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唐前期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一、唐王朝的建立和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

唐王朝的建立和统一的完成 大业十三年(617 年),官僚和地主纷纷起来窃取起义军的胜利果实。朔方(今陕西横山)鹰扬郎将梁师都、马邑(今山西朔县)鹰扬府校尉刘武周、金城(今甘肃兰州)府校尉薛举、武威鹰扬府司马李轨、梁室后裔罗县(今湖南湘阴东北)令萧铣等相继打起反隋旗号, 劫杀郡县长官,割据地方。

太原留守李渊,以防备刘武周为名,召募军队。他杀掉隋炀帝派来牵制他的两个副留守,在大业十三年夏天,带领三万人从太原南下,顺利地渡过黄河,进入关中,得到关中地主阶级的支持,迅速地打下长安,控制了渭水流域。

大业十四年(唐武德元年,公元 618 年),隋王朝的禁军将领宇文化及等利用关中士兵思归的情绪,杀掉隋炀帝,胁迫隋炀帝在江都召募的江淮军队和关中禁军一同北上。

宇文化及带领的军队,被瓦岗军阻挡在成皋至洛口一线,不能西进,渡河北上,关中兵纷纷逃亡,江淮兵大部分投降瓦岗军,宇文化及的势力崩溃了。

瓦岗军在围攻洛阳的战斗中,接受了大批隋军的投降。隋的降将大多成为李密的党羽,李密的势力发展了。大业十三年冬,他杀了翟让,引起瓦岗军将士的不满。十四年,李密打败了宇文化及的军队,但是自己损失也很重大。洛阳的王世充乘虚进攻,李密战败,投降李渊。

隋炀帝被杀以后,李渊在长安称帝,建立唐朝。唐军在李世民的指挥下, 首先消灭了割据陇右的薛仁杲(薛举子)势力。武德二年(619 年)唐又利用河西地区粟特商人和汉族地主的矛盾,倾覆了李轨的政权。三年,李世民带领唐军,经过艰苦战斗以后,击溃了勾结突厥贵族的刘武周军队、占领了山西。四年,李世民带领唐军攻打洛阳,俘获了前来援救王世充的窦建德, 压服了河北起义军,王世充被迫投降。黄河流域基本上成为唐王朝统治的地区。与此同时,前已归降唐朝的杜伏威平定了长江下游,唐将李靖也包围了江陵,迫使萧铣出降。五年,江西、岭南一带也全部归入唐的掌握。

唐王朝杀害窦建德,在河北驻屯重兵进行威慑,又严厉绳治窦建德故将, 要征集他们到长安。武德四年七月,窦建德旧部在刘黑闼领导下,从漳南(今山东恩县西北)发动了起义。各地纷纷响应,不到半年功夫,刘黑闼就完全恢复了窦建德故地,都于洺州(今河北永年),屡败唐军。武德五年三月, 李世民采用决水灌敌的办法,才把刘黑闼军击溃。

不久以后,刘黑闼又尽复故地。唐高祖派太子李建成前往镇压。李建成采纳魏徵的建议,释放了全部的俘虏,瓦解了刘黑闼的军队。武德六年正月, 刘黑闼战败被俘。

经过多少年的战斗,唐高祖李渊打败了地主割据势力,镇压了农民起义军,统一了全国,恢复了地主阶级在全国的统治。

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 唐前期的政治、法律、军事、科举等制度基本上承用隋制而加以改进,比隋制更加完备,更加周密。

唐初宰相有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与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

①。宰相议事的地方叫政事堂。其余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为宰相的,都

以本官加带知政事、参豫朝政等名,这些名称后来逐渐固定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头衔。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和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均需由政事堂会议商定,再奏请皇帝裁决。

中书省和门下省是机要之司。中书省负责整理、陈奏来自臣下和诸司的议、表、状,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起草并宣行皇帝的 制诏。门下省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制诏和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制诏有不便施行的,封驳奏还。奏抄有违失的,“依法驳正,却牒省司。”②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其首脑部门是都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的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每部又各设四司,正副长官为郎中、员外郎。各部和各司与诸州联系, 必须通过都省。御史台是监察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弹劾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参预大狱的审讯。

三省一台之外,还有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和国子、少府、将作等三监,掌管各项专门业务。

地方行政机关分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州县各项政务都必须向上级申报,一些比较重大的政务,须经上级行政机关直至皇帝审查批示, 才能执行。县以下设乡,乡下设里,里理百户,是直接统治人民的政权机关。里设里正一人,选勋宫六品以下或富户白丁充当,负责监督人民,查核户口, 催驱赋役。

为了培养官僚,隋唐政府举办了很多学校。在唐代,中央的国子监统管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州县有州学、县学。不论中央或地方的学校,生徒入学都有等级的限制。国子监各学生徒学成考试合格, 保送参加常举考试。

唐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门荫入仕。三品以上亲贵,四、五品高级官吏和勋官上柱国、柱国的子或孙,根据父祖官爵的高低,都可根据法令的规定,获得不同品阶的官职。但在授与职事官之前,需先入学校学习,或先充当五至八年皇帝或太子的宿卫官。在唐朝前期,门荫入仕是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

二是杂色入流。中央各官府及其直属机构的胥吏升到一定级别后,品子

(六品以下官及三至五品勋官子)、勋官按规定服役或纳资期满,考试合格后,均可到吏部参加铨选,考试合格即获得做官的资格,并委派官职,这叫做入流。中央各官府的胥吏是经考试加以任用的,称为流外官。他们获得官职,叫做流外入流。杂色入流,特别是流外入流,在整个唐代,都是低级官吏,乃至中级官吏的主要来源。

三是科举。作为一种完全按照才学标准,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科举制在唐代确立下来。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考试,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应考的有国子监的生徒,也有不在学中自己向州、县报名的乡贡。地方的贡士须经州考试合格,才举送中央。应考者集中在明经和进土两科。明经主要考试儒家经典。唐初五十年间,是按经的章疏试策。调露二年(680 年)加试帖经,儒家经典的背诵程度逐步

① 尚书省的长官尚书左、右仆射在唐初是宰相,不须兼带他名。高宗以后,仆射始带同中书门下三品,但此后七十余年中,仆射仍然几无例外地加带同中书门下为宰相,直至玄宗时,始有专为仆射不兼宰相者。

② 《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四》。

成为明经录取的主要标准。进士唐初试时务策五道,调露二年,加试帖经。永隆二年又加试杂文。杂文最初是指箴、铭、论、表之类,至天宝时开始专用诗赋,并成为进士录取的主要标准。后来,重要的官员大多出身于进士, 考上进士的被视为“登龙门”。常举是取得出身资格的考试,考中以后,还要到吏部参加铨选,考试合格,才能委派官职。

制举是由皇帝临时定立名目,下令考选的。制举名目很多,有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近百种。平常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考试;考中以后,原是官吏的立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给以官职。

唐前期沿用隋朝的府兵制。中央的左、右卫等十二卫各领四十到六十个折冲府(即军府或兵府)。每一府统领卫士千人左右。折冲府设在州县,但分布极不平衡。关中一带因是京城长安所在地,设立的折冲府最多,约占全国百分之四十左右。接近关中的河东和河南,也有很多折冲府。这样,中央政府就能够随时调集重兵,保持强大的国防力量和镇压力量。

折冲府设折冲都尉,果毅郁尉。卫士挑选壮丁充当,从二十一岁入军, 到六十岁免役。他们平时在家乡进行农业生产,农闲时受军事训练,其主要任务之一是轮番到京城宿卫,谓之番上。遇有战事发生,卫士要应征作战; 战事结束,即解甲归农。卫士不服徭役,不纳租调,但是要番上、出征,并自备兵甲衣粮。征发兵士的规定极其严格,只有在军情紧急,不及奏闻的情况下,方许灵活征调。这是一种极为周密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军事制度。遇有战争,临时委派将领率兵出征,战事结束,将归于朝,兵归于农。由于大将很少与兵士联系,他们不能专兵干政。

唐初政府规定,拣点卫士,“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这种征发制度使府兵中保有相当数量的富裕农民和中小地主,府兵就能更有力地执行其对内镇压的职能。

遇有大的战事,唐政府则不仅征调府兵,而且临时召募征人,令其出征。这种召募实际上是强制性的拣点,其拣点标准与卫士同。

府兵以外,唐朝又有禁军,其任务是守卫皇宫。

唐朝的法,有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②,就是刑法典。唐律在太宗时修订完成,高宗时又制定了疏议,以解释律文的内容。《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唐律分十二篇,律条共有五百零二③。刑名有五:笞、杖、徒、流、死。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减轻。贞观元年(627 年),把绞刑五十条改为加役流,贞观十一年颁行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余变重为轻的还很多。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维护封建伦常,因此,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十恶,“特标篇首”。罪入十恶,刑等虽有不同,但大多不能减、赎,有的且为常赦所不原。

为了保障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削,唐律对于隐匿户口、诳报年龄、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纳租调、服徭役的人,定出轻重不等的刑罚。为了镇压人民

① 《唐律疏议》卷一六《擅兴律》拣点卫士、征人条。

② 《旧唐书》卷四三《职宫志·刑部》。

③ 根据历史记载,唐律共五百条,此处系根据现存唐律律条计算。

的反抗,唐律对于谋反、大逆和逃亡山泽,抗拒追捕者,都要处以死刑,他们的家属也要分别处死、流放和没为官奴隶。

贵族、官僚、良人、部曲、奴婢的不同身分在唐律中也有反映。贵族、官僚犯罪可以减、赎、官当。乎民侵犯贵族官僚,要加等处罪。主人有随意殴打部曲的权力;部曲有愆犯,主人殴之致死,也不算犯罪。奴婢“律比畜产”,主人只要报请官府,就可以杀死他们。

律以外有令。“令以设范立制”①,其内容是对于各种制度所作的规定。如《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户令》、《田令》等。

唐朝的法,又别有格、式二种。“格以禁违正邪”,是律的补充和各种具体禁令。“式以轨物程事”②,是各项行政法规。唐王朝不断以制勅的形式, 对律、令加以某些补充和修改。这些制勅经过整理、删订,按其性质,分别编为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