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贱为良”

清代统治的人户中,满洲贵族役使的奴隶之外,还有各种贱民,分布各地,在明代或更早的时期即已形成,历代相沿不改。这些贱民并非奴隶,但地位低于平民,不列于民户的户籍。雍正帝在削除满洲奴隶制和改革丁税制的同时,陆续将各地的各类贱民,除籍为良民,编入户籍。

山陕乐户——乐户原为教坊乐人。明代将罪犯罚为乐户,逼勒为娼,不入民户户籍。山西、陕西一带有大批乐户。据《熙朝纪政》卷三《除贱为良》条载,他们是明初不附靖难的兵民,“编为乐籍,令世世不得自拔为良”。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四月,浙江道监察御史年熙(年羹尧子)条奏说: “山陕乐户沉沦丑秽,无由自新”。(《永宪录》卷二)议政王大臣会议认为,压良为贱,是前朝弊政,亟宜革除。雍正帝采此议,命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世宗实录》卷六)。

浙江惰民——浙江一带有所谓“惰民”,不在士农工商四民之中,不入民籍,甚至不能穿着四民的服装。男子捕蛙、卖饼为业,妇女或说媒,或伴良家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或走市巷,成为私娼。一七二三年八月, 两浙巡盐监察御史噶尔泰奏请除绍兴惰民籍,说当地惰民称为“丐户”,“丑秽不堪,与乐户无二。请照山陕乐籍,一例削除”。雍正帝于当年九月,诏“除绍兴府惰民丐籍”(《世宗实录》卷十一)。惰民改业,同于平民。

安徽伴当、世仆——明末以来,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宁国府有“世仆”,当地称为“细民”。伴当、世仆户需为主户服役,甚至遭受主户鞭打。主仆之分承袭前代,茫然无考。雍正帝认为,这是相沿之恶习,并无上下之分,应开豁为良,命当地督抚查明具奏。安徽巡抚魏廷珍奏请:“嗣后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役使;

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存主仆名分;其不在主家所生者, 应照旗人开户之例,豁免为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 概不得以世仆名之,永行禁止”。雍正帝准其议,一批细民被除为良民(《世宗实录》卷五十六)。

广东疍户——广东滨海,有疍(音旦)户籍。疍户以船为家,捕鱼为业。疍户地位卑贱,不准登岸居住。疍户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 终身漂泊。雍正帝认为,疍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输纳鱼课, 与齐民一体,不应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饬令督抚晓谕地方,“凡无力之疍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疍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世宗实录》卷八十一)。

江苏丐户——一七三○年五月,江苏巡抚尹继善奏称,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二县,有从旧沿袭下来的丐户,不得列于四民。请照乐籍、惰民之例, 除其丐籍,列于编氓。得到雍正帝的允准实行(《世宗实录》卷九十四)。

雍正时,各地大批不在籍的贱民除为良民,编入户籍的民户人口也因而大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