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的开发

顺治时,曾在山东开采银矿,在直隶古北口、喜峰口等地开采铁矿,均由官办或旗办(满洲八旗官员采办)。一六七九年,户部等议定钱法十二条, 许民间开采铜铅。由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民间采矿,八分听民发卖,二分交官。采取铜铅,先听地主(矿地主人)报名采取,如地主不采,许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采取金银矿,采矿者得六分,官收四分。

三藩战后,汉族地区结束了长期的战乱。清朝更加鼓励民间采矿,以增加税收,补充国用和军需。原由吴三桂镇守的云南地区,铜矿丰富。一六八二年,敕准云贵总督蔡毓荣的建策,奖励云南采铜。此后各省矿冶也陆续开采。明代的矿冶,万历时曾有较快的发展。明朝对矿冶的专制统治和长期的战争,使许多地区的矿采遭到破坏而中止。清朝对矿采的奖励,又使各地矿采逐渐得到恢复。广东罗定、海阳和阳山的铁、铅矿,广西南丹、贺县的锡矿,四川邛州、蒲江的铁矿,湖南衡州、永州两府的铜铁锡铅以及贵州的水银铅矿,山东莱阳与陕西临潼的银矿,河南涉县的铜矿等,都在康熙时期陆续开采。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全国大型矿厂只有九个,次年即增加到二十九个。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到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时, 见于记载的大型矿厂有六十六个。矿业的恢复与发展,使清朝增加了赋税收入,也为手工业的恢复与繁荣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