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借贷争议与法律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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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贷是跨国界的商业活动,势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借贷事项发生争议,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应适用那一国法律、应由何国法院或仲裁庭来审理等一系列问题。
- 国际借贷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国际借贷争议的方式通常有协商解决、司法诉讼和仲裁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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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是指争议双方进行磋商,彼此都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达成谅解,从而解决争议。在国际借贷争议不涉及重大问题或仅仅是一些技术性问题时,当事人一般都谋求协商解决争议。在大部分情况下,协商解决不是必经程序。但许多政府贷款协定常规定协商解决是必经程序,只有在规定期限后仍未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当事人才可诉诸其他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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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诉讼。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从而解决争议。司法诉讼程序虽较为复杂,但也较为完善。国际商业借贷争议大都通过这一方式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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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约定的第三方裁决。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政府贷款的争议,
一般都通过此方式解决。
- 国际借贷的法院选择和管辖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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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选择法院,除了要考虑和准据法(就有关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选择类似的一些非法律因素外,所考虑的法律因素主要是:避免受法律变化或法律限制的影响。贷款方常常不愿选择借款方国家的法院,因为借款方所属国家的法律限制或变化对其法院的审理或执行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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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借贷争议解决中,法院行使管辖权所依据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合意;二是地域管理是否合理。
- 国际借贷争议的仲裁。
仲裁是国际借贷争议解决的一条重要途径。
仲裁和司法程序相比较: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而司法诉讼则是多级诉讼;仲裁所涉及的争议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调解;而许多司法诉讼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少;仲裁常是保密的,而司法诉讼多是公开的;仲裁一般是法院执行的先决条件,在仲裁前不能获得法院的即速判决,而司法诉讼无需先决条件就可作出即速判决;仲裁法庭的选择是排他的,而法院的选择有较大灵活性;仲裁程序不如司法诉讼程序完整发达;仲裁裁决的结果是折衷的, 而司法诉讼则常常是胜方得到充分的补救。
不同贷款人对待仲裁的态度有所不同。就国际商业贷款来说,一般很少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即使在借款方所属国法律禁止贷款协定选择外国法和外国法院的情况下,贷款方宁可省略有关准据法和管辖权条款。这是因为: 第一,国际信贷额度大,当事人不会放过任何主张权利的机会,而仲裁裁决一锤定音,败诉方上诉权的机会受到限制。第二,贷款本身技术性不强,无需专家调解。第三,仲裁裁决的折衷结果对贷款方不利。第四,仲裁裁决的
执行结果(特别是中立国的仲裁结果)是不确定的。除这些因素外,从法律角度看,前面涉及的仲裁和司法诉讼比较的其他方面也表明仲裁并不比司法诉讼对贷款方更有利。
但是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相反,政府或金融组织的信贷却对以仲裁解决争议方式有格外的偏好。世界银行集团及大部分地区开发金融机构的贷款协定几乎无一不以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手段。其原因主要是政治和商业方面而不是法律方面的。
第一,国际金融组织力图避免成员国法院审理贷款争议可能造成的偏袒。
第二,这些组织的贷款大都是为开发目的而不是为了盈利,因此通过仲裁调解争议可避免诉讼所形成的紧张和敌对的气氛。实际上世界银行甚至没有仲裁过一起贷款争议。
第三,国际金融组织在外交权利的主张方面比商业银行强得多。许多事项无需通过诉讼就可以解决。
国际借贷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融资中,无论是订立国际借贷协议或者是发行债券,都会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例如,借贷双方是属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借贷的货币可能是第三国的货币等。这就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这项国际借贷协议应当受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管辖,如果发生争议,应当根据哪些原则来确定它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这是属于国际司法领域的问题,通常称之为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协议的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此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时,法院根据法院所在国的冲突法规则认为应当适用于该协议的法律,称为准据法。
- 准据法的确定。
一般认为,每一个国际性的合同都有一个准据法,该合同所引起的问题, 大部分都要受准据法管辖,特别是有关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都要依照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
A.以明示方式作出的法律选择。明示的法律选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文规定,同意以某种法律制度作为他们之间的协议的准据法。现在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普遍承认“当事人自主”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作出的法律选择。
就国际借贷协议来说,各国法律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主要有:协议必须具有国际性;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或协议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或接触;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能是为了逃避按照“客观上有联系的原则”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某项强制性规定,等等。
借贷协议的当事人在选择协议的准据法时,往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不同的因素又各有利弊。因此,当事人必须慎重考虑,以便作出恰当的法律选择。贷款银行和购买债券的投资者,一般都要求适用其本国法或以金融交易中习惯适用的法律作为借款协议或债券的准据法。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还必须考虑到他们所选择的法律在法院所在国是否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B.在无明示的法律选择条款时如何确定准据法。国际借贷协议和债券通
常都有一项法律选择条款,明文规定它所选择的准据法。但有时它们对其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不作出明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时, 法院一般首先审查在借贷协议或债券上有没有选择适用某一国法律的意思的证明。许多国家的法院认为,接受该国法院的管辖或在该国仲裁就构成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该国法律的证据。
在没有默示选择的情况下,许多国家的法律采用所谓“重心说”的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另外,还有美国法学者提出的使用灵活标准、硬性推定、适用使合同有效的法律等方法来确定借贷协议的准据法。
C.选择国际公法为准据法。在国际融资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某个国家的国内法作为借贷协议的准据法外,还可以选择国际公法作为准据法。按照国际法院章程第 38 条第 1 款 271 的规定,国际公法包括:条约、国际惯例、文明国家公认的法律原则、国际法院判例以及有代表性的法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协议的准据法。
D.法律选择条款。国际借贷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十分复杂,但国际借贷协议或债券中的法律条款却非常简短。双方当事人有时还把准据法以外的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吸收到借贷协议或债券中去。有些贷款人在同意以借款人国家的法律作为借贷协议的准据法时,往往力图使准据法具有稳定性。此外,有些法律选择条款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准据法的适用。A.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每一个国际性合同都应当受准据法管辖,但这并不是说凡涉及该合同的一切事项均应受准据法管辖。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放弃了所谓“分割的原则”, 而主张采用单一的准据法。按照这种理论,合同的准据法应当尽可能管辖与合同有关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有关合同的实体方面的问题,只有某些必须受其他国家法律管辖的问题,才由其他国家的法律管辖。根据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B.不受准据法管辖的事项。
当事人的地位、能力和授权方式等问题,原则上应按其本国法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是政府,应依其本国法;如果是公司,应依其设立地法或主营业所在地法;如果是国际组织,则应依照其章程来确定。
关于合同是否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订立方为有效的问题,现在大多数国家,都主张既可以按合同的订立地位,也可以按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方式。
关于付款的时间、方式及方法等具体事项,均应按照付款地的法律来确定。
关于外汇管制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 条第 2 款(b)的规定,凡依据该协定承担义务的国家,在某些情况下,都不得强制执行与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的“外汇合同”。
关于诉讼程序法,一国法院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因此,有关程序法方面的问题,都必须由受理该案的法院所在地来确定,不能按照合同所选择的外国法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