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制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

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加强中央集权,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在宋朝职官制度上,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权力越来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朝逐步发展的。

宋朝中央机构可分为行政、军事、财政、司法监察和为皇室服务的机构这5个系统。

宋朝行政系统,最高长官仍为宰相,其特点是官名变化多,且权力小于前代。

宋初,沿唐后期和五代制度,设中书门下。中书门下设于宫中,又称政事堂,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各设一至三人。下设孔目、吏、户、兵礼、刑等五房,置检正五房公事、提点五房公事等官,处理具体事务。

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中书门下,恢复唐初三省六部制度,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为左相,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右相,以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为副相。

宋高宗又以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又改左、右仆射兼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仍以参知政事为副宰相。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几同虚设,很多官称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已不代表具体职务,仅作为官品高低、俸禄多寡的依据,称为寄禄官,真正权力转向一些新设置的机构。

如掌管军政的枢密院,总管财政的三司,掌管制、诰、赦、敕、图书的学士院,掌受天下奏状、案牍及颁布命令的银台司、通进司、发敕司,负责中下级文武官员任命、考核、黜陟的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负责礼仪的太常礼院等。

宋神宗改制后,除少数机构外,这些机构大多陆续被撤销,从而恢复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职能。

原中书门下之权分属三省,中书省取旨,门下省覆奏,尚书省施行。三省成为最高政务机构。六部除兵部外,其他五部也得到充实,特别是吏部,不仅管中低级文官,而且管武官,职权比唐代有所扩大。

南宋时候,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实为两省,但习惯上仍称三省。三省不另设长官,由宰相、副相通治或分治三省事务。六部设官减少,各部或由尚书或由侍郎主持部务。二十四司亦有所省并。

宋朝寺监设置有太常、宗正、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九寺,国子、少府、将作、司天、军器六监。北宋前期九寺六监中,除大理寺、国子监、司天监、都水监、军器监外,与三省六部情况相仿,名存实亡,职权被其他机构夺取。

宋神宗改制后,撤销司天监,另设太史局,九寺五监始各专其职,设官职掌,一如唐制。但各寺职务繁简不一。

南宋时候,各寺监有所省并。如鸿胪寺、光禄寺并入礼部,卫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监、都水监就并入了工部。

宋朝军事系统,北宋枢密院是总管全国军事的最高行政机构,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枢密院长官为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次官是同枢密院事或枢密院副使,资历再次者则称签书枢密院事或同签书枢密院事。

枢密使的地位相当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使相当于参知政事。枢密院主次官与参知政事同称“执政官”。宰相与执政官又合称“宰执”。枢密院下设兵、吏、户、礼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种具体事务。

宋朝枢密院长官多由文人担任,不用宦官,武将任此职者也极少,仅狄青、曹彬、王德用数人。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掌管禁军的是三衙。

宋初沿用后周制度,设殿前司与侍卫司。但殿前都点检、副都点检与侍卫司的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都虞侯,逐渐不再任命。以后,侍卫司又分裂为侍卫马军司和侍卫步军司,与殿前司合称三衙。三衙长官都称都指挥使,副职有副都指挥使、都虞侯。其属有指挥等武官。宋初三衙长官有统兵出征者,后来则无。

枢密院与三衙互相牵制,平日枢密院掌握调兵权,三衙掌握管理训练权,统兵出征时则另外遣将,三者都不能拥兵自重,从而防止了宋朝兵变的发生。

宋朝财政系统,国家财政管理的主要机构是三司和部。三司即盐铁部、度支部、户部。三部各设正使、副使、判官。三司使称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

宋神宗改制时,撤销三司,分其职于尚书省户部。三司使则由户部尚书取代。但全国财政大权又绝非尚书省所属户部所能全面经理,所以北宋后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制使。经制使主要掌管东南财政。

内库始于宋太祖建封桩库,宋太宗时候扩大为内藏库,以后内藏库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大,支出广,朝廷重大的财政开支多仰仗于内库。内库的主管,多为内臣或专门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皆不得过问。

宋朝司法系统,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和审刑院。刑部掌刑法狱讼。不过北宋前期刑部职权多被侵夺,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台来审断。

大理寺负责详断各地奏报案件。御史台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负责司法方面的事务。审刑院设于宫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详议官六人。

北宋前期,凡案件经大理寺审断,报审刑院复查,由知院事和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上报中书,奏请皇帝裁决。事实上审刑院侵夺了刑部复审权,成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宋神宗诏令审刑院并入刑部,重新恢复刑部和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构。

宋神宗改制后,刑部设尚书、侍郎、郎官、员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门郎中等官职;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断丞、评事、主簿等官职。宋朝大理寺的特点是内部分左、右二寺,左寺断刑,右寺治狱。审问与判决分别由不同机构官员担任,可以互相监察,保证司法的质量。

最高监察机构仍是御史台。宋朝监察御史无分察地方之责,主要是监察尚书六部。与御史台职能相近的有谏官,设左右谏议大夫、补阙、拾遗。

宋太宗时候,改补阙、拾遗为司谏、正言。这些官职,虽名为谏官,但无诏令并不任事。宋仁宗初年正式成立谏院,长官称知谏院事,以司谏、正言充任。宋神宗改制,废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司谏、正言任谏职,分隶门下、中书两省。

宋承唐制,也设有翰林学士院,并正式成为国家机构。学士院中有翰林学士若干。学士中资历深者称承旨。入院未授学士衔的称直院。

如学士缺,他官暂代学士职务的称权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属学士院的有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以在皇帝左右进讲书史为职。宋朝翰林学士待遇优异,地位仅次于正副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为群臣所仰慕。

此外,宋朝还新增设殿阁学士。如龙图阁、天章阁等藏书处,各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等官。这些官员的职责是管理秘籍,为文学侍从之臣。不过朝官外出也往往加某某阁学士的头衔,以示恩宠。北宋著名政治家、清官包拯,经常用龙图阁直学士,就是这类官称。

为皇帝服务的宦官机构有入内侍省和内侍省。入内侍省,设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宫廷内部生活事务,与皇帝、皇后最为亲近。内侍省,设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洒扫等杂役。

太子官署称东宫官,设置与唐代相同,皆以他官兼任,太子即皇位后即废。

宋朝地方分路、州、县三级。宋初沿唐制,将全国分为十道。

宋太宗改道为路,凡15路;宋仁宗初年为18路;宋神宗增至23路;宋徽宗时候又增至24路;南宋仅存17路。宋朝的路具有地方监察区和行政区的双重性质。

路的主要机构设置有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

安抚使司,北宋各路不全设,南宋时普遍设置。长官为安抚使,通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一路军政,同时也兼理民政。南宋前期,安抚使为路的第一长官。

转运使司,最初也是临时机构,宋太宗时候改为正式机构。长官是转运使。若兼任两路以上,官位较高,则称都转运使。副长官有转运副使、转运判官。主管一路或数路财政和漕运。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候始设,后罢。宋真宗时候复设,遂成定制。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也称提点刑狱。副长官是同提点刑狱公事,或武臣提刑。主管一路司法。

提举常平司,宋神宗时候始设。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一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

路下的府、州、军、监同为一级。一般多称州,领数县或十几个县;国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称府;军事要冲之地称军;盐铁矿冶之区称监。

开封府称东京,有时设置府尹,多以太子、亲王担任。如无人任尹,则由待制以上官员充任。包拯曾知开封府事。

府设知府事,州设知州事,军设知军事,监设知监事。“知”是主持的意思,知州事总管一州的行政、财赋、军事等事。知州通常由中央指派文官充任。又设通判,同领一州之事,对主官有监督之责,各种公文须由通判和知州事联合签署才能生效,从而形成了对知州事权力的牵制。

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县分京师内的赤、京城外的畿、4000户以上的望、3000户以上的紧、2000户以上的上、1000户以上的中、不满千户的中下、500户以下的下这8等。县设令,如以京朝官领县事,则称知县。

县令或知县负责一县之民政、财政、狱讼等事,若县有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属官有主簿和尉。主簿分管官物和簿书,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训练弓手,维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

北宋前期的官品为九品30阶。宋神宗改制,重订官品,设九品正从18级。

北宋前期散官阶也沿用唐制,为官吏的一种附加性官衔。文散官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将仕郎,共29阶。武散官从骠骑大将军到陪戎副尉,共31阶。

勋官12阶,与唐制相同。宋徽宗曾罢文官勋官,南宋时又恢复。

宋朝爵位分为12级: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有爵位的都有食邑,以户为单位。不过食邑是个虚数,食实封才是实数。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文,随月俸向官府领取。

宋朝官员正俸多以钱计算,禄粟以粮食计算,春秋服装以匹帛计算。不过有时应发放实物的也折合成钱。除俸禄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额外补贴。高级官员也有食邑之封,地方官有职分田。总的说来,宋朝官员的物质待遇在历朝中要算最优厚的。

宋朝官吏的选任,沿用唐代科举制度,但宋朝由于经济的发展和门阀制度的衰落,科举考试向庶族地主及中小地主知识分子广泛开放。对于士大夫,只要文章、诗赋合格,就可录取。这是扩大统治阶级基础的重要措施。

宋朝建立了一套监察官员的渎职惩处制度、选拔的标准和职务回避制度。宋朝对具有纪委职责的监察官员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监察官违反出巡制度都要受到处罚。还特别规定了监察官失察、自身贪暴受惩处的制度。对于失察的监察官,将给予严厉的处罚。

[旁注]

宋神宗(1048年~1085年),即赵顼,原名仲针。宋朝第六位皇帝,即位后,由于对疲弱的政治深感不满,且他素来都欣赏王安石的才干,故即位后命王安石推行变法,以期振兴北宋王朝,但由于操之过急,最终失败。

宋高宗(1107年~1187年),赵构,即字德基。南宋开国皇帝。统治期间,重用投降派秦桧,后以割地、纳贡、称臣等屈辱条件向金人求和。精书法,有《草书洛神赋》传世。

狄青(1008年~1057年),字汉臣,面有刺字,善骑射,人称“面涅将军”。北宋汾州西河人。在宋夏战争中立下了累累战功,以功升枢密副使。死后赠中令,谥“武襄”。

封桩库 宋库名。宋初收缴各割据势力所藏金帛至京师,另置库储存,称封桩库,每年节余亦存入此库。传宋太祖曾拟以此库存钱赎回燕云十六州。

宋仁宗(1010年~1063年),初名受益,立为皇太子后赐名赵祯。北宋第四代皇帝。在位时宋朝内忧外患,虽一度推行“庆历新政”,但未克全功。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北宋庐州,今合肥人,天圣进士。北宋官员,后卒于位。因不畏权贵,不徇私情,清正廉洁而家喻户晓,历久不衰。

食实封 受封爵并可实际享用其封户租赋。按照宋朝官制,食邑1500户以上始加食封。宋代食实封每户给钱25文。宋代的所谓食实封已经完全俸禄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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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初年的一天,宋太祖赵匡胤按照惯例会见当年新考上的进士。新录取的进士有11人,诸科28人。

这些未来官场的后备官员来到皇帝日常主持重要会议和政务活动的讲武殿,接受皇帝的接见。简单的试探之下,宋太祖居然从中间揪出了两个通过科场舞弊录取的人。

宋太祖借着这样一个事件,为科举考试增加了一道新的考试程序,那就是让士子与皇帝面对面地殿试。这样一来,皇帝就把对文官的选拔权牢牢地攥在了自己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