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不能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

选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废。现在的一大问题是选人的人不管人、不监督人,有的党委不管监督,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这是不行的。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古人云:“尚贤者,政之本也。”“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选贤任能是从古至今干部选拔的总体标准。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选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废。现在的一大问题是选人的人不管人、不监督人,有的党委不管监督,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这是不行的。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

反观当前,一些地方选人用人之所以出现了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无不与党组织把关作用弱化有着直接关系。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执政骨干队伍,这需要强化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责任,更多地担当“守门员”“把关人”的角色。

一、党委选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废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所属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多次发生组织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活动并公款报销,超范围发放咨询费、评审费,违规发放补贴等严重违纪问题,有关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退缴费用。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长江航道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熊学斌被免去党委副书记、局长职务,原党委书记、副局长李伟红(已退休)等人被通报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违规发放考核奖金共计208.9万元,县委书记黄永跃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违规发放的奖金全部清退。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经翠艳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委书记岗位。

……

2015年2月15日,中央纪委对8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这是中央纪委首次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专门通报。此次通报的8起典型案件,有的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四风”问题突出;有的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有的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甚至袒护、包庇,相关领导干部受到了责任追究。

2014年1月印发的新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旗帜鲜明地把“党管干部”这个首要原则进一步凸显出来,并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具体从原则、标准到程序、方法,都充分强调和保证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体作用,无论是动议提名,还是考察核实,都必须担起责、严把关,防止带病干部成为提名人选。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忙于提拔干部,把任期内提拔了多少干部作为一种政绩,有能力的要提拔,资历老的要提拔,没有职数拉长板凳也要想方设法提拔。

然而,有些地方的现实情况却是,选人的人不管人、不监督人,有的党委不管监督,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折射出有些单位或部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的“短板”。这足以说明,当下一些地方、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之间职责不够清晰,导致不知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而工作偏向了出错了违纪违规甚至违法了不知道由谁担责。

客观地说,长期以来受惯性思维的影响,各地、各单位党员干部“出事”后,党委、党组大多会把问题交由纪委、纪检组,纪委、纪检组也都会“一一应承”下来,既是出于尊重的需要,也是“被领导”主动服从的必须。

中央审时度势,把明确责任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方面,厘清责任,让各级党委、党组明确肩上要扛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深化“三转”,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深知头上顶着“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指明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向,找准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一个地方、一个单位良好从政环境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建设,不仅是党委的主体责任,也是党委书记的基本责任。

首先,切实担负起把关之责。要严格标准,遵循习近平提出的好干部五个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有的干部不事张扬,不会察言观色,但他们把工作看成事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尽职尽责。有的干部个性鲜明、善打硬仗,但不会逢迎趋合。像这样的干部,就要唯才是举、委以重任。要坚持关口前移,凡存在问题不符合选任条件的,或问题没有了解核实清楚的,不得作为人选考虑。强化廉政审查,做到干部人事档案“凡动必查”、个人事项报告“凡动必核”、党风廉政情况“凡动必听”,不让有疑点、有硬伤的干部蒙混过关。

其次,切实担负起监督之责。在选人用人上,党委(党组)既要正确履职,也要强化监督。要抓好日常工作监督。强化流程监督,对各个环节都要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强化常态监督,严格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干部离任检查等监督制度,加大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普遍检查力度,确保不留死角盲区。要抓好专项整治。严格实行职数预审、选用报备、不消不配,防止反弹。对接巡视等专项工作,将发现的选人用人突出问题及时纳入整治范围,建立台账、挂单整治。集中清理整治干部个人档案、考察文书档案等存在的问题,使基础工作更加规范、细致。要抓好查处问责。加大对违规用人、“带病提拔”等问题查处力度,确实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切实担负起示范之责。各级书记、组织部长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从自身做起严起,以上率下维护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要带头公道正派。坚持任人唯贤,只要符合好干部标准,都同等对待、放手使用,坚决杜绝“小圈子、小团伙、小循环”。带头正派做人,对上不跑不要、不拍不吹,对下不打招呼、不写条子,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要带头依规选人。要有强烈的制度意识、规矩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该履行的一步不缺,该把关的一项不漏,该请示报告的一件不少。要带头担当碰硬。好苗子加强培养,好干部及时使用,不合适的坚决调整,真正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对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坚决整治、不正之风坚决抵制、违纪违法坚决查处,做到不回避、不放纵、不护短,同时及时解决难点问题,及早消除不良情绪,确保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阵地不失守。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党委选人用人和管人不偏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才不至于沦为一句口号。

第十九章 不能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 - 图1

让路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二、倒查追责让提拔带病者“下”

第十九章 不能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 - 图2

警钟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从以往公开报道来看,超过20年“带病提拔”史的案例极少,但有一个领导干部的“带病提拔”史,却长达22年!

2015年3月,中央纪委在系列专栏《忏悔与剖析》中,以《千万不能跟党装两面人,耍两面派》为题发布济南市原市委书记王敏案件警示录。文章提到,早在1992年,王敏从美国参加培训班回到北京,经熟人介绍,和几个商人一起去豪华酒店吃喝玩乐,尽管只是一面之交,王敏就“入乡随俗”犯下了腐化堕落的错误。后来,那位熟人又多次带他去高档场所玩乐,让他欲罢不能。

20世纪90年代,一个老乡找王敏办事,送他一万元现金。王敏诚惶诚恐,后来想想,朋友间往来,别人不会知道。之后,变本加厉,找他办事的人越来越多,送钱送物的也频频登门。

2005年,王敏走上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岗位不久,便主动将妻子介绍给赵晋(江苏省委原常委、省委原秘书长赵少麟之子,被称为“最牛开发商”)认识,并对赵晋说,“你这个阿姨人很好,和她处不好的人肯定有问题。”于是,赵某主动带王敏妻子到北京、香港、澳门旅游、购物,从名牌衣服到名牌手提包,哪个好、哪个贵就买哪个。

2016年3月30日王敏案开庭审理时,检方也指出其“带病提拔”问题:2004年至2014年5月,王敏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晋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级晋升、工作安排等事项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妻王丽英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805.103万元。

在以往一系列落马领导干部中,比如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统战部部长王素毅相继被免职,均存在“带病提拔”问题。

尽管“带病提拔”的干部只是少数,但影响甚坏。问题干部边腐败边被提拔,原因也很多,其中一条是干部选拔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组织考察流于形式。有问题的干部还被“带病提拔”,而举荐其的“伯乐”又不被追究责任,这表明干部提拔有健全完善倒查问责机制的必要。

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一方面是个别干部善于伪装,另一方面干部选拔制度层面存在漏洞。

从以往被查处的干部来看,尽管相当比例问题是在现任上暴露出来,但其腐败劣迹以前就多有所闻,有的甚至被不断举报过。但之所以能“带病提拔”,还在于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

按照组织章程,干部任免提拔必须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党委慎重研究反复酝酿后提名、选举产生。但现实中,有些“一把手”在人事任免上“一言九鼎”,干部选拔变成了个别领导“伯乐相马”式的干部任用制度,使干部选拔任用流程沦为摆设,负责干部考察的部门对将任用的干部的考察,往往沦为走形式。更何况,如果掌握人事权的领导全凭个人意志定夺干部升迁,尤其是在其本身就有问题的情景下,所提拔的干部也很容易存在问题。

同时, 体制内监督也存软肋。比如让同级纪委来监督同级党委,现实中的效果如何呢?纪委书记是同级党委常委或是党委副书记,去监督党委书记,现实性会有多高?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死刑的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曾悔恨地说道:“一把手权力很大,用人用钱一句话,没有人敢监督,也不把法纪放在眼里,最终使自己走上了不归路。”

因此,遏制干部“带病提拔”,需要引入立体的监督模式,把“权力关进笼子”,让选拔干部脱离“密室”状态。

选拔干部发扬民主,除了民主推荐,还有个别谈话、实地调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等多种方式,还体现在酝酿动议、沟通协商、考察预告、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多个环节。引入立体监督模式,尤其要重视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前公开选拔标准、考察对象、考察范围、考察时间,并将考察监督方式进行全面覆盖,形成书信、电话、网络、来访、短信的“五位一体”监督平台,最大程度、最大真诚度地将拟选拔干部摆到公众面前。

要根治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问题,除引入立体的监督模式,带有关键性的一条是要发挥干部提拔“举荐倒查”机制的作用。

中共中央2002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0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对“带病提拔”的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但在以往的反腐败工作中,对于被查出的问题干部,常常“到此为止”,而当初提拔他的相关人员,极少因此受到追究或处理。

缺少对“问题干部”提拔过程的“倒查”,是对干部选拔任用上不正之风的妥协,不但造成了干部选拔任命的随意性,也加大了部分人利用权力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倒查“问题干部”的提拔过程,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一个有效手段。通过倒查机制约束具有人事权的领导的行为,强化用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要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就是压实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在干部是否“带病提拔”的问题上,再也不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而是必须清楚明白、明确判定,签了字就要终身负责,承担相应责任。这样的举措动真碰硬、切中要害,不仅使“患病”的干部少了“门路”,也给党委、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套上了“紧箍咒”, 直指带病提拔的“关键点”,极具威慑力,必将成为破除“带病提拔”的“一记重拳”。

第十九章 不能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 - 图3

摇身一变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从权力属性上说,权力的大小应与其责任的大小相匹配。谁有提拔用人的权力,谁就该承担提拔带来的后果。每个干部的提拔任用都应建有完整的提名推荐档案,谁提名推荐,谁就必须用责任作担保。一旦发现“带病提拔”现象,应启动责任倒查程序。对倒查的情况也要公开,有问题的,应依据干部提拔相关程序记录,按失职原因、责任大小等因素追究责任。

我们相信,随着倒查机制的不断健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党委选人用人和管人不偏废,尤其是建立“首提问责制”,要求首提责任人为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更好地倒逼党组织真正做到选贤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