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货币地租
我们现在看到,一块农田的谷物或产品地祖完全取决于劣等土地的耕种范围,或优等土地的精耕程度,但一块农田的货币地租,则部分取决于位置, 只有部分取决于耕种的范围。假如在一个帝国内所有土地的位置同等地好, 或者同样接近市场,那末,同样肥沃土地的谷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每处都会相等。但是,由于位置的差异,忖给同样肥沃土地的货币地租,就有很大的差异。所风,假定两个农民使用同量资本,例如各为五千(似为五百之误—
—译者)夸特,耕种同样好的农田,一块在伦敦近郊,另一在约克郡;再假定伦敦是这两个农田的产品必须运去出售的市场,从约克郡到伦敦的运费是五先令一夸特;这样,假如每块农田的总产品是一千夸特,其中五分之一或二百夸特作为地租,被地主收去,则靠近伦敦的农田的货币地祖,即比约克郡的农田的货币地租,每年多五十镑。因为靠近伦敦的农田所收获的谷物量不够供应有效需求,伦敦城内的谷物价格必须足够支付那些从最远的地方把任何必要供应运去的人的生产费用和运输费用。得到这个增加价格的近郊农民,必须同比例地增加付给地主的货币地租;正如优等土地的使用者,当次等土地被用来耕种时,必须增加支付谷物或产品地租一样。
但是有人说,密德耳塞克斯的农尺必须不仅要支付较高的货币地祖,同时还须支付较高的谷物地祖,因为,如果不这样做,有人认为作为利润留给他的谷物数量,就会等于留给约克郡农民的数量;同时,当密德耳塞克斯谷物价值高于约克郡时,他的利润也相应地增高,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但他们支付同样谷物地租的情况并不会真正形成他们利润的差别。我曾假定过两地农民都使用同量的资本,但必须注意,无论密德耳塞克斯的农产物价值超过约克郡到什么程度,密德耳塞克斯农民所用的资本价值也必须作同样程度的增加。因此可以推论,后者的作为利润所增加的产品价值或价格,正等于他使用资本所增加的价值,结果是在任何方面,他的景况并不比别人好。
在这里,我注意到《价值批判论》(CriticaI Dissertation onValue) 的作者在第 194 页中的辩驳。他说,因为当次等土地被耕种以后,在支付地租的土地上所生产的那份谷物的价值与其生产费不成比例,所以,如果说已经扩展到次等土地的国家所生产的总产物价值,仍是根据那个规律的话,是不正确的。但是,主张农产品的价值、以及所有那些使用新资本和劳动于生产便可无限增加其产量的商品的价值,是由它们的生产费用所支配和决定的那些人,经常是指在最不利条件下所收获的那部分农产品或任何必需的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而言的。李嘉图说,“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制造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决定其交换价值的永远不是在极为有利、并为具有特种生产设施的人所独有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时已感够用的较小劳动量,而是不享有这种便利的人进行生产时所必须投入的较大量劳动;也就是由那些要继续在最不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人所必须投入的较大量劳动。这里所说的最不利条件,是指所需的产量使人们不得不在其下进行生产的最不利条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 3 版,第 60 页。)
这就是我们一向了解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们的生产成本,或决定于
Measures,and Causes of Value)第 17 页中,第一次明白地指出。
生产它们并运到市场去所需要的劳动量这一命题的意义。这并不是说,拿来出卖的每一顶帽子或每一蒲式耳谷物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它时实际消耗的劳动量。真正的意义是:所有帽子的价值,和运到市场的所有谷物一样,都是为某一尺度所决定,这个尺度就是在最大的困难中生产那顶帽子或那蒲式耳谷物所需要的劳动量。
很明显,估计农产品的价值,如果假定它全部都是在同一的环境下以最后用于土地的资本而收获的,则不致发生任何错误。虽然这些产品的一些部分可能是在非常不同的条件下收获的,然而可以肯定,它们的价值却必须一律决定于、并统一于最后使用的资本所收获的产物价值。因此,当一定量的谷物作为资本使用于任何生产事业中时,我们事实上须把它看作是耕种于最坏土地以生产谷物的人以一定劳动量所得到的实际产物或这种产物的等价物。这样用作资本的劳动量,或由它所代表的劳动量,必然明显地决定着由它所生产的商品的真实价值。这个原则对所有能无限增多其产量的商品,都知适用的。在探讨任何这类产物的交换价值时,我们将发现,在市场的一般民情况下,这类产物如果是在最不利的条件下生产的,则其交换价值为实际耗费在它生产中的劳动量所决定,或者为相同条件下生产的同样产品所实际耗费的劳动量所决定。
这样说明了土地被私人占有和支付地主地租的情况,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价格,或对归初期社会发展阶段中决定交换价值的原则有任何背离。下面我们将研究资本积累及其运用,以及工资率变动地商品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