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商品完全属于劳动者 生产所需的劳动量,那时是决定它们交换价值的唯一原则

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从它最初的幼稚时期直到它的文明与开化的最高阶段,没有任何一个人不是属于劳动者、地主或资本家等阶级中的任何一个阶级而直接参加产业生产的。但是在一些社会状态下,产品只属于这些阶级中的一个阶级,而在另外一些社会状态下,生产只属于这些阶级中的两个阶级而不属于第三个阶级。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资本积累很少,甚至没有,结果,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区分是不知道的;在新开发的和土地还未为私人占有的国家里,很多肥沃的土地,不须对谁支付任何地租即可得到。

在土地私有权还没建立和资本或资财尚未积累以前的那个远古时期内, 人们还没有任何定居习惯而到处飘荡着,他们只依靠获取土地上现成产物所需要的劳动手段而生活,那时,劳动的全部产品属于劳动者,消耗在获得各种不同产品的劳动量必然明显地成为测量它们的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尺度。亚当·斯密说:

“假如在一个狩猎民族里,猎获一头海狸所需的劳动,常两倍于猎获一头野鹿所需的劳动,则一头海狸当然换两头野鹿,或值两头野鹿。通例,那种两天或两小时劳动的产物必定两倍于一天或一小时劳动的产物。

“假如这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困苦,则对这种较大的困苦,自然应该有一些贴补;困苦较大的一小时劳动的产物,往往交换困苦较小的两小时劳动产物。

“或者,假如一种劳动需要不平常的技巧和技能,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起见,对他们的产物自然要给予一个较其生产时间为高的价值。这样的技能,除了长期经验的结果,是不能获得的,给他们的产品以较高价值,经常只不过是对获得这些技能时所消耗的时间和劳动给以一个合理的补偿。在进步的社会里,这种对较高困难和较高技术的贴补,普通是在劳动工资上考虑;在初期蒙昧时期里,也可能有这样的某些情况。

“在初期蒙昧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产品属于劳动者自己;一般运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商品的劳动量,是唯一决定那种购买、支配或交换其他商品劳动量的条件。”(《国富论》,默莱重印本,第 38 页。)

这样便没有怀疑或持不同意见的余地了。当没有别的阶级而只有劳动者的时候,一切劳动产品,明显地必然属于他们;每一个人在生产商品中的牺牲,或消耗于产品的劳动量,大家都承认是能够决定产品交换价值的唯一原则。

所以到了这点,我们就便于开始研究,当有地租支付给土地,及有流动和固定资本用以便利工人的劳动时,什么是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条件。我将开始努力说明地租是否构成生产成本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