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震烈度

地震对地表和建筑物等破坏强弱的程度,称为地震烈度。一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如海城-营口地震是 7.3 级,唐山地震是 7.8 级。但同一次地震对不同地区的破坏程度不同,地震烈度也不一样。如同一个炸弹,其所含炸药量相当震级,炸弹爆炸后对不同地点的破坏程度有大有小,相当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是根据人的感觉、家具及物品振动的情况、房屋及建筑物受破坏的程度和地面的破坏现象等进行划分的。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地震烈度表,烈度划分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1883 年意大利罗西

(M.S.deRossi)和瑞士佛瑞尔(F.A.Forel)首先制定地震烈度表,划分为

Ⅻ级,称罗西-佛瑞尔烈度表。世界各国烈度表大都以此为基础并结合本国具体情况拟定的。日本采用从 0 到Ⅷ的 8 级(阶)烈度表;也有国家采用Ⅹ

级烈度表。新中国第一个烈度表发表于 1957 年,主要是根据我国历史地震资料编制的,共分Ⅻ度,与世界上各种Ⅻ度表相当。1980 年在此表基础上重新修订,制成“中国地震烈度表”(表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