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打一耙

法国某地一个律师的狗偷吃了肉店老板家的一块肉。有一天,老板正巧碰见了律师,便问他:“一只狗偷吃了别人家的东西是不是要这只狗的主人来赔钱?”

“这是当然的了。”律师信口答道。

听了律师的回答,老板高兴极了,马上向律师伸出一只手,说:“那么, 就请你付给我 10 法郎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家的一块肉。”

“好,我同意。”律师说,“不过你必须先付给我 15 法郎的诉讼费,扣

除我赔你的 10 法郎后,你还应当付给我 5 法郎。”

律师在这里使用的是“以名乱名”的诡辩术。他显然是违背了形式逻辑

的同一律,玩弄了偷换概念的把戏。按照同一律的要求,中途不得随便变换原来含义。实际上,这里向律师提问,并不等于诉讼,因此也无须付诉讼费。但是肉店老板却识破不了这个诡辩,就是因为他不懂形式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