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国统治下的满汉奴隶与农民
皇太极即位前,努尔哈赤已经占据了辽东平原。领土的扩大为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方面是,八旗满洲迁居到新占领的辽河平原,社会生产不能不转变为以经营农业为主,渔猎、畜牧退居到次要的地位。另一个方面是土地占有不能不重新分配,剥削关系也需要相应地改变。皇太极统治时期,辽东居民包括了三部分人。一部分是新迁来的八旗满洲,包括奴隶主、自由民和各族奴隶。第二部分是原居辽东的汉族农民, 主要是明朝的军屯户。第三部分,是从明朝俘掳来的汉族生口以及朝鲜的俘奴。一六三五年和一六三六年,清兵两次进入明朝境内掳掠人口、牲畜,有二十五万之多。此后,连年俘掠,汉人奴隶不断增加。人口与牲畜综合计算, 正是反映了把奴隶当作牲畜一样地看待。在清国建号时期,新迁来的八旗满洲需要安定,原居辽东和俘掠的汉人需要统治,新建的清国面临着重大的社会任务。
八旗分地 一六二一年三月二十日,金兵攻占辽阳,便分兵占领各地。九月十六日,努尔哈赤命令:在牛庄、海州以东,鞍山以西,将二百牛录分成两半,每一牛录各住五十甲。据一六二二年四月的档子记载,八旗分辖的地方是:正黄旗收揽费阿拉、尚间崖、抚西、奉集堡等八城;镶黄旗收揽柴河、范河、懿路、铁岭等十城;正红旗收揽清河、碱场、东州、马根丹(单) 等十城;镶红旗收揽沈阳、十方寺、虎皮驿、长胜堡等十二城;正蓝旗收揽岫岩、凤凰、汤站等十一城;镶蓝旗收揽旅顺口、金州、望海埚等八城;正白旗收揽复州、盖州、庆云堡等九城;镶白旗收揽海州、耀州、鞍山等九城。
《清太宗实录》卷七记载,太祖努尔哈赤时,八旗“守边驻防,原有定边”。后来“展边开垦”,“移两黄旗于铁岭,两白旗于安平,两红旗于石城。其阿敏所管两蓝旗分住张义站、靖远堡,因地土瘠薄,与以大城之地。”阿敏越过所分地界,擅过黑扯木地开垦。皇太极处置阿敏,列举十六罪,越界开垦是大罪之一。可见,分地是法定的。后人追述说:“太祖、太宗原将八旗分左、右翼,庄田、房屋俱从头挨次分给。”(《清圣祖实录》卷一八)按照传统,掳掠财物要八旗平分,土地要八家分占。金国领域扩大后,八旗迁移新地,确定分界,农垦与防务相结合,形成土地分配的新形式。
计丁授田 一六二一年努尔哈赤攻占辽东后,即实行了“计丁授田”的办法。这年七月,通告收取海州地十万日(一日约六亩),辽东地二十万日, 共三十万日田地授予八旗人丁。同时规定,这一地区的尼堪(汉人),包括乞丐、和尚在内的平民,也都计丁授田。每三丁共耕一日的官田,作为贡赋。二十丁出一人当兵,一人服差役。明朝的杂税,予以废除。金国实行的这种授田制,来源于田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它略同于金代女真的授田制,也和汉族古代的井田制或北朝的“均田”制有某些相似。努尔哈赤曾指责明朝的制度,穷人遭受富人和官员的勒索。计丁授田制使汉人农民成为金国的自由民, 实际上却是把满族的土地国有制推行于辽东汉人的封建社会。授田之人屯住之所沿袭明人的称谓,称为“屯所”。
编庄分丁 金国实行计丁授田制后,满汉杂居。一六二一年十一月,努尔哈赤的文告中说:“诸申、尼堪要同住一村,粮一起吃,牲口的草料一起喂。诸申不要欺凌尼堪,不要强取尼堪的任何东西,不要抢夺。”告诫“诸
申、尼堪合议,公正为生。”(《满文老档》太祖朝卷二十九)但是,不甘忍受压迫的汉人农民仍不断地与明朝相联络,起而反抗金国官员的统治。自一六二二至一六二五年间,金国对各地反抗的农民,进行了严酷的镇压,大批汉人被处死。《满文老档》太祖朝卷六十六记录一六二五年努尔哈赤对汉民说:“我占领辽东后,没有杀害你们。没动(你们)住的房、耕的田,没有侵占你家的任何东西,加以收养。就是那样收养,也不顺从。古河的人杀死我派去的人,叛变了。马家寨的人杀死我派去的使者,叛变了。镇江的人逮捕我任命的佟游击,送给明朝,叛变了。长岛的人逮捕我派去的人,送到广宁。双山的人定约,带那边的兵来,杀了我们的人。魏秀才告发岫岩的人叛去了。复州的人叛变,定约带明朝的船来了。平顶山麓的人杀了我方的四十人,叛变了。不念我收养之恩,仍与明朝一方合伙,所以杀了有罪恶的人。” 努尔哈赤命令把煽动反抗的明朝的旧官、秀才、老爷(地主)们处死。八贝勒的拖克索以至诸申家投充的尼堪,全部逮捕甄别。经甄别后,把那些可以筑城郭、纳贡赋的人编“庄”,满语称“拖克索”。每一“庄”,男丁十三人,牛七头,田百日。二十日纳官粮,八十日本庄食用。十三人中有庄头一名,督催差役。庄归属八旗贵族,并按照等级分给总兵以下,备御以上各官。每一备御,给一庄。庄丁实际上是贵族的奴隶,受到严格的控制,比授田民户地位更加卑下。
一六二六年九月皇太极即位后,因汉人庄丁多有逃亡,下令释免部分庄丁为民户。《清太宗实录》卷一记载说:“上洞悉民隐,务俾安辑。乃按品级,每备御止(只)给壮丁八、牛二,以备使令。其余汉人,分屯别居,编为民户。择汉官之清正者辖之。”皇太极的这一改革,实际上只是减少分配给官员的庄丁人数,确定汉官管理办法,但显然未废除编庄制度。所以,十五年后,一六四一年十月,朝鲜目击者报道沈阳附近农庄情形,仍然说:“诸王设庄,相距或十里,或二十里。庄有大小,大不过数十家,小不满八、九家,而多是汉人及吾东被掳者也。”(《沈馆录》卷三)据此,汉人及朝鲜被掳的奴隶依然编为诸王的庄丁。不过,皇太极的改革,至少使原来的汉人庄丁,有三分之一被编为民户。一六三八年皇太极又下令,攻占辽东时俘掳的良民,在诸王以下及民人之家为奴者,查出后也编为民户。辽东的汉人民户与庄丁同时并存于广大农村。
离主条例 努尔哈赤时曾有奴隶离主的规定。皇太极即位后,一六三一年修订《离主条例》。一六三六年四月,制定“(皇帝)登基议定会典”, 也列举了奴隶离主的条目。凡八旗贵族私自采猎、作战时私藏财物、私自杀人、奸污属下妇女、举用不实及阻挡告发者,奴隶告举主人属实,准许离主。诸贝勒如犯私通敌国、谋害宗室兄弟及叛逃诸罪,也许奴仆首告。奴仆离主, 视不同身分,或拨给别旗仍为奴隶,或得到释免。太宗朝《满文老档》和《太宗实录》保存离主事例四十四件,除两起原被告身分不明外,属下人告发贝勒的十三起,告发官员的有七起;奴仆告发主人的有二十二起,其中包括告发贝勒、公及其家属的六起、告发官员的十起。案情从危害国家以至到刑事犯罪,几乎是无所不包。这和离主法令的实用范围,是完全一致的。判决的结果是:诸申离主的十七起,不准离主的一起;阿哈离主的十五起(内二起拨给他人为奴),不准离主的九起;身分不明的二起,都准离主。
奴隶离主的条令,主要是皇太极用以控制满洲贵族,但奴隶由此获得告主和离主的权利,却是对奴隶制统治的一个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