凭证的办法,但佃客起移必须在收割完毕之日,即向地主交了租,还了债,还要和地主“商量”,经地主同意,才能“各取稳便”。事实上,地主和农民都“稳便”的事是没有的。最后还是不准私自“起移”。在此以前,关于佃客的起移,只有通行的所谓“旧例”。这个诏书颁发后,对佃客起移的限制,便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一○五二年(皇祐四年),宋朝又对川峡一些地区佃客的迁徙作了进一

步的规定。敕书说:施、黔州诸县的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佃客逃到外县,要被官府捉回,迁移的自由完全没有了。苏洵曾说:地主对浮客“鞭笞(音吃 ch!)驱役,视以奴仆”。苏轼说是“役属佃户,有同仆隶”。这种佃户实际上还是处在农奴般的境地。农民“依人庄宅为浮客”,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的沉重盘剥,即使逃亡,也是无处可逃,无家可归。王禹偁《感流亡》诗,描绘一户三代逃亡农民的境况:“老翁与病妪,头鬓皆皤然(皤音婆 p$),呱呱(音姑 g&)三儿泣,■■(音穷 qi$ng)一夫鳏(音关 gu1n)。⋯⋯妇死埋异乡,客贫思故园。⋯⋯襁负且乞丐,冻馁复险艰。唯愁大雨雪,僵死山谷间。”苏舜钦《城南感怀呈永叔(欧阳修)》诗,记述逃亡的农民在路上挖凫茨(野荸荠。凫茨音伏慈 f* cí)充饥。凫茨挖光,只好吃有毒的卷耳(药草)。结果是“十有八九死,当路横其尸。犬彘(音至 zh@)咋其骨,鸟鸢(音渊 yu1n)啄其皮”。诗人问道:“胡为残良民,令此鸟兽肥?”终年辛勤劳动,发展了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众,被逼到路边饿死,死了的尸体还被鸟兽吃掉。这是为什么?根源就是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吃人的剥削制度。

赋税的转嫁和隐漏 宋朝用尽前代的一切“刻剥之法”,榨取赋税。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又用各种手段把田税转嫁到自耕农、佃农身上。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小块土地,大地主的田税转嫁到他们身上,有以

下一些情形:(一)地主与官员匀结,逃避应纳的赋税。各县税收有定额, 便强加给自耕农、半自耕农。所谓“黠姓大家”(黠音侠 xi2)占有上百亩良田,交税的不过一、二亩,或者是二十分之一、三十分之一。贫下户农民只有几亩薄田,却要交几倍的赋税。形成田多者税少,田少者税多的畸形状况。而且,地主凭借权势,可以拒不交租。贫下户农民则被威逼勒索,逃避不得。“租赋不均”成为各地的普遍现象。(二)夏税按田亩等第税钱,官员、地主上下其手。地主的“善田”税轻,贫下户农民的“恶田”反而税重。

(三)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田地被地主兼并了去,仍然要按原来的地产簿交纳二税。据一个官员说:农民失去土地后,向官府申诉,请求退割(税籍), 官吏受地主贿赂,不给办理。农民交不出二税,官吏催捕,私自抓进监狱。无数的农民被这样逼死。

佃农租种地主占有的土地,以收获的大半以至七成、八成交地租。一般说来,地主向封建国家交纳田税,本来就是取自剥削农民的地租。但在北宋, 地主还有各种办法把田税直接地转嫁给佃农。一种办法是先从佃农的收获中,把田税扣除,然后再分成收地租。地主向佃农收税后再向官府交税。另一种办法,是川峡一带的大地主,把佃客看作奴隶,“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由佃农负担赋税劳役,成为当地合法的通例,以至官府直接向佃农收税。无论是前一种办法,或是后一种办法,地主都把田税全部转嫁给了佃农。

在赋税制度上,地主阶级内部也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地主用隐瞒田产、改动簿书、虚报田荒、以至“诡名挟佃”(把田产诡名寄在官户名下,伪称承佃)等办法逃避赋役。北宋王朝则不断地用各种办法来检括。这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和地主之间,主要是和大地主之间,关于剥削农民的权利分配的斗争,是地主阶级内部分取赃物的争夺。这种争夺,仁宗时也发展到颇为激烈的地步。《续资冶通鉴长编》纪录一○四九年(仁宗皇祐元年)宋朝的租赋田数,只有二百一十五万多顷,比一○二一年(真宗天禧五年)减少了约十

分之六。仁宗时,农业在继续发展,垦田还在增加,租赋田反而比真宗时大量减少,显然是大地主用各种手段逃避赋税的缘故。大地主大量占据田地, 又大量逃避田税,成为宋王朝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