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

国际汇兑的简称。可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来理解外汇的概念。从动态意义上讲,外汇是一种过程,即一个国家的货币通过“汇”和“兑”转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的金融活动。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国际信用工具(主要是汇票)的买卖和转帐,将因进出口贸易和其他方面交往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集中到银行的存款帐户上加以抵消,从而实现国际间的支付。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价值 10 万英镑的农产品,根据

双方协议,产品运出后,甲方即开出以乙方为付款人的、票面金额为 10 万英镑的汇票,并把它卖给甲方所在国的对外银行,获取相应数额的本国货币量。对外银行则将汇票等单据寄往乙方所在国的银行,由其向乙方收取 10 万英镑,记入出口方所在国的银行在进口方所在国的银行的存款帐户。可见,从动态角度理解外汇的概念,银行是个关键环节。银行居中作为媒介体,才实现了“汇”和“兑”的过程,国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得到清偿。

从静态意义上讲,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进行国际间结算的手段。按照这一定义,外汇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以外币表示的有价凭证;二是在国际收支中可以使用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外币、存放在国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本票、支票、汇票,以及外国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付凭证(或称有价证券)。外汇的静态定义所表达的概念比较明确和具体,运用得也很广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外汇作过如下定义:“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从货币兑换的限制程度和国际支付的角度出发,外汇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自由兑换外汇。是指不需要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以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或者是可以向第三者办理支付的外国货币及支付手段。如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等货币,以及用这些货币表示的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支付凭证和信用凭证,均为自由外汇。

根据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 8 条《会员国的一般义务》规定,一国货币成为自由外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对本国国际收支中的经常往来项目(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不加限制;B.不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C.在另一个会员国要求下,随时有义务购回对方经常项目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在国际汇兑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在国际金融市场可自由买卖,并可不受限制地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在国际

贸易中,用这些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叫现汇贸易。

  1. 有限自由兑换外汇。是指未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者进行支付的外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

    14 条规定,对国际性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有一定限制的货币均属于有限制性的自由兑换的货币。此类货币通常存在一个以上的汇率,外汇交易也常受限制。

  2. 记帐外汇。是指记载在双方指定银行帐户上的外汇,不能兑换成其他货币,也不能对第三者支付。这种外汇也叫清算外汇或双边外汇。

在清算(支付)协定下,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无须逐笔结清。当一方完成一笔进口或出口交易时,两国银行根据协定分别记帐,将交易金额以记帐外汇记在双方指定银行的清算帐户上,到协定的期限再清偿双方债权债务的帐户差额。在国际贸易中,用记帐外汇清算结帐的进出口贸易叫做记帐外汇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