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农业

在济贫法改革后的最初十年之内,忧心忡忡的政论家曾经认为不列颠农村已有人满之患。就当时的情形而论,他们也许是对的。四十年之后,所疑惧的却是人口衰减,而不是人满之患了。但是在八十年代对于十五个最典型的英格兰农业郡进行的仔细调查,表明在 1851 年和 1881 年之间,就农村一词的某种意义来说,人口只减少 1%,而就另一种意义来说,也只减少了百分之 2.1%。在像杭廷顿那样甚至连五千居民的城镇都没有的一个绝对农村型的郡中,的确有了 11.8%的减少;但是即使在杭廷顿,1881 年的人口也差不多和济贫法改革后那一年的情况一般无二。自由的新条件,流动性以及一种半机械化的,不那么以耕作为主的农业,也只能是缓慢而断续地发展的。具有极度农村性质的其他各郡也大同小异。土地仍然以这一种或那一种方法,以农业和直接依存于农业的各种职业大致容纳着那个一度太多的人口,不过人们的生活却舒适得多了。农村人口只是在街道人口繁众的反衬之下,才显得比较稀少。但是街道和这些新天地已经显然把握住了最优秀的儿女,不然,调查人员写道,又如何能解释如今乡野多愚民这一肯定事实呢?

在农村人口大体停滞不动的时候,若说土地所有人的数目是由于享有制止售地的家产分授权以及在无遗嘱的场合下享有长子继承权的那些大业主的购地传统的自发作用,而仍然“按几何级数减少”①,却是可争辩的,而且事实上在八十年代也正在争论着。②直到 1870 年,谁也不确知土地到底是

怎样主有的。在 1871—1873 年,为了查明实况而刊行了当代人士所谓的“新土地调查册”。③编制调查册的人们只说它“接近准确”,使用它的人们则甚至对这种说法都表示怀疑。他们说它充其量也不是“一个土地所有人的完

① 奥格耳博士:《英格兰农村区域的所谓人口减少》(Ogle,Dr W.,The Alleged depopulation of the rural districts of England),《统计学报》,第 52 卷(1889 年),第 205 页。

① 布罗德里克:《英格兰的土地和英格兰的地主》(Brodrick,Hon. G.C.,English Land and English Landlords)

(1881 年版),第 111 页。

② 长子继承法的直接影响不大,因为几乎所有地产都是根据授产决定和遗嘱传留下来的。参阅肯尼:《论长子继承权》(AnEssayon……Primogeniture)(1878 年版);威廉斯:《不动产》(Williams,J.,Real Property);波洛克爵士:《土地法》(Pollock,Sir F.,The Land Laws)(1883 年版),尤其是第 179—180 页。一般认为“根据授产决定比任由各个地主自由处理”的“土地面积要大得多”;布罗德里克:前引书,第 100 页。当然,根据严格的授产决定,“所有者”不过是一个不能出售产业的终身佃户。

③ 《地主报表》(Return of Owners of Land),1874 年(第 72 卷,第 1、2、3 编)和《1876 年报表》(第80 卷)摘要。这是应上院之请而编写的,意在证明不列颠没有成千上万地主这种一般看法不确。这项工作说不上成功。

备记录”,而不过是“一个地产的不完备记录”而已。④例如,在调查册中, 因为布克勒治公爵在十四个郡有地产,就把他算作十四个土地所有人。但是甚至从这个调查册中都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惊人的结论:联合王国的大约四分之一的土地为一千二百个人所主有,大约一半的土地为七千四百人所主有。一位评论家肯定认为:算上它的错误,调查册也表明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 单只四千个业主拥有了所查报估税面积大约七分之一的土地。⑤其余七分之三或二分之一或不拘多少的显然分散的所有权,则市郊的自由持有地同小乡绅和“自由民”的财产大约各占一半。新土地调查册的实验没有再事进行, 所以直到八十年代土地所有人的数目是否“按几何级数减少着”这一问题, 实在无法答复。所可肯定的是,农村所有权的集中至少没有削弱,而且已经过分集中了。

靠让与证书制订业者及其委托人的见识,靠法律,已经作了种种努力来减少旧式家产分授决定的限制力量,来便利家产的转移。直到 1856 年,在法律上,一个根据家产分授决定的终身佃户所订出租土地的契约,其期限不得超过本人的终生,除非家产分授决定明确授权他这样作。他常常得到这样的授权;但是在没有这种授权时,他也可以凭由国会的私法案取得救济。在1856 年,这种救济已经一般化了(维多利亚,第 19、20 年,第 120 章)。后来,1877 年的授产条例(维多利亚,第 40、41 年,第 18 章)一反法律的旧推定——除非为授产决定所禁止,土地可以出租。为了克服终身佃户售地的困难,平均授产决定久已列进这样一款,准受托人应本人之请而出售土地,并以价款清偿抵押债务等等,虽则地主集团对于这类减损产业的办法深感不快。至于苏格兰,限嗣继承的继承人在 1848 年已经取得了解除限嗣继承的权力。最后,直到 1882 年,克恩斯勋爵的授地条例(维多利亚,第 45、46 年,第 38 章)才给予英格兰终身佃户“以尽其所能同现有授产决定相适合的那样大和那样有效的充分利用土地的权利”。①

习惯方面的变革照例是先于法律上的变革的。但是两者都还没有实质上的改变。虽然终身佃户得到了出租权,但是一年期租佃依然是通常的办法, 尽管苏格兰还保持着它十九年期的租约。②在英格兰,土地所有主和租地农场主可能是由于惯性,往往宁取短期租佃。这同宗法或商业关系是适合的。在威尔士,“大多数大地产上都流行着〔租地农场主的〕继承”。①在十八世纪可能称之为英格兰改良部分的地区,农户随着利润而转移。由于授产决定的放宽和家族的一般衰落和绝嗣,土地比较自由地投入市场了。产业总是

④ 布罗德里克:前引书,第 163 页。

⑤ 同前书,第 165 页。

① 波洛克:前引书,第 192 页。苏格兰条例是维多利亚,第 11、12 年,第 36 章。

② 参阅上卷,第 146—147 页。

① 《威尔士和蒙默思土地问题皇家调查委员会》,1896 年(第 34 卷),第 291 页。

为新人物,甚至像“过去是酗酒的石匠”,而现在(1858 年)是大承包商的巴克萨耳大厦的罗杰·斯卡恰德爵士那种最新的人物所取得或建立起来。② 在五十年代之初,一位法国观察家为了要纠正他的同胞所得到的“英格兰的地产不转手⋯⋯这样的错误印象”,曾经指出:“事实上每天都有五十到五百英亩的地产出售。”③

他引证了一些典型的广告作为法国人的指南。但是尽管有广告,尽管有罗杰·斯卡恰德爵士,布克勒治仍然算成十四个土地所有人,土地还是没有有效地进入流通。如果罗杰爵士的地产够大,而且他有子嗣的话,那么就会有让与证书制订业者和授产决定来“立一个长子”。但是二十五年之后,法律已为这样一个时日进行着准备,到那时候,只要有充分的刺激,土地就会开始比较快地转移。

早在 1853 年就有了这种刺激的先声。格拉德斯通为了弥补皮特有违本愿地留下来的一个财政制度上的漏洞,在皮特的动产遗产税之外,又加上了一项小小的不动产“继承”税——自滑铁卢战役以来开征的第一项新税。皮特只对土地的旁系而非直系继承建议过征税;但是福克斯甚至对这一建议也基于下述理由而加以反对,理由是这一原则会“使国家能以夺取全国的产业”。①在“死亡税”中倒的确潜伏着这种可能性。

关于地主和租地农场主之间的交易方面的规定,习惯又为法律指出了一条路。在普通法上,一个退佃的佃户并没有任何特别显著的权利,除已种未收的农作物,即成长中的作物或其价值外,对于附着在土地上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当典型的农场主是不热心于在土地上投资的小农夫时,这种规定可能不是不公平的。在英格兰甚至小农场主都久已在他们自己的房屋方面投放资本了,虽则在偏僻地区他们未始不会从地主方面得到一点点帮助。在十八世纪时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在十九世纪时的苏格兰和威尔士, 事实上他们都一直建筑房屋。佃户在赫布里底群岛上建造的“黑房屋”残存到 1850 年至 1885 年很久以后。苏格兰原来的租约一直是设法鼓励佃户在采集石头实行简单排灌或搭盖纯石头房屋方面投放资本的:对于这种改良给以十九年的时间来尽享其利。在苏格兰、威尔士或英格兰,十九世纪资力雄厚的农场主往往得到房屋的供应,因而在这方面没有什么权利主张;但是他们有时也进行了全部排水工程,并且一般都进行了一部分。他们也可能开垦荒地,或以泥灰石施肥,或以石灰施肥,或加围,或使用昂贵而又享用不尽的

② 特罗洛普,安东尼:《桑博士》(Trollope,Anthony,Doctor Thorne),第 9 章。

③ 拉维尼:《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农村经济》(Lavergne,L.G. de,The Rural Economy of England, Scotland and Ireland)(英译本,1855 年版),第 94—95 页。

① 关于国会史,参阅巴克斯顿:《财政和政治》,第 1 卷,第 114、117 页;第 2 卷,第 292 页。福克斯的演讲是在 1796 年 5 月 26 日。

“人工肥料”。②

从这些不同的根源——一方面是旧式的耕作者的这样一个简单的信念,认为只要他们作出了一些贡献,他在退佃时就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是聪明地主的这样一种成算,想吸引为享有这种权利而愿意作出一点贡献的农场主——早在 1850 年以前就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不同区域产生了各

种不同的“佃权”的习惯。克尔德在 1850 年就发现这种习惯在萨里、苏塞克斯、肯特的威尔德和西莱定部分地区的落后环境中以及在北诺丁汉和林肯郡的进步环境中都已得到了“完全的承认”。①如果他到过威尔士,他还会加上不太进步的格拉摩根和比较原始的布雷肯。② 在林肯郡农业大转变时期,像亚布罗家和卓别麟家那样开明的地主,靠保证给永久改良设施以赔偿的办法,已经取得了苏格兰地主用长期租佃办法所取得的一切。③作为一个苏格兰人,克尔德还是宁取长期租佃。他虽不能否认林肯郡办法的优点,但是却着重于萨里和威尔德方面的经营不善、愚蠢和跟租佃权有关的狡诈行为,农场主“只使地尽其利到退佃时为止”,并力求为劣等的肥料取得善价。

④但是一个无赖可以破坏任何制度。他对于一个农场的经营在租期的后几年

会松劲下来;而且克尔德自己在 1878 年就力称苏格兰制度所需要的改革之一,就是如何“订定公平条款,使佃户对妥善经营的兴趣能一直保持到租期届满时为止”。

到那时,英格兰已经试行把林肯郡的习惯订成法律了。1875 年的农业持有地条例(维多利亚,第 38、39 年,第 92 章)一反“过去一世纪所存在的那项法律假定”,①而对佃户改良设施和装置的赔偿予以法律化并对退佃预告作了规定。但这一条例是一项任意性条例。农场主既可照约免除法律规定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也可约定比法律所给予的更多的权益,如果当地习惯准许更多权益的话。这一条例“在许多地产上是全部或局部”被采用的。②

② 关于法律,参阅克利福德:《农业持有地条例》,《皇家农业学会学报》,1876 年,第 129 页。关于威

尔士,参阅《威尔士土地问题皇家调查委员会》,第 576 页及以下、第 690 页及以下。关于赫布里底群岛,

参阅本卷,第 368 页。关于农场主的排水设施等,参阅上卷,第 568—569 页和斯廓里:《农场资本》(Squarey,

E. P.,Farm Capital),《皇家农业学会学报》,1878 年,第 167 页。

① 克尔德:《1850 年和 1851 年的英格兰农业》(Caird,J., EnglishAgriculturein1850and 1851),第 505

页并散见各页。

② 《农业皇家调查委员会》,1882 年(第 14 卷;另 1881 年,第 15—17 卷);以询问案第 32260 号、第

65808 号和第 65873 号为根据的道伊尔的威尔士报告书。参阅季特尔:《格拉摩根的农业》(Little,W.,

The Agriculture of Glamorgan),《皇家农业学会学报》,1885 年,第 165 页。

③ 关于林肯郡的习惯,参阅克尔德:前引书,第 194 页。

④ 同前书,第 119 页。

① 克利福德:前引书,第 129 页。

② 克利福德:《1883 年农业持有地条例》(Clifford,F.,The Agricultural Holdings Act,1883),《皇家农

在没有正式被采用的地方,这项条例也并非没有示范作用。八年之后,当不景气到来的时候,佃户或其代言人断定这是不够的。1883 年的农业持有地条例(英格兰)(维多利亚,第 46、47 年,第 61 章),据一位当代人士这样抱怨说,表明国会已不再相信农场主可以照顾自己,而把赔偿订为强制性的。③这是一项烦琐的条例,需要很多解释和补充。但是它却是土地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政治大事立刻就会动撼这些法律所体现的那个经济社会制度。郡议会将接管地方政府。明智而又得人心的常驻地主将靠郡议会而为他们的郡工作, 但是如果地主不得人心,他们在地方政府的权力也会衰减和消失。在南威尔士,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1887 年的郡议会条例“已使这整个阶级陷于万劫不复的境地”。④

维多利亚朝中叶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耕作者已经完全被选举改革法的辉格党员从他们父辈和祖辈的一项苦恼中解脱出来,那项苦恼就是什一税的征实,或者在不真正征收十分之一束的谷物或十分之一桶的牛奶时,正如事实上一般的情形那样,究竟以货币还是以谷物缴纳的讨价还价。①在 1850 年以后,在抽征什一税方面只能有那种“贪求无餍”的家族传统了,这种传统, 照阿瑟·杨的说法,在 1792 年正是“英格兰的耻辱”②,而其可耻的程度在

科贝特时代恐怕也并没有减少多少。自 1840 年以来, 1836 年的辉格党法律(威廉四世,第 6、7 年,第 71 章)一直实施得有条不紊,什一税的谷仓已渐渐变成考古家的问题而不再是牧师的卑鄙活动的中心。这项法律已经建立了一种全国性的方法,一种一般的抵代税,这种抵代税的历史和经济学家是另一种复杂的事物。克尔德认为取消把一部分产品交给什一税所有主的这种义务很有助于鼓励农场主把牧羊场辟为耕地。③ 或许他是对的,但是毕竟还有很多开垦工作是在 1836 年以前完成的,而且至少是完成得照样迅速,

业学会学报》,1884 年,第 2 页。

③ 克利福德:前引书,第 1 页。参阅波洛克:《土地法》,第 154 页。

④ 伏恩:《南威尔士乡绅》(Vaughan,H.M.,The South Wales Squires)(1926 年版),第 3 页。

① 苏格兰的 teinds〔什一税〕是完全两样的。自从宗教改革和 1627—1633 年的什一抵代税实施以来,长老对于什一税的征收已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实上它们是对继承人(地主)的地租的一种征课。苏格兰农业经济学家把十八世纪的农业进步大部分归功于没有英格兰和法国的那种烦扰的什一税制度。安德逊:《农业论文集》(Anderson,J., Essays relating to Agriculture)(1796 年版),第 3 卷,第 157 页。关于一般历史,参阅科马克:《什一税和农业的历史综览》(Cormack, A. A., Teinds and Agriculture,an Historical Survey)(1930 年版)。关于英格兰的什一税,参阅本节所依据的文:《农业经济的基础》(Venn,J.A., Foundations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23 年版),第 5 章。

② 《法国旅行记》(TravelsinFrance)〔马克斯威尔(Maxwell)版〕,第 332 页。

③ 《1850 年和 1851 年的英格兰农业》,第 80 页。文对于这种看法(前引书,第 118 页)的赞同是有疑问的。

照样健全。何况,高地饲养的羔羊和羊毛也是缴纳什一税的。不论正确与否, 他的信念在英国的一般经济史上看来并没有多大重要性。在 1836 年至 1886 年这段期间,什一地租课征本身就没有多大重要性。以三种主要粮食的七年平均价格为基础,它很少起伏于标准价格以上,所谓标准价格即三十年代所估定的什一税的价值。它的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是 1854 年的仅仅低于标准10%强和 1874 年的高于标准约 18%。在 1886 年它降低到标准的大约 13% 以下。①此后接连不断的降低造成了一种新情况。在整个这五十年中,什一地租课征标准总额大约是四百万镑。在 1836—1840 年,这个数字也许差不

多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租的十分之一。当它经过七十年代的上升而在 1883 年又回到这个标准时,它大约只占也在降低之中的地租的十二分之一了。② 至于它在教会、学校和保管教产的俗人之间如何分配却是专史上的一个问题。什一地租课征不论农场主是怎样看,在经济学家看来总归是对地租的一种课征,现在已明确地有了这种性质,尽管根据协议还常常由佃户来支付。

③无论它的存在或它的分配都不像什一税征实那样地影响佃户的日常生活,

虽则他们对于使用它的方法会有政治宗教上的疾苦,尤其如果他们是威尔士人的话。

维多利亚朝中叶的农场主既不太为什一税所扰累,也很少为敞地、公用地问题或圈地问题所烦扰。在 1850 年以后,除累斯特郡之外,在英格兰或威尔士没有一个郡中圈围工作没有根据国会条例办竣了;但是撇开在威尔士和西北部像 1863 年卡尔迪根郡兰德威—布雷菲一万六千零三十六英亩的圈

围和 1864 年埃内尔戴尔七千六百三十七英亩的圈围这一些丘陵公用地的大规模圈围外,只不过是一些零星清理工作和间或看到的整教区的圈围而已。

①1864 年《皇家农业学会学报》上一位论哈尔弗德郡的著者不胜其困惑而又震惊地发现巴耳多克和克洛骚耳仍然没有圈围。②圈地调查委员在 1878 年报

告说:自 1845 年总圈地条例公布以来,已经处理了将近六十万英亩,相当

① 什一税表是由《政冶经济学词典》什一税条目改编的。

② 参阅克尔德:《地主集团》,第 132—133 页。克尔德所持在 1836—1878 年这段期间英格兰的地租已经上升了 50%的论证,并未为斯坦普爵士:《英格兰的收入和财产》(Stamp,Sir J.C.,British Incomesand Property)(1927 年版),第 36 页和其他各页中的数字所证实。30%或许近于正确。斯坦普以所得税为根据的数字开始于 1842—1843 年。

③ 只是由于 1891 年的什一税条例(维多利亚法令,第 54、55 年,第 8 章),缴纳什一地租的责任才终于加在地主身上,虽然在地主和佃户之间有相反规定的契约。参阅文:《农业经济的基础》,第 121 页。

① 《圈地条例的报表》,1914 年(敕令第 399 号)。

② 《皇家农业学会学报》, 1864 年,第 301 页。这是帮助弗雷德里克·西博姆重建英格兰乡村社会的那

些敞地。在威尔士行将圈围的最后的另一种“公用地”是 1856 年利苏韦尔的五十英亩和 1860 年布朗利斯的一百零五英亩。这两个地方都在布雷克诺克。博温·艾佛:《威尔士公用地的大圈围》(Bowen,Ivor, The Great Enclosure of Common Lands in Wales)(1914 年版),附录。

于一郡大小的土地,但是在这六千万英亩之中有将近四分之一是在 1850 年年底以前处理的③,其余则大部分是在埃内尔戴尔周围的。单单在卡尔迪根郡就有三万多英亩,在韦斯特木兰有二万二千英亩以上。值得注意的是,在圈地时代之末,在无限制的丘陵公用地上仍然有种种明显的弊端。1868 年, 在韦斯特木兰,星期日“常常是私下尾随于邻人的羊群之后”来为自己多占一些地方的“一个好日子”。在 1870 年,蒙默思郡的丘陵农场主正按照有无斗争性来选择牧羊人和羊群。有一些好斗的小种羊可以像狗一样有效地把弱种羊逐出最好的牧地。④

1865—1875 年这十年是圈地时代结束的标志,一则因为已经没有多少可圈的土地,再则因为一个靠海外喂饱了的人口拥挤的都市化社会已经理所当然地开始考虑到公用地,但不是作为牧地,更不是作为可能的耕地,而是作为“旷场”。有组织的保护公用地运动在伦敦开始了。公用地保护会工作了十年之久。在 1876 年,国会第一次根据公用地的命运并不就是圈围这一假定而对一般公用地进行了立法。随着这项立法,公用地也就从农业史的范畴转到社会史的范畴去了。①

圈地既经办竣,那么在整个历史中,在整个传统中更加紧紧地随着公用地和敞地为转移的自耕农,亦即“自由民”的最终命运又如何呢?在维多利亚女王登极和她六十庆典之间,他们的数目和他们所控制的面积,扯平来说,可能并没有多大变化。若说有什么变化的话,那就是稍有下降的趋势。每一个人都知道自耕农在坎伯兰、韦斯特木兰、约克郡的戴尔斯、艾克斯霍姆岛和剑桥郡低地都是很容易找到的,而且在大多数地方,只要稍稍搜索一下,也不难发现。②他们常常卖地;但是小业主也买地来耕种,各种农场主也间或买地。在九十年代初期,除去拥有全部土地的那些人之外,约有 4% 的土地持有人只拥有他们耕作的土地的一部分。③威尔士,尽管对于土地“贪求无餍”,照一位正式文件的起草人以非正式笔调所作的提法④,也表明买和卖都在进行。九十年代占有土地的自由持有人原来是“新近的产物”。⑤

③ 在十三万和十四万英亩之间。1914 年的报表列举了亩数和年份。参阅上卷,第 559—560 页。

④ 《皇家农业学会学报》,1868 年,第 14 页,韦斯特木兰;1870 年,第 289 页,蒙默思。参阅上卷,第

144 页。

① 1866 年的首都公用地条例(维多利亚,第 29、30 年,第 122 章)已经制止了在伦敦警务区以内圈地。

1876 年的条例是维多利亚,第 39、40 年,第 56 章。

② 《1867—1869 年童工就业报告书》注意到坎伯兰和韦斯特木兰有很多“政治家”是教育的一道障碍:他们把自己的孩子留在家里作工(1868—1869 年,第 13 卷,第 142 页)。

③ 柯特勒:《我们土地的圈围和重分配》(Curtler,W.H.R.,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 our land)

(1920 年版),第 240 页。

④ 《威尔士土地皇家调查委员会》,第 313 页。

⑤ 同前书,第 291 页。

有一些在圈地时曾经买下国王的土地:在卡尔迪根就有很多这类人,那里有很多土地是新近圈围的。另一些则是在圈地以前靠侵占国王土地这个老办法从中偷圈一个小园圃并且养上几只羊因而取得了一种自由持有权。在有夺佃的消息隔山风传而来的一个社会中,保有租赁权的佃户曾经把土地买下并且抵押出去以取得一种保证。①据一位萨克森助理调查委员在 1881 年说,“拥有一、二十英亩的半饥不饱的业主”总是“不断地试图劝说大地主买下他的那一点土地”。②威尔士人否认那种说法,但是这类事情是有过的。彭赖恩勋爵曾经历述他本人如何应二十五到三十个小业主之请而收买下他们的土地。③在 1887 年和随后几年之中终于进行了准确的调查,据发现威尔士有 10

%到 20%的耕地是所有主自用的,而他们多是小业主。④

至于大不列颠,则同样的一些调查所举的数字是在 14%至 15%之间; 英格兰 15%至 16%;苏格兰刚刚超过 12%。诚然在英格兰并非所有这些土地都是自由民的土地。耕种一个家庭农庄或由于农业不景气而不得不靠一个管家去耕种一个边远农庄的绅士,其“自有和自用”土地的大小同任何住在沼泽地的人和住在峡谷中的人都不相上下。在 1887—1888 年在素不以自由民特别多而却以受不景气打击特别重而著名的一些郡中所查报的自用土地的业主所占比例之高,表明这类所有人自用的土地确实很多。艾塞克斯就是属于这一类的。它始终有它的自由民。⑤很可能有 12%以至 15%的耕地在他们手中。但是很难认为会在 21%以上,因为这个数字是 1887 年艾塞克斯“自有和自用土地”的数字。正是在这个时候,艾塞克斯粘质土上有很多没有农场主的农庄。在像坎伯兰和林肯郡那样肯定有很多自由民的郡中,也只分别有 15%和 16%业主自用的土地,既然林肯郡像艾塞克斯一样会有很多自己经营的农庄而坎伯兰却很少或完全没有,则在任何一个郡中自行经营的业主兼占用者的数字看来绝不会在 15%以上。英格兰自有自用土地的总数一定还多少低一些,多半不高于 12%。①

林肯平原的小业主之乡值得特别注意。每一个关心这种事情的人都听到过西北部的艾克斯霍姆岛,那里由于有适合各种专门作物的土壤这一优厚条件,所以在八十年代小业主还拥有并且耕种一些残存敞田中的条地。②另一

① 同前书,第 549 页及以下、第 576 页及以下。

② 《农业皇家调查委员会》;道伊尔,询问案第 32050 号。

③ 同前书。彭赖恩勋爵的证词,询问案第 7350—7358 号。

④ 数字取自年度农业统计表:例如,在 1891 年,威尔士的数字是 11.6。统计表所涉及的是由同一人“主有和占用的”耕地。

⑤ 参阅上卷,第 137、141 页。

① 当 1913 年农产品价格相当好而手里的田地不会很多的时候,数字是 10.7。所以在 1887 年以后的二十五年 10 至 12 不会相去很远。

② 在斯累斯:《英格兰的农民和公用地的圈围》(Slater G.,The English Peasantry and the Enclosure of Common

些地方则是不那么尽人皆知的,如坦尼逊森林下面的欧石南灌木丛中的霍格斯骚普,那里二十英亩以下的占用者半数都是所有人,又如东福恩和瓦什湾之间的兰格耳,那里的比例是三分之二。③在斯波耳丁以南滑冰场所在地的考比特,在六十年代时几乎人人都是自由持有者。④所有这些事实没有一件可以证明林肯郡是小地主之郡,或不列颠是小地主之国;而只能证明在布克勒治和阿瑟·杨爵士的旁边还有相当数目的这类人残存或出现。①他们在土地所有人之中所占的比例比他们的亩数在土地之中所占的比例要大得多,因为他们的持有地是很小的。我们将可看到,凡是既不宜于打猎,而空气和水又不新鲜,埃耳默爵士既不会继承,罗杰·斯卡恰德爵士也不会布置一个有丘壑的公园的那些地区,他们的人数最多。此外还必须加上这样一句话:在林肯郡,一如在威尔士,他们的处境在令人沮丧的八十年代据说是“悲惨的”。②

直到那些多事的年份,普遍认为趋势仍然有利于英国平均持有地的增长,当然,通常只是租地农场主的持有地的增长。在六十年代,随着机器在牛津和伯克郡更广泛地使用,据说农场已经愈来愈大了;并且据报告,在韦斯特木兰,趋势“一直是而且仍然是倾向于合并的”。③在从康沃耳到剑桥一带各种不同地区进行调查的一位调查委员在九十年代初期报告说,在所有这些地区中,从四十年代起到“这十年之内⋯⋯合并农场的趋势是普遍的”。

④在 1865 年和 1875 年之间,在威尔士有很多的合并。这种合并大抵是在“可以使用机器的可耕的低地农场上”,正如在克劳埃德峡谷中的情形那样;但是地产经理人有时任由高原小持有地上的平常住户没落下去,因为靠这种持有地是无法维持小康生活的。⑤当时他们认为只有合并是进步的唯一希望, 正如苏格兰经理人在清理小佃农和公权农(Cottars)过多的地产时所抱的看法那样。“每一个威尔士农场主和每一个威尔士工人”都祈求把降给阡陌相连的人的灾祸降给他们。①但是甚至在“最无可恕⋯⋯的夺佃”——这是指政治性的夺佃而言,也可适用于经济性的——之后,农场也总是很容易出

Fields)(1907 年版)和文:前引书中有对艾克斯霍姆的绘述。

③ 参阅克雷吉少校《英格兰和海外的农业持有地》(Major P. G. Craigie’s Agricultual Holdings in England and Abroad)这篇名文,载《统计学报》,1887 年,第 86 页及以下。

④ 《农业中的童工报告书》,1867—1868 年,第 17 卷,第 74 页。

① 参阅坦尼逊:《埃耳默的田地》(Tennyson,Aylmer’s Field )。

② 《农业萧条皇家调查委员会》,1882 年,第 10 页。

③ 牛津郡和伯克郡,《农业中的童工报告书》,1867—1868 年,第 17 卷,第 10 页;韦斯特木兰,《皇家农业学会学报》,1868 年,第 8 页。

④ 《劳工皇家调查委员会》,1893—1894 年,第 35 卷,第 13 页。

⑤ 《威尔士土地皇家调查委员会》,第 347 页。

① 同前书,第 357 页。

租给威尔士人的。②威尔士人竟是那样的贪求土地。英格兰人和苏格兰人也同样有准备冒这种灾祸的危险。他们有更丰富的业务上的经验;而灾祸如果来的话,也是跨过农场主和工人之间的那道更宽阔的鸿沟而来得比较轻微的。

无疑自 1850 年至 1880 年到处都多多少少进行着一点合并。但是统计上的证据表明了一些奇怪的特点,并且暗示出合并和再分割的同时并存。第一个奇怪的特点就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在人口调查时自报为“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人数一点没有减少。1851 年有二十四万九千四百三十一人。1881 年有二十三万三千九百四十三人。前一个年份包括退休的农场主和牧场主在内,后一个年份则没有列入。一位专家对退休人数所作的估计使两个数目的差距已不到三百五十人。③固然有一些土地是在这段期间开垦的,但是并不足使将近二十五万农场主的平均持有地增加多少。何况还有大量土地丧失给城市和铁路。就这些数字来看,农场的规模可能没有增加,而且没有任何合并。

在 1851 年人口调查时曾经要求“农场主和牧场主”填报他们所经营的亩数。他们差不多普遍照填了。④英格兰和威尔士所填报的耕地为二千四百七十万英亩,它们并给了一百一十一英亩这个农场的平均数。五英亩以下的农场据报只有七千六百五十六处。这类小持有地有将近 50%以上是苏格兰填报的,虽然如此,据知还有大量的小佃农和公权农漏未填报。因为苏格兰, 据明文记载,很多小农场主都兼营他业。显然,英格兰的无数小块土地持有人——诸如屠夫、车夫、养牛业者、市场园圃业者和拥有一个围场或一块草地的各色人等——并未填报,因为他们并不自称为农场主。当 1885 年按持有地而不是按农场主计算时,就发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计有五英亩以下的持有地十三万六千处,而 1851 年则是著名的七千六百五十六处。在这期间苏格兰的数字仅仅增加了一倍,这是小佃农的全面填报和屠夫车夫集团的人数稍有增加所可充分予以说明的一个变化。由于 1851 年的英格兰报表中这类

人的漏填,所以那一年的一百一十一英亩的“平均农场”比 1885 年六十英亩的“英格兰平均持有地”更不成其为一种统计上的抽象。乍看起来似乎是这段期间小耕作者有大量的增加,实际上(毫无疑问)却主要是各种各样的围场和堆栈持有人报表的增加。而这类人的持有地则是都市化的副产品。

撇开五英亩以下的农场数字不计,1851 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数字统计的结果如下:

规模

农场数

各类亩数

调查总亩数的百分比

(1)5—49 英亩

90,100

2,122,800

8.6

② 同前书,第 314 页。

③ 前引奥格耳关于农村人口减少的论文,《统计学报》,1889 年,第 219 页。

④ 职业等,第 1 卷,第 450 页及以下(英格兰和威尔士);第 2 卷,第 1025 页及以下(苏格兰)。

(2)50—99 英亩

44,600

3,206,500

13.0

(3)100—299 英亩

64,200

11,015,800

44.6

(4)300—499 英亩

11,600

4,360,900

17.6

(5)500—999 英亩

4,300

2,841,000

11.5

(6)1000 英亩以上

771

1,112,300

4.5

1885 年持有地的数字并不完全是按同样方法分类的。分类不是按五至四十九英亩而是按“五英亩以上,五十英亩以下”等等标准;整整五十或一百英亩的农场或持有地所划入的类别在 1885 年比 1881 年要低一级,从而使低一级的类别稍有扩大。这是有碍于作很正确对比的原因之一。但即使撇开对比不谈,1885 年的数字也是重要的。①这项数字涉及英格兰和威尔士二千七百七十万英亩的土地,而 1851 年所涉及的只是二千四百七十万英亩。

规模

持有地数

各类亩数

调查总亩数的百分比

(1)5—50 英亩

200,100

3,888,700

14.0

(2)51—100 英亩

54,900

4,021,000

14.5

(3)101—300 英亩

67,000

11,519,400

41.6

(4)301—500 英亩

11,800

4,472,300

16.1

(5)501—1000 英亩

4,200

2,737,600

9.9

(6)1000 英亩以上

573

745,500

2.7

显然有很多五至二十英亩的持有地是由其父辈或先辈在 1851 年原不会自称为农场主的这样一些人填报的。现在仍有这种余地,因为在那一类中有十二万六千多个持有地。②自五十亩以上,则两表极其相似。1885 年所查报的额外的三百万英亩大部分是吸取自二十英亩以下的最低类别。不包括在内的五英亩以下的这个类别占三十三万一千英亩,而在 1851 年这一类别则几乎是空白。至于真正的农业经营,则面积几近相同,并且数字也没有表明出什么集中的形迹,虽则现在一百至五百英亩的持有地增多了六十万英亩。最高类别中农场数目的减少以及五十至一百英亩的,也就是一个家庭可以耕作的农场的意外增加,一部分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假定来解释。农场主并不仅仅以一个持有地为限。当八十年代在不景气的耕地上还能勉强支持的那些精明强干的人正从无法支持的人手中受让持有地时,这一事实是显而易见的。①

在 1851 年,这类的人,只要有人提出要求,大概就会把他们所占用的土地全部归还。它会看上去像是一个很大的农场。他们的更多的继承人会像

① 用于克雷吉的前引文中。

② 报表比上表所开列的要详尽得多,所以五至二十英亩的持有地能以分别列举。

① 参阅霍尔:《英国农业的朝圣协会》(Hall,A.D.,Apilgrimage of British Farming)(1913 年版),第

42—43 页。

布克勒治一样分割成为若干持有人;因为基础是持有地而不是人。五十至一百英亩的农场之所以增加的第二个局部的说明就是在一个小持有地地区—

—例如威尔士——的集中,表明它是降格以求:五十英亩以下的丘陵小农场已经合并起来了。考虑到这些情况,数字就和某种程度的集中不矛盾了,尽管同一般描述所暗示的情况还不太符合。但是从基础不同的统计级数所得出的一切结论总是多少有点靠不住的。②

数字继续在 1851 年的基础上进行搜集,但没有再度详细公布。1861 年的人口调查员并不认为“把所有资料加以概括”是必要的,③ 但是他们把东部和西部十个充分有代表性的郡中的农场和牧场的数目和规模加以概括。④ 他们的一览表的下一部分是不令人满意的,但是上一部分却是有益的。上一部分的数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