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换价值

一切为人需要,并必须以一份劳动才能得到的商品,都具有价值,也就是说,具有交换劳动或别种商品的能力;因为雇用劳动来生产或获得一个商品,实际上就是用劳动来交换它;任阿必须以劳动得到的商品,自然和其他用同量劳动得到的商品有同样的价值或同样的交换能力。

虽然交换价值或交换他种物品的能力,乃是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商品所固有的性质,但除非把它们拿来互相比较或与劳动来比较,是不能体现、也不能评价的。一个商品的价值,如果不与某些其他作为标准的商品或劳动来比较,是完全不可能体现的。任何物品或产品,除非把它与用以交换或可能用以交换的其他商品来比较,是不可能有任何交换价值的。正确地说明绝对交换价值,一如正确地说明绝对高度或绝对深度一样。我们说 A 是有价值的, 或说它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有交换一定量 B 或 C 的能力;很明显,A 交换到的 B 或 C 的数量,形成 A 价值的唯一可得到的尺度或表现;正如 A 的数量成为 B 或 C 价值的唯一可得到的尺度或表现一样。

从交换价值是一个商品交换其他商品或劳动的能力来看,一个商品价值的变动,绝不会不引起与它比较的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同时变动。假定, 1820 年一蒲式耳的谷物,交换到五个先令,现在它交换到十个先令:在这个

情况下,明显的,谷物与白银比较,价值是提高了一倍;同样的,白银与谷物比较,白银的价值掉了一半。象这样一种变动其他与之有关的各种事物即随之变动的情况,正同一切商品或产品相互交换时的情况一样。如果说 A 的价值提高了,这必定是就它与另一种东西如 B 的关系而说的。如果说 B 的价值降低了,这必定是就它与另一种东西如 A 的关系而说的。所以,明显的, 不可能只变动 A 对 B 的关系,而不变动 B 对 A 的关系。

所以,很明显,没有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能够固定不变,除非它在所有的时候都能交换到或购买到同量的一切商品或劳动。假如 A 交换到一个 B、两个 C、三个 D 等等,并能经常保持它对它们现在的关系而无变动,那它的交换价值才是不变的;同时,很明显,为使 A 具有不变的价值,必须是,现在决定 A 与 B、C、D 等的关系的条件,或者说 A 交换或购买 B、C、D 等商品的能力的条件,不管怎样,永远对它和它们保持同比例的影响。①说明商品交换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状态的经验,充分地证明,商品实际生产的情况,与现在所假定的情况在作用上是非常不同的。但这也可能是值得注意的,假如各种商品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出来的,则不仅 A,而且其他每一种商品, 都会有一个不变动的标准;正如市场上任何已知商品,都可以用作其他商品价值的标准一样,同样也很明显,这样一个不变的标准,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它所能告诉我们的应该是,最初使 A 交换 B 的原因,在同一比例范围内,继续影响它们两者;但是这些原因的性质以及它们作用的强度,我们是完全不能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