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不能在个人重大问题上隐情不报

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向组织报告,离婚、结婚多少年了,组织都不知道。有的弄了很多证件,护照好几本,还有假身份证。这些事情不要报告吗?懂规矩就应该报告,隐情不报的,一是不懂规矩,二是这里面怕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13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说,有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不报告。不是说非要家里出了命案才需要报告。有的同志有重病不报,对所有人都隐瞒了,最后病危了组织还不知道,场面上的工作都干不了了,但就是不说,最后命都给耽误没了。

习近平还严厉地指出,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也不报告,在国外定居的按规定要报告,但他们也不是正式定居,就觉得可以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向组织报告,离婚、结婚多少年了,组织都不知道。有的弄了很多证件,护照好几本,还有假身份证。这些事情不要报告吗?懂规矩就应该报告,隐情不报的,一是不懂规矩,二是这里面怕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从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中不少人都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类违规违纪行为开始,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的义务中早已规定,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党的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倘若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

一、“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入通报的深意

2015年6月15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两名省部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两人分别是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最高检同日发布,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孙鸿志、廖永远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中央纪委关于孙鸿志、廖永远违纪违法的通报中,首次出现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表述。

根据规定,中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集中填报14项个人有关事项。其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

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央多次强调,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事实上,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是中央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曾就“如何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做过解读,并指出要依靠四个方面: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二要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三要着力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包括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等;四是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

不报或者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则被视为不守纪律、不讲规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刊发访谈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有明文规定的,打“擦边球”“是不讲规矩的表现”,“规矩一旦被突破,离违纪就不远了”。

在不少惯常印象中,领导干部搞假年龄、假学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这都是“小错误”,中央纪委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作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具体细节,将其视为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再次证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不是“稻草人”,而是悬在每个领导干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中央反腐利剑直指“隐瞒不报个人相关事项”,让公众看到监督之弦越绷越紧,制度反腐的发条越拧越紧,这无疑是反腐败新动向。而事实上,领导干部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并非个例。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2015年以来,中央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比如,巡视组在抽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个人有关事项时,他申报了2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而且大多地段好,有些房产价格不菲,与其家庭实际收入相差很大。

再比如,广东省国资委原党委书记刘富才因未向组织报告擅自出国,长期滞留国外不归,拒不配合组织调查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2014年至今,交通运输部18人因“房产”“资产”瞒报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2015年9月,杭州市有4名处级干部瞒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被暂缓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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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往典型案例发现,瞒报、漏报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类,重要资产被“遗忘”或“不知情”。房产、投资是个人事项瞒报、漏报的高发领域。第二类,因私护照在手,出境出国“说走就走”。第三类,家人都在海外,隐瞒不报“裸官”身份。当事人对“资产”漏报的解释是,“以为已经出手”的股票实际并未卖出,或者是对配偶所认购的基金“不知情”等。

一些领导干部到底为什么隐瞒不报个人事项呢?一是如实填报,数字过大,明显与收入不符,怕自我暴露;二是侥幸心理。组织上也不怎么抽查,哪能碰巧查到自己呢?三是即使抽查到自己隐瞒个人事项也算不了大问题,至多批评教育谈谈话而已,或者是个人诚信不够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从2015年开始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对隐瞒不报的领导干部开展调查核实,一旦发现蛛丝马迹深查严挖。

中央反腐制度越来越严谨,制度之篱越扎越紧,瞒报“风险”加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在面对个人事项申报时,不要再有想法,尤其是不能有侥幸心理,对党忠诚,实事求是,就能够从思想上约束自己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自己在心里要有谱。

更何况,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从“只申报、不抽查”到扩大抽查比例、实行“凡提必查”制度,抓住了干部日常监管的“牛鼻子”。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而言,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如今制度之篱越扎越紧,问责的力度在加强,瞒报的“风险”在加大。领导干部要“隐瞒不报个人相关事项”,可得好好掂量掂量,以免酿成大错。

二、为“裸官”穿上从严监管“紧身衣”

用“裸官”身份大肆助长个人疯狂敛财,一次性收取300万美金、港币1000万等大宗钱财,还唆使其多名家族成员参与巨额贿款的接收、分解和转移等工作,连情妇也恣意走上台前收取贿赂;帮老板减免4亿债务获利千万……

2016年1月,广东省国资委纪委在旗下杂志《国企清风》首次披露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案情。

早在1997年,李若虹妻子和女儿已移民澳大利亚,为支撑其妻女在澳大利亚的富足生活,李若虹变样进行敛财。在李若虹贪腐案中,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特定关系人为时任广发银行督导员的女性吕某某。李若虹“裸官”身份客观上助长了其对金钱和美色的欲望,降低了其进行贪腐的忌惮程度。

近年来,“裸官”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裸官”一词诞生于2008年。它的提出和流行,以及对于这种现象自民间到各级政府再到中央高层的渐次重视,实则正与中国反腐规划的进程互相映照、息息相关。

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2008年6月22日,新华社经授权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即中国第一个“五年反腐规划”。时隔十日后,2008年7月3日,一篇《还有多少贪官在“裸体做官”》的文章开始在网上广泛传播。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安徽省芜湖市政协常委周蓬安。时逢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发,文章评论道:“由庞家钰案,我们又很容易联想到诸多先安排好妻儿乃至情妇出国,自己在国内‘裸体’当官,并使用手中权力将国家大批财产转移至境外私人账户的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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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应外合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自此,“裸官”一词诞生。

2010年2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监管裸官首次作为预防腐败局工作重点被提出。

2010年4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1年3月5日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马馼表示,2011年中国将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这一规定,以强调申报领导干部婚姻家庭涉及情况为出发点,显然与以往落马领导干部生活作风败坏、配偶子女助纣为虐,以及部分贪官利用配偶子女拥有外国籍或绿卡等便利条件外逃等有直接联系。

尽管中国现行法律对领导干部国籍有严格规定,但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却仍缺乏明晰的可操作性规定。因此,近年来中国部分领导干部虽身居要职,但其配偶子女却移居海外,获得他国国籍或绿卡。

从以往情况来看,部分贪官钻法律空子,暗度陈仓,利用配偶子女申请绿卡与入外国籍,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继续做官,一旦东窗事发,便迅速抽身外逃。

国家在加大反腐败力度时,对那些配偶子女都移居国外的领导干部,需进行更严格的管理,“裸官”的存在,不但为部分贪官提供了外逃的捷径,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使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安全处于不利状态,有损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应引起广泛而高度的重视。

中国“裸官”情况,多数是以领导干部犯罪案发的方式揭开深层内幕——

2007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而庞家钰的妻儿,早在他2002年权势如日中天时,就已悄然移民加拿大了。

这样的“裸官”腐败案,并非个案。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央纪委“双规”前逃往美国。据报道,周金伙之妻陈淑贞在案发前早已移居美国,并拥有绿卡,为他外逃留下了后路。

2005年1月,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潜逃加拿大。他在职时将10亿元人民币分批转移出境,还拿公款十几次“出国考察”,安置妻子移民及为自己潜逃“踩点”。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身无分文,靠前妻“救济”。

近年来,中国贪官外逃现象令人触目惊心。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逃领导干部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是,这仅是一个保守的估计。

在全球化的当今,公众对普通公民因经商、置业、求学等原因获取绿卡或转换国籍,早已习以为常。但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申请绿卡与秘密入外国籍,公众却始终有着无限想象和猜测的空间。

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绿卡,有违政治伦理,对公众来说,领导干部特别是身居要职的高级领导干部,作为公民个体的角色已被大大弱化,在绝大多数场合,领导干部就是政府的代表。他们应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忠诚、廉洁、奉公、守法,已成为社会公众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加之中国重视家庭的传统观念及落马领导干部的先例,一旦领导干部将家庭成员“转移”国外,其与人民同在、与国家患难与共的正面形象将遭到质疑,人民群众有理由怀疑其忠诚和廉洁,甚至怀疑其随时可能“脚底抹油”开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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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不报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更何况,这样“留后路”的领导干部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国防造成一定威胁—除可能转移鲸吞的国家财富外,他们中的某些人还掌握着国家的经济或国防情报,其一旦逃到海外,往往会成为敌对势力策反的对象。

当然,不能由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拥有外国籍或绿卡,就简单判定此人是贪官或对国家不忠诚,但起码很难让普通民众相信他们对祖国怀有深厚的感情和坚定的政治信念,这样的领导干部一旦腐化变质,国外的家庭自然成为其隐蔽所和避风港,给反腐败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同时,由于“裸官”的存在,在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决策时,这些领导干部的立场容易偏移,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为人不能左右逢源两只船,领导干部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因此,必须用制度为“裸官”穿上从严监管“紧身衣”。尤其要多做未雨绸缪的工作,减少亡羊补牢的损害,使“裸官”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是“官”不能“裸”,是“裸”不能“官”,从而把从严治吏落在实处,着力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防止国家经济损失,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三、个人事项报告要在“实”上下功夫

2010年以来,每年1月31日前,全国有150万名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要求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等个人事项,在许多国家是通行的做法。中国的集中探索和实践主要依据是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按照《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按照规定每年向组织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而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决定,全国不做统一安排。

如果将这一制度做中外对比,可以发现,当前中国规定报告的主体范围与国外相比更为广泛。比如美国规定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需要申报公示财产,大约2.5万名,另外有30余万名联邦政府官员只需进行财产内部申报;而澳大利亚规定,部长、部级人员和高级公职人员需要报告财产;韩国则规定,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需要申报财产,总人数约为18.8万人,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14项内容中,涉及“家事”方面的有8项,主要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涉及“家产”方面的有6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投资等情况。同时,《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做出书面“承诺”。

《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徒法不足以自行”,只填报不核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

2013年12月,为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并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2014年1月,中央组织部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在全国正式启动抽查核实工作,亮出了两把“利剑”—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

中央组织部2015年工作“新安排”明确提出,在2014年基础上,还要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抽查,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

这两把“利剑”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不仅可以揭出一些领导干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干净做官”起到倒逼作用。

同时,这项制度还明确规定,检查结果的运用坚持“五个一律”:即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做出说明;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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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位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随着这张制度大网徐徐拉开,“裸官”已无处可遁。据统计,2014年结合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全国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被调整了岗位。

2014年,中央组织部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以湖北为例,该省2014年共抽查核实了1896名领导干部,其中200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责成做出书面说明或受到批评教育,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6名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当地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在逐步完善,该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正逐步显现。下一个阶段,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应向两个方面继续发展,第一个是抽查的比率会越来越高,以后抽查会常态化;第二个是个人报告事项的内容要越来越广。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有申报、核查、公示三个环节。按国外经验,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此前,全国已有数十个地方(市县区)开展了相关试点。但不少地方试点昙花一现,更多地方陷入“搁浅”状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只要国家确立总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相关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这一天就不会太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