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谷物或产品地租
地租确实是“农尺为利用土地的自然的和固有的能力,而忖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的产品”。假如有房屋建筑在一个农场上,或者用资本和劳动把农场圈起来,进行排水或用任何方法把它加以改良,则农民为使用它而付给地主的那一笔钱,就不仅包括着真正的地祖,而且也包括着使用为改良它而支出的资本报酬。在普通的语言里,这两笔钱常常在地祖的名义下混杂在一起;但是要研究这种性质,就必须把它们看作是完全不同的。决定地租与决定利润的规律,是完全不同的。支配这一个的规律,如果不把它与支配另一个的规律分开来考虑,是不能确切说明问题的。
最初居住在尚有大片未为私人占有的土地的任何一个国家里,是不会支付地租的;没有人会对不付代价而可以无限量地获得的东西支付地租,这个理由是很清楚而明白的。例如,在新荷兰这个地方,因为那里有广阔的肥沃
① 萨伊先生是第一个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证明有效需要依赖于生产(见他的《论输出》一章),滞销是生产力运用不当而不是生产力增加的结果。这一重要原理,不久以后,为穆勒先生发展了,他用熟练的技巧, 在他鼎鼎大名的论文《商业辩》第 80 页及他的《政治经济学纲要》第 222 页中都作了明细的说明。虽然这
个原理完全是由上面提及的两位特出作家建立的,但屠克尔在他 1752 年出版的小册子内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归化法案质疑》(Queries on the Naturalisation Bill),第 13 页。〕,而在 1795 年出版的论文中,则更明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作者说,“需求在任何时候,都是由生产所决定的。它永不会超过生产,而是常常跟随着生产的。只要有生产,就必然有需求,不可能设想有这一个而无那一个。假定只有商品生产而无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如果这种商品是对路货,并且没有人愿意生产任何别种商品——正如假定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收入,都过大于他们的消费是同样谬误的。”〔《国家进步与衰落概要》(Sketch of the Advance and Decline of Nations),第 82 页。〕
① 在这个期内,资本增加要多于三倍,因为所有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条件,都大大地改善了。
而未被私人占有的土地可供使用,所以,在最好的土地都被耕种以前,从未听说过有地租。但是,假如耕种已经进入到这一点,即对农产物所增加的需求,根据农业科学实际的情况,不再能以耕种最好的土地来供应;在这些情况下。很明白的,或者是必须停止人口的增加,或者是居民们必须同意对农产物给予一个较高的价格,使次等质量的土地能被耕种。低于这个价格,就不可能使人们多获得一个蒲式耳的谷物;而且,如我们即将指出的,竞争也不允许他们更多付一些。所以,他们只有一条路可走。假如他们愿意支付一个足够补偿耕种次等土地费用的价格,他们将得到更多的供应。假如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必然有匮乏之虞。现在假定消费者提供的价格可偿付那块只能出产九十夸特谷物的土地所生产的谷物的费用,而同样的费用在第一等质量的土地上本来能得到一百夸特的报酬。很显然,一个农民是对第一等质量的土地支付十夸特的地租,还是耕种第二等质量的、未被私人占有而可自由使用并不必支付任何地租的土地,对他是毫无区别的。假如人口继续增加,那些只生产八十、七十、六十、五十夸特的土地,也可能陆续被垦殖,而同样的费用在最好土地上则获得了一百夸特。当必须求助于这些次等土地的时候,优等土地的谷物地租,很公平地应等于从它们所得到的产品量与耕种最劣等质量的土地所得到的产品量之差。例如,假定耕种着的最劣等土地生产六十夸特,那末,第一等质量土地的地租将是四十夸特,或一百减六十;第二等土地的地租,同样将等于九十与六十之差;或三十夸特;第三等土地的地租将等于八十咸六十或二十夸特,余类推。最后耕种的土地,或最后用于土地的资本所收获的产品,将始终以其必要价格或对耕种人恰能产生一般平均利润率的那个价格,或用另一个说法,补偿它的生产成本的那个价格而出卖。假如价格高于这个水平,那末农业将是所有行业中最好的一种,耕地将立即扩大;在另一方面,假如价格低于这个水平,资本将从土地抽出,较贫瘠的土地将废弃而不耕种。在这样的情况下,无可否认,地租不能构成最后用于土地的资本所收获的那部分产品的价格。它的价格完全是由工资和利润所组成。较优土地的所有人,将获得地租;但这是土地较大肥力的必然结果。不耕种次等土地,需求便不能得到满足;耍使次等土地能被耕种,它们的产品便必须对它们的耕种人提供一个一般利润率的售价。但是这种价格对更肥沃土地的耕种人产生一个高于一般利润率的多余部分,就是这个多余部分形成了地租。
所以,地租的增加,不是通常一般所设想的由于农业的改良或上地肥力的增加。它完全是由于人口增加,因而必须使用肥力递减的土地的结果。地租对使用于耕种的资本和劳动所得到的产品数量呈反比例的变动;那就是, 农业劳动的利润减少时地租增加,利润增加时地租减少。在新荷兰、即第安纳和伊利诺斯似及一般不付地租和只耕种最好上地的地区,利润是处于它们的最高点;但是,只要资本以利润的形式而产生任何过剩时,便不能说,地租已达到了它们的最高点。
在埃塞克斯或者在科斯高里收获一夸特小麦,可能等于本国其他地方耕种最坏土地收获一夸特小麦所需费用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但是在同一时候和同一市场,对同一种物品,不可能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价格。很明白,假使小麦的平均市场价格不能补偿在最坏土地上的生产者的耗费,他们便将停止把小麦运到市场上去,所需求的供应便不再能得到满足;同样明白的是, 假如小麦的市场价格超过这个数目,新的资本将用于这种生产,竞争将立即
把价格降低到它们的自然水平,那就是降低到对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以最大费用生产的那份需要供应的谷物的生产者恰巧能提供一般的和通常的利润率的数目。这就是其他部分产品的平均价格必须始终因这份生产成本而调整。所以很清楚,在进步的社会里,第一等质量土地的超过生产成本的报酬究竟是属于一个不住在当地的地主,抑或属于一个土地的使用者,对消费者都没有区别。它必然属于这一类或那一类。谷物不因为支付地租而提高价格,而是因为谷物价格提高,才支付地租。因为需求是这样,不耕种与最好的土地比较起来肥力较低的土地,便不能满足。假如有效需要是一千万夸特,其中一百万夸特必须从对共生产者只产生一般的和平均的利润率的土地上收获, 很清楚,不付给最优土地以地租,对于次等土地的耕种者并没有什么好处。这样并不减少他们的费用;也就是,不减少在最不利的条件下生产的那份需要供应量所必需的资本和劳动的数量;假如这种费用不减少,需求也不下降的话,很清楚,降低价格是不可能的。但如生产成本有变动,则情况便完全不同。假如生产成本降低,生产者的竞争必然同比例地降低价格;假如生产成本上升,除非价格提升到一个相应的水平,市场上将没有供应。所以,不管需求大小,不管是需求一夸特还是一百万夸特,在任何情况下,农产品的价格决不能长久高于或低于支付在最坏土地上、或最后用在土地上的资本所生产的那份供应量的生产成本所必需的数目。
对这个理论,曾经有两种反对论调。第一,有人说,虽然这个理论可以应用于新荷兰这样土地未被私人占有的地方,但在每一个文明和土地已被私人占有的国家里如英国,一切土地仍然对其所有人产生一些小额地租;所以, 不能说在这样的国家里,农产品的价格决定于不付地祖的那种质量的上地上所收获的产物的成本。
穆勒先生正确地谈到这种反对论点。他说,纵然假定这个理论是建立在坚固的基础上,它实际上也不能影响以前建立的任何结论。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有成千成万亩的土地,地租不到二十镑,但是耕种它们则须支付许多千镑;所以,地租对生产费用的比率小到完全不能彼察觉和不被重视的地步。
(《政治经济学耍义》(Elements of Polit. Economy),第 1 版,第 19 页。)
但是,不能怀疑,在我国以及大多数土地广阔的国家里,有许多不产主任何地租的土地。在美国和俄国,情况无疑地就是这样;但是没有人敢说, 在美国和俄国,决定地租的规律就不同于在英国和法国决定地租的规律。最贫瘠的土地,时常大片地出租。假如企图把这些土地的某一部分分开来单独出租,它们不会产生任何地租;但是表面看来,它们还是产生地租,因为地租不是对它们支付,而是对那些夹在它们中间较肥沃的小块土地所支付的。虽然在英国每一路得(等于四分之一英亩)土地都支付一种高地租,这完全是真实的,但这种地租不曾也不能构成农产品的价格,也仍然是真实的。一个国家的地租是最初用于土地的资本所得到的产品和最后用于土地的资本所得到的产品之差或价值之差所构成。如已经指出过的,一个耕种者,不管他是忖十夸特地祖给地主,租用他的土地,预付一定的费用产生一百夸特谷物, 还是使用同量资本耕种只产生九十夸特谷物的次等土地而不付地租,对他说来完全是一样的。假如对优等土地,每次增加同量的资本而总是可以得到一百夸特,那末,明显的,没有人会耕种那些次等的土地。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的和较贫瘠的土地常常被用来耕种的事实,证明不可能以更多的资
本和劳动无限制地用于已被耕种的土地而得到同等的利益。某些国家的社会情况可能是这样,对农产品的需求大到使每种质量的土地实际都产生地租; 但这是同一回事,假如有任何资本,不管它是用于新土地还是用于早被耕种的土地,它所产生的,只是本钱和它的平常利润。在我国和每一个共他国家中,有很大量的资本用于这样的状态是一个事实,而对这样的事实,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怀疑。一个农民祖种一块农田,他运用于这块农田的资本, 除依照农产品现有价格,能使他支付地租、获得平均利润率、并在租期届满以前收回他的资本外,如果再增加资本,能收回资本本身并提供一个一般的利润率的话,他仍愿运用更多的资本。他是否使用这一部分追加资本,完全决定于农产品价格能否归还他的费用和利润,因为他知道他不再支付地租了。甚至他的租赁期满后,他的地租也不致提高。假如他的地主,因他使用了更多的资本而要求收取地租时,他就会抽回资本,因为把它用在农业,他只能得到与他用在任何其他产业部门所能得到的利润一样。假如最后用于土地的资本产生着多于一般的和平均的利润率,则新的资本将投放于农业,竞争将使价格降低到恰使它们能产生这种利润率的水平而不再多;假如最后用于大地的资本产生着少于这个一般的和平均的利润率,资本将被抽回,直到由于价格的上升,最后存留的资本只产生这个一般利润率为止。所以在每一种情况下,无论用于耕种的最坏土地是否产生地租,最后用于土地的资本只能产生一般的和平均的利润率:结果,它所产生的产品价格,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所有其余产品的价格,都完全不为地租所影响。
第二,与地祖的性质和原因的这种说明持反对的意见者认为在所有土地广阔的国家里,地主允许农民占有最坏的土地而不支付任何地租。但很容易证明这是错误的。农产品的价格不是由于农民的竞争,而是由于地主的竞争, 才保持必要的价格。在任何土地广阔的国家里,最好的和最坏的土地之间, 必然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等级仍然是逐渐的,并且几乎是不易察觉的。最好的与和其紧相接连的次好的土地之不同,也只是一点点而已,最坏的与和其接连的较好的不同,也是如此。因此,要确切地指出何处是最好的土地的终结、次好土地的开始,或次好土地的终结、第三好土地的开始,正如要确切地指出何处是虹霓的相邻颜色的正确界限一样, 同样是不可能的。现在,假定以一、二、三、四、五、六、七等等数字来标明一个土地广阔国家不同质量的土地,并且假定对农产品的有效需求,正好对耕种第五等肥沃、或第五号地的人提供一般平均利润率,当情况是这样时, 无疑地,第五号土地将被耕种,因为,除非农业有各种特殊的吸引力之外, 耕种第五号土地,正如从事任何其他业务一样有利。但是,它不能有更大的利益,因为它的产品不能以地租形式产生剩余。但假如第一、二、三、四和五号地的所有人联合起来扣留他们的一份产品不运入市场,由于这个结果, 或者任何其他原因,谷物的价格梢被提高于 第五号地的生产费用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肥力最贴近的次等土地或第六号地,就生产力而言它同第五号地差得极少,将会立即被用来耕种;由此而增加的供应必将把价格降低到对第五号地的耕种人,或者对供给或有效需求要求必须耕种最贫瘠土地的耕种人,只能提供平均利润而不能更多一点的水平。所以,就价格而论, 不管一个国家的土地彼私人占有、或者没有被占有,事情完全是一样的。当土地被私人占有了,价格将因地主们的竞争而保持在它们的最低限度。在英国和法国如在新荷兰和伊利诺斯一样,农作物价格是由同一规律——在最不
利的条件下生产的那份必要供应量的生产成本——所决定。
但是,有人说这个理论包含着一个矛盾,——它以同一的方法,即以扩大耕种来说明价值的上升和下降两种情况!但实际不是这么一回事。谷物的市场价格在生产费用少的地方如波兰,总是低的;生产耗费大的地方如英国, 当市场供应充足的时候,才有时是低的。假定如上所说的情况,谷物的有效需求在大不列颠现在恰能使第五等肥沃的土地彼耕种,但是,由于收获量的变动,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的不聪明的鼓励,由于投机的狂热,由于农民的错误估计,或者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第六等肥沃的土地被耕种了;这种增加的产品数量投入市场以后,明显地将压低价格到这样一个地步:不是对第六号地的耕种者产生平均利润,而是对第五号地的耕种者也将不产生平均利润。但第五号地的耕种者所得到的,较第六号地的耕种者所得到的为多,所以,后者将首先被驱出他们的行业,而当他们退出以后,价格将上升,但自然不致升到使第六号地被耕种,而是开到使第五号地的耕种人能继续他们的业务,那就是以前已经证明的,升到使最后用来供应有效需求的那份产品的生产者得到恰巧等于一般和平均利润率的数目。假如需求不是继续停留不变,而是增高到不耕种第六号和第七号地就不能得到供应的地步,则谷物的价格,将与他们耕种的费用作同比例的上升。但是尽管需求增加到任何程度, 如果农业或生产谷物的技术有所改良,使供给都能由第一号地得到,则价格必然会下降到恰能支付其耕种者的费用,而地祖将完全消逝。
对地租的性质和原因的这个分析,显示了农业和商业以及工业之间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区别。在工业中开头所用的机器,总是最坏的机器,它的效能每天为新的创造发明所改进,使它能以同样的耗费,生产较多的产品。由于可以被采用的改良机器的数目是无限制的——一百万台蒸汽机可能与一台蒸汽机以相同的费用,甚至相应减少的费用制造出来——资本家们的竞争, 绝对不会不把工业品的价格降低到在生产中必需使用最低生产费用办法的程度。
农业则相反,最好的机器,即是最好的土地首先彼用于耕种,然后耕种次等土地。在使用次等土地时,生产同量的供给,却需要较多的资本和劳动。在社会发民过程中,有时发生的农业用具构造的改进和农业管理方法的改良,切实降低了农产物的价格,使较少的资本,产生同量的供给,而有降低地租的趋势。但价格下降在工业中是永久的,而在农业中则只是暂时的。农产物价格的降低,能使所有阶级以他们的产品或他们的劳动,交换到比从前更多的数量,提高了利润率,并必然导致资本积累的增加;而这种积累的增加又导致劳动需求的增加、工资的提高和人口的增加,结果,进一步增加农产品的需求,并扩大耕种面积。农业改良有暂时抑制耕种次等土地和阻止提高地祖的效果,但是这种抑制只是暂时的。它们在同期内给予人口的刺激以及人类超过生活资料而增加的自然趋势,最后必定提高价格,并因不得不耕种贫瘠土地而提高地租。
马尔萨斯先生在论证农业和工业之间的这种重要区别时,把地租理论阐述得清楚而明显。他说,“有人有时把土地比成自然赐予人类的一架巨大的机器,用以生产食物和其他农产原料。但就土地和机器可作比较来说,如果要把这个比喻说得更恰当些,我们就应当把土地看成是赠予人类的许多机器,这些机器用上资本,都可以不断改良,但其原有品质和生产能力却大不相同。
“取得农产物时所用的机器的生产能力相差很远,这是土地机器和工业机器最显著的不同。
“工业方面如果发明了一种机器,可以用更少的劳动和资本生产更多的制成品,如果没有专利权或专利时期已过,那末这种机器便会大量制造出来, 供应全部需求,并全部代替旧机器。其自然的结果是:产品价格都降低到最优良机器所生产的产品价格,如果价格继续降低时,全部商品就会退出市场。
“但生产谷物和其他农产原料的机器却是自然的赐予,而不是人类的业绩。我们从经验中可以发现,这些赐予物的品质和生产力是各不相同的。一个国家最肥沃的土地就象工业上最优良的机器一样,可以用最少量的劳动和资本生产最多的产品,但这种土地从来就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的有效需求。因此,农产物的价格自然就会增长,直到足以支付使用更低劣的机器和更昂贵做法的生产成本时为止。并且,因为同一质量的谷物不可能有两个价格,生产成本比产品价格低的机器就一定会按其优良的程度而呈比例地提供地租。
“每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都可以看成是具有一系列不同等级的、用来生产谷物和农产原料的机器。这一系列之中包括着大国一般都存在的各种贫瘠土地,也可以说是一些低劣的机器,当优良的土地一步一步地受到压力提高产量时,这些机器就被使用了。当农产原料的价格不断上涨时,这些低劣的机器便逐步被使用:在农产原料价格继续下降时,这些机器便逐步被弃置。这一比喻可以立即说明谷物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产品说来为什么是必要的;也可以说明农产原料的价格和任何一种工业品的价格大大降低时,其效果有什么区别。
“所以,我毫不犹豫地肯定,为什么一个原来已经很富裕,而财富和人口又在继续增长的国家,谷物的真实价格会较高而且不断增长,原因是它必须经常使用较贫瘠的土地,也就是使用开支较大的机器,因而使该国每一份新增的农产原料都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总之,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在这样一条重要的真理中找到,即谷物的售价必须能产生实际的供给量;当这种供给量愈来愈困难时,价格就成比例地上涨。
“谷物就其实际产量来说,是同工业一样按必需价格出售的。关于这一理论,我还要赘述一两句,并用不同方式加以解释,读者幸勿嫌其烦琐,因为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条真理,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以及所有主张农产原料按垄断价格出售的著作家们,却完全忽视了这一条真理。”(《地租的性质和发展的研究》,第 37 页。)
所以,很清楚,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当只有最好的土地被耕种时, 是不支付地租的。在必须耕种次等肥沃的土地,或把资本使用于最好的土地而报酬日益下降以前,地主是不分享土地产品的。当这种情况出现以后,地租便开始被支付,并依照耕种扩大到更贫瘠的土地而继续增加,依照这种更贫瘠土地的弃置而降低。所以,地租完全是根据耕种的扩展而来。在耕种广泛地扩展到次等土地的地方,地租便高,在耕种只限于最优土地的地方,地租便低。但在任何情况下,地祖不构成价格的一部分。因为最贫瘠土地上的产物,或最后用于耕种土地的资本,决定着其他一切的价格;而这种产物绝不会产生多于一般和平均利润率的任何剩余。①
① 产生交换价值不变尺度的必要条件,已在《价值的性质、测量与原因论》(Dissertation on the 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