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局的放款方式

账局经营业务是存款和放款,起着中介作用,把借者和贷者集中在自己手里,成为借者和贷者的总代表。

账局的放款方式包括放款对象和计息标准,反映了早期银行业整合资金的特殊功能,在我国金融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

账局放款的主要对象,一是工商业者;二是小金融机构印局、当铺和钱铺;三是候选官吏及在职官吏。同时,根据不同的放款对象,采取不同的计息标准。

账局放款首先是商人。在清代档案《翰林院侍读学士宝钧奏折》中记载:“账局之放贷全赖私票,都中设立账局者,晋商最伙……各行铺户皆借此为贸易之资。”如果账局止放,立刻对市场产生影响。

比如太平天国北伐军进逼北京时,账局收本不放,工商铺户纷纷关闭,危及京师市场流通。在这个时候,京城有许多官吏纷纷上奏皇帝。这说明账局是工商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所以账局收本,各业纷纷歇业,以致市场萧条。

账局对商业放款多以标期为借贷期限,有年标、四季标之分,意思是按货物的周转时间决定归还时期。还款时,借款人须将本利备齐,送交局中;账局收取利息,更换一券,本金可继续贷给原借主。

账局给工商业者的放款利率不会太高,这是因为工商业者的生产和流通的周期性短,一般以一年为限,再加上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因而账局对工商业者的放款风险低,自然利率也低。

账局对工商业者的放款,其利息率是低微的。工商业从账局借款支付的利息,只等于支付当铺利息的一成多一些等于民间借贷支付利息的10%左右,工商业当然是有利可图的。

利息率高低,是区分借贷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从当时的利率额度来看,账局对工商业者的贷款不属于高利贷资本。

当铺、钱庄等小金融机构,虽然本身也在从事借贷,但因为自身资本额较小,往往需要账局为其提供融资,以维持正常运转。因此,一旦账局银根吃紧,不仅影响工商业,也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

从清代财政机构度支部档案中有关账局注册和章程的内容看,大多数账局主要经营存款和放款业务。部分账局除此之外,还经营汇票、发行银票、买卖生金银和收取各种票据。可见,清代账局初步具有后来银行的主要功能。

账局也放款给候选官吏。当时典当铺多数资本微小,放款数额不可能过大,而且需要收取抵押品。一些借款人如候补官员并没有合适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常常为之犯愁,因此成为账局放款的对象。这种业务,称为“放官账”。

在封建社会,读书人经过科举或捐纳,即取得候选官吏的资格。但要取得实缺,需在吏部衙门等待轮补,常常住京经年。等得到一官半职,来京所带银钱也都用尽。于是,置办上任的行装,向部吏赠送礼物,以及雇车、带佣人,需要一大笔款项,也只好向账局借贷应付。

账局方面除抽收扣头,收取高利外,有时还需要贷款人的证件,特殊情况下还必须随行讨债。

比如江宁知府善庆欠京债本银4500两,利上滚利,本利合计积至50000余两,债主是北京恒太成账局。经两江总督陶澍和江苏巡抚林则徐奉旨审理,善庆革职,回京候补。

账局对候选官吏放款,收费大大超过典当铺,是账局利之10倍的生意。因为账局不需要有形的抵押品,只以无形的信义抵押的缘故,所以利息比较高。

账局对官吏放款,一来账局不熟悉官吏;二来官吏也与账局无关系,为了降低经营风险,于是京城兴起“拉纤”之徒,也就是专做介绍的人。

拉纤者多为游手好闲者,这种人消息灵通,了解某官本月得选何缺,需借债若干,在官吏与账局之间拉纤,说合事成,于账局利益中分成,或者多收扣头。这也是扣头多的原因之一,也可以叫交易成本高。

账局对官吏放款的收费分为3个层次:一是借款先讲扣头,并按官缺距京城之远近定扣头的多少,近者扣头少,远者扣头多,有九扣、八扣、六七扣、四五扣,甚至倒二八扣不等。借银1000两,实则只付给900两,或六七百两,或200两,这就是所谓“创立短票名色”;二是要按名义借银数,支付3分或4分的月息;三是3个月或6个月“转票”收复利,即驴打滚利。

官吏借款分两种,一是月选新官赴任花费借款;二是在职官吏借款。对官吏放款,利息率高。特别对月选新官放债,不仅利息高,还要讲扣头。比如九扣,就是发放贷款的90%,并且贷款的利息是以复利计算,滚利得算。

由于多层的折扣,所以三四年后,千金之本,算至二三十倍;或借数百金,未几而积至盈万。在这种情形下,那些无力偿还贷款的官吏很无奈。由于这个原因,社会舆论对账局评价不高。

从乾隆至道光一个多世纪的《清实录》和文人日记中,多记载账局对官员放债之事,而对其向工商业货款记载不多,且多充满恶评,原因正在于此。

其实,官员借贷是凭其官缺为依据的没有抵押和担保。账局的这一项放款利率比传统的金融机构典当高,这是因为,典当是质押放款,经营风险低,账局是信用,经营风险高,因而账局的利率中必须有弥补这一高风险的内容。

[旁注]

借贷期限 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前者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银根 指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应。因我国古代市场交易一般都用白银,所以习惯上称资金供应为银根。银根有紧松之分,判断依据是资金供需状况。如果市场上资金供不应求,称为“银根紧俏”或“银根紧”;市场上资金供过于求,称为“银根松疲”或“银根松”。

度支部 官署名。清代掌管财政事务的机构。清代原由户部理财,1906年改组部院各衙门,将户部更名为度支部,列衔于户部之上,其原掌管的民政事划归民政部。

京债 新任命的外官赴任前在京借的高息贷款,用于置办行装等。外官在京候选时,交际应酬颇多,一旦任职,则制行装、买礼物,常常倾囊尽出,于是向账局借贷,账局则予以计高息借贷。

复利 常称息上息、利滚利,不仅本金产生利息,利息也产生利息。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

《清实录》 全称《大清历朝实录》,4484卷,系清代历朝的官修编年体史料汇编。主要是选录各时期上谕和奏疏,皇帝的起居、婚丧、祭祀,巡幸等活动也多载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及自然现象等众多方面的内容。为后来的清史研究者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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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有些在京的新选官吏,赴任缺乏路费,高利贷者就放债给他,待到任后归还,名为“京债”。为了遏制官员到任后搜括,唐朝廷禁止放债利率按复利计算。

此外,《唐律》中还规定:负债不还,债主如要没收财产,必须告官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夺财物、奴婢、牲畜超过契约规定的,以赃物论罪。债主不得任意变卖抵押放款的抵押品,至利息超过本钱时,才可报官变卖,变卖所得超过本息的要归还原主。如债户逃走,则由保人代为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