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削弱八旗贵族

康熙以来,诸皇子争立,满洲八旗王公贵族分别依附诸皇子,自成势力, 形成朋党。雍正帝翦除诸弟,又从制度上削弱八旗贵族,以杜绝祸源。

停止诸王兼理旗务——康熙时,曾由皇子诸王数人分管八旗事务,一七二八年十月诏谕说:“向因宗室诸王等闲居无职掌之事,⋯⋯是以谕令数人管理旗下之事。今观诸王之办旗下事者,与该旗大臣不甚相安。似此,则于

诸王无益,而于公事亦未免耽误矣。”雍正帝还在诏谕中指责诸王所办之事有舛错,若照例处分,于心不忍,不若仍令闲居。诏谕规定:“除宗人府外, 其余兼掌之处,俱著停止。”(《世宗实录》卷七十四)

王公护军归隶营伍——清初定制,上三旗守卫禁廷,下五旗护军各守王公府第。王公所辖旗下每佐领有护军(大巴牙喇)十七名。雍正帝即位后, 重申康熙时旧制:“凡上三旗大臣侍卫官员人等,俱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

(《世宗实录》卷三)一七三○年,将八旗护军均隶禁卫,一律改为禁卫军, 王公只留满洲、蒙古佐领下二名亲军(《八旗通志初集》卷六十七)。

改革主仆关系——满洲八旗王公对属下人等,仍沿袭奴隶制遗留的主仆关系,存在许多特权。雍正帝即位后,一七二八年七月,即将八旗都统(固山额真,旗主人)改称为固山昂邦(旗长官),改铸印文。这实际上即是取消了八旗王公都统的主人地位。八旗旗主原可对属下审刑治罪。雍正帝定制: “旗分人员,不许擅行治罪,必奏闻交部。”(《八旗通志初集》卷一)又定制:八旗补用王府官职,任使旗下人员,或需用多人供差役事,都必须列名请旨,极大地限制了八旗王公的权力。八旗各派满洲御史二员,稽察八旗一切事务。

出旗为民——满洲王公贵族拥有大批的奴仆和壮丁,视如奴隶。一七二四年,雍正诏谕刑部说:“向来八旗官军人等,待家人过严,微小之失,甚至殴责毙命。奴仆虽贱,彼亦人子”。定议:“其官员违法责打奴仆致死, 及持刃杀死者,分三等,定以罚俸、降革、鞭责。平人犯者,分三等鞭责枷号。至官员平人有致死族中家仆者,各从重拟。八旗官员画一遵行。”(《世宗实录》卷二十一)但旗人奴仆违犯教令,家主依法决罚致死及过失杀者, 仍照旧例不论罪。可见,这还只是对主奴关系给予更多的限制。

皇庄和王庄中,庄头役使壮丁,也与奴仆相似。一七二四年规定:“嗣后如肆行凌虐者,许壮丁即行控告,所告果实,止一二人,则另拨与别处屯庄;至四、五人,即将庄头革退治罪。”(《世宗实录》卷二十)次年规定: 八旗家奴,如果主人情愿令其赎身为民,档案可查,以后不得借端控告。一七二七年又规定:八旗继养“民人之子及仆人之子,俱著为民。”(《世宗实录》卷六十四)雍正帝连年颁发的一系列诏谕,使八旗贵族役使的奴仆、庄丁,得以经由各种途径有条件地出为民户。雍正帝旨在限制满洲贵族势力, 残余的满洲奴隶制因而更为削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