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公约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和农村屯落制定的共同遵守的章程, 是群众自治的社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4 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原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公约即是宪法规定的“公约”的一种。它是在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人民群众结合当地实际,为立新风,破旧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制定的。文明公约的形成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某一地区制定的公约,它是这一地区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共同遵守的章程,如《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第二类是某一企业或某一部门制定的公约守则,如《全国职工守则》。第三类是乡规民约。文明公约的特点是: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自治性,很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法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