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汉武帝时期统一的巩固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

汉武帝统治的五十余年(公元前 140—前 87 年),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也是封建制度下中华民族的一个蓬勃发展时期。在经济繁荣、府库充溢的基础上,汉武帝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改革了一些制度,以适应封建统一国家的需要。

进一步削弱王国势力 汉武帝时期,诸侯王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强大难制,但是有的王国仍然“连城数十,地方千里”①,威胁着西汉中央政权。元朔二年(公元前 127 年),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允许诸侯王推“私恩” 把王国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子弟为列侯,由皇帝制定这些侯国的名号。按照汉制,侯国隶属于郡,地位与县相当,因此王国析为侯国,就是王国的缩小和

③ 《汉书·严助传》注:“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① 《汉书·赵广汉传》,广汉为京兆尹,疑丞相魏相夫人妒杀傅婢,乃突入相府召夫人跪庭下受词;《汉书·王莽传》,莽子获擅杀奴,莽令获自杀。

② 《汉书·董仲舒传》。

③ 《汉书·张安世传》。

④ 《僮约》出《艺文类聚》、《初学记》、《太平御览》等书,文字多讹错,参看严可均辑 《全汉文》卷四二。《僮约》是一篇游戏文章,但所列奴隶服役项目,当符合西汉 社会实际情况。

① 《史记·主父偃列传》。

朝廷直辖土地的扩大。推恩诏下后,王国纷请分邑子弟,于是诸王“支庶毕侯”②,西汉王朝“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③。武帝以后,王国辖地都不过数县,其地位相当于郡。这样,诸侯王强大难制的问题,就进一步解决了。

诸侯王问题解决后,全国还有列侯百余。汉制每年八月,举行饮酎大典, 诸侯王和列侯献“酎金”助祭。元鼎五年(公元前 112 年),武帝以列侯酎金斤两成色不足为名,削夺一百零六个列侯的爵位。其余列侯因各种原因而陆续失爵的,还有不少。

汉初贵族养士的风气很盛,强大的诸侯王都大量招致宾客游士,扈从左右,其中有文学之士,有儒生、方士,还有纵横论辩之士。诸侯王策划反汉时,宾客游士往往是他们的重要助手,所以武帝力加压制。淮南王安和衡山王赐被告谋反,武帝于元狩元年(公元前 122 年)下令尽捕他们的宾客党羽, 牵连致死的达数万人。接着,武帝颁布“左官律”和“附益法”,前者规定王国官为“左官”,以示歧视,后者限制士人与诸王交游。从此以后,“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 与政事”①,其中支脉疏远的人,更是与一般富室无异了。

实行察举制度 建立太学 汉朝初年,二千石以上的大官僚可以送子弟到京师为郎,叫做“任子”;拥有货产十万钱(景帝时改为四万钱)而又非商人的人,也可以候选为郎,叫做“赀选”②。郎是皇帝的侍从,掌“守门户, 出充车骑”③,可以补授别的官职。西汉初年,地主阶级子弟为郎,是他们出仕的一个重要阶梯。在这种选官制度下,“长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选郎吏又以富訾”④,未必都能得人,所以难以适应日益加强的专制王朝的需要。惠帝以来,汉朝在各郡县推选“孝弟力田”,复免这些人的徭役,让他们“导率”乡人。文帝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⑤,这种诏举多从现任官吏中选拔。无论选孝弟力田或举贤良等,都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制度。

武帝初年,董仲舒在举贤良对策中,提出了“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⑥的主张,这个主张包括岁贡和定员,对象有吏有民,在制度上比文帝时的诏举较为完备。元光元年(公元前 134 年),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⑦。从此以后,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就确立起来了。

察举制初行的头几年,郡国执行不力,有的郡不荐一人。所以武帝规定二千石“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举廉,不胜任也,当免”,用来督促察举制度的实行。

武帝以后,孝廉一科成为士大夫仕进的主要途径,被举的孝廉,多在郎署供职,由郎迁为尚书、侍中、侍御史,或外迁县令长丞尉,再迁为刺史、

② 《汉书·王子侯表序》。

③ 《汉书·诸侯王表序》。

① 《汉书·诸侯王表序》。

② 汉代郎选除此之外,还有献策上书为郎,举孝廉为郎,射策甲科为郎,六郡良家子为郎等途径,其中多数是武帝时期或以后才出现的。参见《汉书·董仲舒传》王先谦《补注》。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汉书·董仲舒传》。

⑤ 《汉书·文帝纪》。

⑥ 《汉书·董仲舒传》。

⑦ ⑧《汉书·武帝纪》。

太守。

武帝又令公卿、郡国举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从中拔擢了一些人材。不过这类察举属于特科性质,并不经常举行。武帝时还有上书拜官的办法, 如田千秋上书言事称旨,数月即由郎超升为丞相。

武帝在长安城外,为太常博士的弟子兴建学校,名为太学,使他们在太学中随博士受业。博士弟子共五十名,由“太常择民年十八以上仪状端正者”

①充当,入学后免除本人徭赋。还有跟博士“受业如弟子”的若干人,由郡县

择人充当。这些人学成经考试后,按等第录用。武帝还今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初步建立了地方教育系统。太学和郡国学主要是培养统治人民的封建官僚,但是在传播文比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实行察举制度和建立太学后,大官僚子嗣和大豪富垄断官位的局面有所改变,一般地主子弟入仕的门径比过去宽广了。在这种新的制度下,皇帝通过策问和考试,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旨选择称职的官吏。这对于网罗人才,加强专制皇权的统治,也具有重大的作用。

削弱丞相权力 西汉初年的官制,基本上沿秦之旧,没有大的改变。汉高祖以功臣为丞相,丞相位望甚隆,对皇帝敢于直言不讳,甚至敢于言所不当言。惠帝时曹参为丞相,无所事事,惠帝托参子曹窟婉转进言,曹参竟向惠帝申述“陛下垂拱,参等守职”②的道理,而不改变自己的态度。文帝幸臣邓通对丞相申徒嘉礼意怠慢,申徒嘉严斥邓通,还对文帝说:“陛下幸爱群臣,则富贵之,至于朝廷之礼,不可以不肃”①。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皇帝与丞相之间,在权力分配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景帝时,高祖功臣死尽,陶青、刘舍等人以功臣子列侯继为丞相,丞相权力开始有所削弱。但是直至武帝时,皇帝与丞相在权力上的矛盾还有表现。丞相田蚡骄横,“荐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权移主上”,武帝甚至问他“君除吏尽未?吾亦欲除吏”②。因此,继续削弱丞相权力仍然是加强皇权的一个迫切问题。元朔五年,武帝任命公孙弘为相,封平津侯。公孙弘起自“布衣”, 在朝无所援接,只有唯唯诺诺,不敢稍违皇帝旨意。从此以后,功臣列侯子嗣独占相位的局面结束,丞相完全在皇帝的掌握之中,居职“充位”而已。

武帝从贤良文学或上书言事的人当中,先后拔用了严助、朱买臣、吾丘寿王、主父偃、严安等人,在他们的本职以外,另给侍中、给事中、常侍等加官,让他们出入禁省,随侍左右,顾问应对,参与大政。武帝曾经令严助等“与大臣辩论,中外相应以义理之文,大臣数诎”③。为皇帝掌书札的尚书

(少府属官),更是出纳章奏,操持机柄。武帝还参用宦官为中书,掌尚书之职。这些人日在皇帝左右,逐渐形成一个宫内决策的机构,称为“中朝” 或“内朝”,与以丞相为首的政务机关“外朝”相对应。皇帝依靠中朝,加强统治;中朝则恃皇帝之重,凌驾外朝。这样,专制制度就进一步加强了。

武帝寝疾时,用外戚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武帝死后,霍光又领尚书事。自此以后,大将军以及前后左右将军都成为掌握实权的“中朝”官,大将军

① 《汉书·儒林传序》。

② 《史记·曹相国世家》。

① 《汉书·申徒嘉传》。

② 《汉书·田蚡传》。

③ 《汉书·严助传》。

领尚书事更是权倾内外,丞相虽还有一定的位望,但实际职权就微不足道了。

加强中央军力 秦和汉初,兵役制和徭役制结合在一起。制度规定:男子在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期间内,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为材官(步兵)、楼船(水军)或骑士,称为正卒;另一年或在京师为卫士,或在边郡为戍卒。此外,男子每年还要服徭役一月,称为更卒,或在本县,或在外地,叫做践更;不愿服役的可纳钱三百(一说二千),使人代役,叫做过更。汉代兵徭制度由于资料错乱,还没有定说。

在地方,军事由郡尉或王国中尉主管,他们统领本地的正卒,进行军事训练。每年秋季,郡太守举行正卒的检阅,叫做都试。皇帝发郡国兵时,用铜虎符为验,无符不得发兵。

在京城,驻有南北二军。北军守京师,士卒多由三辅(京兆、冯翊、扶风)选调,由中尉率领;南军保卫皇宫,卫士多由三辅以外各郡国选调,由卫尉率领。南北军力都不甚大,南军卫上数目,西汉初年为两万人,武帝即位,减为万人。南北军以外,还有侍从皇帝的郎,由郎中令率领。

按照汉初的军事制度,军力分散于全国各地,都城内外,都无重兵。这样的军制,自然不能适应武帝时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要改变这种情况,首先必须建立一支可以由中央随时调遣的“长从”的而不是“番上”的军队。只有这样,才能起强干弱枝的作用,才能加强封建国家的镇压职能。

元鼎六年(公元前 111 年),武帝创建屯骑、步兵、越骑、长水、射声、虎贲、胡骑等七校尉,常驻京师。七校尉兵都统于原有的中垒校尉,所以又合称八校尉。八校尉中每校兵力约为数百人至千余人。

建元三年(公元前 138 年),武帝设期门军;太初元年(公元前 104 年), 设羽林军。期门约为千人,羽林七百人,选三辅以及陇西、天水等六郡“良家子”充当,归郎中令掌管,以备宿卫。《汉书·地理志》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可见期门、羽林在全国军事系统中地位的重要。武帝后来又取从军战死者的子孙养于羽林军中,加以军事训练,号称羽林孤儿,以加强宿卫力量。

八校尉和期门、羽林相继建立后,京师才有长从募士。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 61 年)发胡骑、越骑以及期门、羽林孤儿出击羌人,可见这支长从募士已经用于边境的战争了。

设置刺史 惠帝三年(公元前 192 年),相国曹参奏请派御史监三辅, 部分地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丞相遣史分刺各地,考察地方官,并督察监郡御史,时置时省。文帝还常常派特使巡行。

元封五年(公元前 106 年),武帝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①。这六条详细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范围,其中一条是督察强宗豪右,五条是督察郡国守相。征和四年(公元前 89 年),武帝置司隶校尉。司隶校尉率官徒“捕巫蛊,督大奸猾”;后罢兵,察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和弘农郡,职权同部刺史相似。刺史和司隶校尉的设立,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起了强干弱枝的显著作用。

①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

刺史为六百石官(成帝改刺史为州牧,秩二千石),秩位不高,但出刺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刺史除了“断治冤狱”以外,并不直接处理地方其他行政事务。所以刺史的设立得“小大相制,内外相维”② 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监郡制度周密。

任酷吏,严刑法 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地主阶级中出现了一些豪强, 他们宗族强大,武断乡曲,既欺凌农民,也破坏封建法度。济南瞷氏,颍川灌氏,都是西汉前期的豪强大族。

那个时期,还有一些人以游侠著名。游侠以义气侠行相标榜,振人于穷急,脱人于厄困,“权行州域,力折公侯”①。朱家、剧孟、郭解都是汉初的著名游侠。有些游侠“作奸剽攻”,“睚眦杀人”,称霸一方;还有一些游侠,则被司马迁目为“盗跖居民间者”②。游侠豪强同封建王朝之间,除了上下依恃以统治人民的关系以外,显然还存在着某种矛盾。

为了打击游侠豪强,出了酷吏。景帝时,郅都为济南守,“族灭瞷氏首恶,余皆股栗”③。宁成为中尉,为政效法郅都,“宗室豪杰皆人人惴恐”。郅都、宁成是西汉最早的酷吏,他们的活动,是汉武帝打击游侠豪强的先声。

汉武帝除了“徒强宗大姓,不得族屠”④以外,还大批地任用酷吏,诛锄豪强。张汤为御史大夫,“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舞文巧诋以辅法”⑤。杜周为廷尉,“专以人主意旨为狱”,“诏狱逮至六七万人, 吏所增加十有余万”。周阳由为郡守,“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 所居郡必夷其豪”。像张汤、杜周、周阳由这样的内外官吏,当时比比皆是。他们的这些活动,对于抑压豪强的猖獗气焰,提高专制皇权,起了显著的作用。

但是酷吏同豪强、游侠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势力。酷吏宁成罢官回乡,“役使贫民数千家”,酷吏义纵少年时“攻剽为群盗”,这些人自身就是豪强或游侠。所以他们治郡的时候,也往往以“豪敢”为爪牙,对人民为非作歹。酷吏王温舒杀河内豪强,竟至株连千余家,流血十余里。

在诛锄豪强的同时,酷吏张汤、赵禹等人条定刑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经过他们条定以后,律令增加到 359 章,大辟之罪 409 条 1,

882 事,死罪决事比(死罪判例)13,472 事。刑法的条定,虽然与诛锄豪强的需要有关,但是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镇压百姓。由于刑法繁密驳杂,郡国治狱时无法运用,常有罪同而论异的事情。加以官吏舞文弄法,罗织成狱,“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①,以此而冤死的人,不可胜数。《汉书·刑法志》说:“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好轨不胜。”《汉书·酷吏传》说:由于郡国守相多效法王温舒的残暴杀人行为,所以“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可见用酷吏和刑法来加强专制皇权,势必要激化阶级矛盾。

统一货币 汉武帝连续发动了许多次对边境各族的战争,长期而激烈的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条。

① 《汉书·游侠传序》。

② 《史记·游侠列传》。

③ 《史记·酷吏列传》。

④ 《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后汉书》。

⑤ 《汉书·张汤传》。

① 《汉书·刑法志》。

战争消耗了大量的财富,文景时期留下来的府库积蓄亦都用尽。因此他募民入奴婢、入羊,又设武功爵出卖,力图筹措财货。元狩中,他打破商人不得为吏的禁令,任用大盐商东郭咸阳、大冶铁家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任用洛阳贾人子桑弘羊主持计算。这些人凭借强大的专制政权,推行统一货币的措施,建立筦盐铁和均输、平准制度,企图扩大财政收入,抑制商人的活动, 稳定农业生产和商品市场。

汉初以来,高祖所铸荚钱和文帝所铸四铢钱,质量都很低劣。文帝允许私铸,诸王、达官、豪商大量铸钱牟利,因此货币大小不一,轻重不同,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和交换,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武帝颁行三铢钱,禁止私铸,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②。元狩五年(公元前 118 年),以五铢钱代替三铢钱,但是盗铸之风不减,“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天下大氐无虑皆铸金钱矣”。武帝又改行赤仄钱,仍然不能稳定币制。

元鼎四年(公元前 113 年),武帝取消郡国铸钱的权利,专令水衡都尉所属的钟官、辨铜、均输三官①,负责铸造新的五铢钱,名为三官钱。他还责成各郡国把以前所铸的钱一律销毁,所得铜料输给三官。这次禁令很严格, 新币质量又高,盗铸无利可图,所以币制得到较长期的稳定。货币的统一, 没有强大的国家力量是不可能的;而货币统一以后,封建国家的经济力量得到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获得一种经济上的保证。

筦盐铁和实行均输法、平准法 筦盐的办法,是在产盐区设立盐官, 备置煮盐用的“牢盆”,募人煮盐,产品由官家收购发卖。筦铁的办法,是在产铁区设立铁官,经营采冶铸造,发卖铁器。西汉盐官有遍及二十八郡国的三十五处,铁官有遍及四十郡国的四十人处。盐铁官统属于中央的大农。诸侯王国原来自置的盐铁官,也由大农所设盐铁官代替。盐铁官吏,多用过去的盐铁商人充任。

均输法是由大农在各地设均输官,把应由各地输京的物品,从出产处转运他处出卖,再在卖处收购其他物品,易地出卖,这样辗转交换,最后把关中所需的货物运达长安。均输法的推行,消除了郡国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②的不合理现象,使大农诸官得以“尽笼天下之货物”, 因而也充实了府库。

平准法是由大农在京师设平准官,接受均输货物,按长安市场价格涨落情况,贵则卖之,贱则买之,用以调剂供需,节制市场。

筦盐铁和实行均输、平准,使大农控制了盐铁生产和许多货物买卖,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也使物价不致暴涨暴落。同时,一部分商业利润归于封建国家,供给汉武帝巡狩、赏赐的挥霍和军事费用,因而“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西汉以来,不但豪强大家从煮盐、冶铁、铸钱中获取大利,而且一些企图进行政治割据的人,也常常在深山穷泽中或海边上,聚众千百人从事盐铁铸钱,以积蓄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景帝时吴王濞发动叛乱,就是得力于此。所以桑弘羊在论证筦盐铁和实行平准、均输的必要性时说:“山泽之财,均输之藏,所以御轻重而役诸侯也”;又说:“今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

② 《汉书·食货志》。本段不注出处的引文均据《汉书·食货志》或《史记·平 准书》。

① 三官,一说为钟官、辨铜、伎巧。

② 《盐铁论·本议篇》。

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①。可见筦盐铁和实行均输、平准,还起着控制诸侯王和豪强大贾的政治作用。

西汉王朝经营盐铁和商业,也直接给人民带来了一些痛苦。例如官盐价昂味苦,农具质劣而不适用等等。以后一部分贤良、文学反对筦盐铁和平准、均输制度,即以此作为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这些制度也难于长期有效地实行下去。

算缗和告缗 除了统一货币、筦盐铁、实行平准、均输制度以外,汉武帝还采取了直接剥夺大商贾的措施,这就是算缗和告缗。

元狩四年(公元前 119 年),武帝“初算缗钱”,规定商人及手工业者, 无论有无市籍,其“贳贷卖买居邑贮积诸物”,都必须向政府申报,每二千钱纳税一算,即百二十钱;“诸作有租及铸”,每四千钱一算。轺车一乘一算,商人轺车加倍;船五丈以上一算。商人有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罚戍边一岁,没入资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不许占有土地,违令者没收其土地和奴僮。元鼎三年(公元前 114 年),武帝下令“告缗”,鼓励告发,并规定以所没收违令商人资财的一半奖给告发人。武帝命杨可主持告缗,命杜周处理案件。在这次告缗中,政府“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算缗告缗以后,上林苑财物贮积充溢,府库得到充实,商人们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所以算缗、告缗的措施,也起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作用。

汉武帝一方面对大商人采取限制、打击乃至剥夺的措施,一方面又允许一部分商人充当盐铁官,为封建统治服务。西汉统治者与大商人的矛盾缓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