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北魏后期(500—534 年)的社会经济
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北魏中期以来,北方衰败的经济开始回升。以后经过孝文帝的改革,到六世纪初年,北方社会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
北魏迁都以后,洛阳重新成为北方的政治经济中心,洛阳附近黄河中游的许多荒地,重新得到开垦,粮食产量比过去增多了。六业纪初年,北魏全国人口比西晋太康年间南北合计,还要多出一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三长制、均田制的成效和农业恢复发展的规模。劳动人民创造的农业生产工具特别是整地碎土工具,比过去复杂得多,这些工具都是精耕细作所需要的。西晋时各地的水碾、水硙、水碓,在十六国时期受到严重的破坏后几乎绝迹, 到这时又先后在洛阳和其它地方恢复起来。洛阳城南居民用水力进行碾、磨、春、簸;城西的千金堰,有水碾磨几十具,“计其水利,日益千金”①。精耕细作的农业经验和农业技术也有了提高,农民特别注意耕作的功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所以有“顷不比亩善”②的谚语。气候条件的掌握,土壤的区分,防旱保墒经验的积累,也都有新的成就。各种作物的栽培技术,积肥、施肥、选种、育种的细致方法,都受到农民的重视。
① 《颜氏家训·音辞篇》。
② 《资治通鉴》卷一○八,太元二十一年胡注。胡三省这段话隐含着对蒙古族统治汉族的感叹,所以带有夸张成分。
③ 《资治通鉴》卷一五四中大通二年载尔朱荣在洛,城阳王元徽以太子降生为辞驰骑相告,图赚荣入朝堂, 并脱荣帽欢舞盘旋一事。胡注曰:“唐李太白诗云:‘脱君帽,为君笑。’脱帽欢舞,盖夷礼也。”
④ 《封氏闻见记》卷五“花烛”条。
⑤ 《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① 《洛阳伽蓝记》卷四,《魏书》卷六六《崔亮传》。
② 《齐民要术》杂说,卷一及注。
为了适应趋于繁荣的城市生活的需要,城郊蔬菜、果木以及其它经济作物的种植也发达起来。城郊农民所种瓜菜,种类繁多,有车牛的农户自运市场出卖,无车牛的转卖与人,收入比种植谷物要大得多。农民间实行一种带有互助性质的劳动分配办法,例如单夫只妻之家种植红花、兰花、枙子一顷, 摘花时日需百人,“每旦当有小儿僮女百十余群自来分摘,正须平量中半分取”①。经济作物的种植,使自耕农民的经济比北魏前期、中期活跃得多。此外,牲畜的品种,牲畜饲养、繁殖和兽医的经验,都比过去丰富,这显然是吸取了鲜卑族畜牧经验和塞外畜群内移的结果。
手工业和商业的恢复和发展 自从孝文帝放松对伎作户的控制后,民间的手工业生产日益活跃起来。绢布的产量大为增加,绢价从北魏初年每匹千钱降落到二三百钱,府库绢帛之多,达到魏晋以来最高的水平。供城市消费的手工业的种类多起来了,手工业者数量激增。洛阳城郊内外聚居了许许多多的手工业户,按行业分居,例如退酤、治觞二里,就是酿酒业集中的地方。官府手工业也有所发展,管理官府手工业的机构太府,组织宠大,部门非常多。农村也出现了多种手工业,如压油、造纸等,都是就地取料,就地加工。
在今河北、河南等地的北魏后期墓葬中,有许多青瓷器出土,它们的器形和制胎上釉,都与南方青瓷有很大的区别,显然是北方新近发展出来的制瓷业的产品。北方青瓷虽然比南方粗糙,但是它对唐宋时期北方制瓷业的繁盛,具有直接影响。
东魏綦毋怀文集中了北方长期的冶炼经验,以灌钢炼宿铁刀,隋代襄国冶家铸器,还用其遗法②。某些地方已经用煤炼铁③,这虽然仍和汉代一样只是个别地区的情况,但是煤的继续使用必将促进冶铸业的发展。
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也使交换关系活跃起来。洛阳城内外出现了许多大市场。城南的“四夷馆”附近住有万多户外来人,销售外地运来的或外地人经营的各种商品。江南人在永桥市出售鱼鳖水产,当时有“洛鲤伊鲂,贵于牛羊”之语。本地的手工业产品,多在城西周回八里的市上出售。为了管理市场,设置了罢市鼓。长期以来的实物交易,正在逐渐为货币交易所代替。洛阳富商大贾很多,最著名的是刘宝,他在州郡都会立宅养马,以通行情, 各地所卖盐粟货物,价格全都一样。官僚贵族普遍营商,宗室诸王和邢峦、李崇等汉族官僚以及大宦官刘腾等都远近营运,贩肆聚敛。官吏易地调遣也成了营贩的好机会,郑云贿买到安州刺史的职位,立即向熟习安州情况的封回打听行情①。
洛阳是当时北方交换的中心,城内外共有二百多里(坊),居民达十万九千多户。此外,邺和长安也逐渐恢复为重要的商业城市。北方与南方的贸易增多了,“南货”成为北方畅销的商品。今青海、新疆以及蒙古的各族, 也都带着牲畜毛皮以及其他商品来洛阳进行买卖。国外方面,朝鲜半岛、日本、中亚以及更远的许多国家,都同北魏有商业往来,外国人长住洛阳的也不少。《洛阳伽蓝记》说:自葱岭已西,至于大秦,“商胡贩客,日奔塞下”。
① 《齐民要术》卷五。
② 《北齐书》卷四九《綦毋怀文传》。
③ 《水经·河水注》。
① 《魏书》卷三二《封懿传》附《封回传》。
这虽然有些过甚其词,但也可窥见对外贸易发达的一斑。今库车、吐鲁番、西宁、太原、陕县、定州等地,先后发现过北魏遗存的拜占庭金币和波斯银币,也证明北魏同西方存在着发达的贸易关系。
寺院经济② 北魏后期,佛教寺院遍布北方各地。迁洛后二十余年中, 北魏全国寺院增至一万三千七百余所,洛阳一地即达五百所;北魏末年,全国更激增至三万余所,洛阳一千三百多所。私人建寺之风特别盛行,冯熙一人在各州镇建寺即达七十二所。齐、周寺院有增无减,北齐超过四万,北周“有盈万数”③。寺院产业很多,是北朝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寺院“侵夺细民,广占田宅”①,在北朝是很普遍的事。北魏初年,昙摩蜜多在敦煌立精舍,“植奈千株,开园百亩”②。北齐末年,寺产扩充特别严重,据说“凡厥良沃,悉为僧有,倾竭府藏,充佛福田”③。北周时长安中兴寺庄池内外有稻田百顷,还有“梨枣杂果,望若云合”④。北魏末年洛阳的大寺院多拥有富丽堂皇的神殿,曲折幽邃的山林园池,还有高达十余丈至数十丈的浮图
(塔),高数十尺、重数万斤的铜佛。有些寺院甚至还拥有武装,用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北朝僧尼最多的时候达到二兰百万人。僧尼立为僧籍,由僧官管理,不列入国家户籍,完全脱离。了封建国家的控制。一般说来,僧尼是宗教职业者,是一个寄生阶层,但是在当时的僧尼中间,却又存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阶级差别。僧官和上层僧尼是寺院地主,他们凭借寺产,甚至还勾结官府, 剥削僧俗群众;而一般僧侣则多从事耕作,被寺院地主“驱役田舍’⑤。他们大多数是“逃役之流,仆隶之类”⑥,是寺院中的被剥削者。释道安向周武帝说:沙门“或垦植田圃,与农夫等流,或估货求财,与商民争利”⑦,这表明寺院地主役使僧众营田经商,进行封建剥削,同世俗地主并无二致。
寺院地主还可以享有封户,也可以合法地占有依附农民。远在十六国末期,南燕主慕容德曾以泰山郡奉高、山在二县作释僧朗的封地,使食租税, “领民户”⑧。北魏献文帝应沙门统(总管僧众之官)昙曜请求,允许僧曹占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僧祇户以一部分“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①为之,他们大致是向僧曹缴纳定额地租(称僧祇粟)的依附农民,这种地租同北魏屯田户向国家所纳者数量相等。僧祇户粟原来由僧曹统一管
② 本段内容,通叙至北朝末年为止。
③ 《广弘明集》卷二四释昙积《谏周太沮沙汰僧表》。
①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
② 《高僧传》卷三《昙摩蜜多传》。
③ 《广弘明集》卷七齐章仇子佗疏语。
④ 《续高僧传》卷二三《释道臻传》。
⑤ 《高僧传》卷三《释法显传》:法显为沙弥时,“与同学(沙弥)数十人于田中割 稻”;同书卷五《释道安传》道安出家后为其师“驱役田舍”。
⑥ 《广弘明集》卷六《叙列代王臣滞惑解》杨炫之条。
⑦ 《广弘明集》卷八释道安《二教论》其十二。
⑧ 《广弘明集》卷二八上慕容德《与朗法师书》及释僧朗《答南燕主慕容德书》。《高 僧传》卷五《竺僧朗传》。
① 《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皇兴元年(467 年)北魏夺得宋青州地,把一部分青 州人户迂到平城附近,称“平齐户”。
理,不允许直接属于寺院,但是实际上寺院都争占僧祇户。承明元年(476 年)寺院逼召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酿成五十多人被迫自杀的惨剧。佛图户以“民犯重罪及官奴”为之,“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
②,他们同样是寺院依附者,只是经济地位比僧祇户还低。
寺院经济中,高利贷也是一个重要部分。僧曹或寺主以原充赈济僧俗饥民之用的僧祇栗或其他财物,作为寺院高利贷本钱,盘剥人民。寺院高利贷“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契券,侵蠹贫下,莫知纪极”③。僧曹还倚官放贷,如东魏济州沙门统道研“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县为征”④。
由于寺院耗财伤民,也由于寺院成为农民速逃渊蔽,所以北朝统治者的各种排佛议论和周武帝的毁佛,都具有经济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