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价值

我们已经确定了,任何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必定总是以它与其他商品或劳动所发生的关系来表示,我们下一个应注意的目标,即是研究决定这种关系的条件或价值的支配规律。假定 A 现在等于 B,若一个月后,A 变为等于两个 B,发生这个变动的事实并不能告诉我们它是如何引起的。但是假如我们确定了为什么 A 在一个时候交换到 B,或它的价值为什么等于 B 的原因,那末我们借助于探究这个原因的作用,即可得到某些更确定的结论。

我们已经看到,一种商品,除非它是为人所需要,并且在生产它与获得它时需要某些劳动,或如亚当·斯密所说的需要一些辛苦和烦劳,它是不具有或不能具有价值的,也没有交换其他任何东西的能力。所以,人的需要可以视为交换价值和实际价值的最后源泉或原因;使需求有效所必需的劳动量,或者说生产或取得所需商品的必需劳动量,构成支配和决定商品实际价值的唯一原则。在没有垄断的时候,当市场商品的供应恰巧与有效需要相应的时候,它们的交换价值与它们的实际价值是一致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我们发觉了,商品 A 购买或交换另一种商品 B 的能力增加了,同时,假如我们发觉了,生产 A 所需要的劳动量发生了同量的增加,而生产 B 所需要的劳动量仍旧不变,我们应该有权说,A 增加了交换价值,因为它增加了实际价值——假定获得任何东西的辛苦和烦劳是测量它实际价值的标准,或者是

① 可兰经禁止一切收取利息的行为,正白于这个理由,东方国家中利息非常之高。孟德斯鸠说:“在回教国家里,高利贷证明,愈是禁止愈是猖狂,高利贷主自己愿意负担违法的风险。”(《论法的精神》,第21 卷,第 19 章。)

它的所有者所认为的标准,结果也就成为了他用以交换其他东西的比例尺度。

同量辛苦和烦劳所生产的各种商品数量并不总是相等的:但是实际价值是根据所消耗的劳动量,而不是根据消耗劳动的方式或生产力的大小。增加劳动生产力的各种创造发明,对它的实际价值或者说对这些手段所生产的商品的实际价值并不增加任何东西。在不发达的社会里,技术还在幼稚阶段, 劳动者所使用的机器比较无效率,一天劳动的产量,比之在进步和文明阶段, 技术高度发展、最有力的机器普遍使用的情况下,一天劳动的产量,无疑是大不相同的。但是最清楚不过的是劳动者所作的牺牲,在这个情况下,和在那个情况下,却都是同样的大小,所变动的不是人这个要素所付出的体力或劳动力的大小,而只是那种力量被使用的方式。但无论如何是付出了同量的劳动,不管所生产的数量有多少,这种成绩必然是那些工作者受了同样的牺牲的结果;所以,很明显,同量劳动或辛苦和烦劳的产品,不管它们的数量是怎样的不同,必然总是有完全相等的实际价值。除非付予一定量的劳动或体力,不会得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这是人对一切非自然物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很明显,它的实际价值是根据所付出的这种价格的大小,而不是根据物品本身的量值大小来计算的。

所以,如果我们只考虑劳动量和商品量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不考虑生产或制作时所加予人们的牺牲,则我们就没有方法得从说明商品交换价值变动的原因。假如不可能发现这些原因,则象现在所知道的这种政治经济科学便无由存在。如果价值是完全变动不定,没有一定的原则可寻,而就着手研究商品价值决定的原因,那还不如闲呆着好些。例如,一个商品 A 在某一个时候交换了一定量的劳动 B,而在另一个时候又交换到两倍的数量,那末这个变量可能是由于单独影响 A 或单独影响 B 的原因,或者是一部分影响这一个,一部分影响那一个的原因;但是如果我们只是把商品和劳动量拿来比较, 我们将永不会发现变动的原因。因为这一个必然是另一个的标准,所以我们可以同样适当地说,或者是商品 A 的价值提高了,或者是劳动 B 的价值降低了;假如承认实际价值可以存在,则我们可以说,或者是 A 的实际价值停留不动,而 B 的实际价值下降了,或者说 B 的实际价值停留未变而 A 的上升了。

但是一当我们把我们的研究稍稍向前推进一点,一当我们开始研究限制或决定价值的条件时,我们便会立刻察觉到,一定量的劳动不应当和它的一定量产品或一定量商品,作同样的考虑。因为,不管一定量的劳动所生产的商品数量有无变动,在生产者的估计中,那个数量的价值必定还是一样。他总是愿意把它与一个相同的数量交换,或与别人以同量劳动所生产的产品交换。假如在 1820 年时,一个人一天的劳动,能生产两配克(一个配克合 9.092 公升)小麦,现在以同量的劳动只能生产一配克,他和别人都会把这一配克的实际价值看作和从前的两配克一样;因为生产它时花费了同量的汗水与辛勤。结果,他能象过去两配克那样,交换或买到象 1820 年那样同量劳动所生产的同量商品。

所以,很清楚,任何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购买力,必须用某些它将交换到的其他商品或劳动的量来测量或确定;而一个商品的实际价值,或它的所有人对它的估计是用生产它或得到它所需要的劳动量来测量或确定。

假定一蒲式耳谷物交换到或值一码布:假如生产谷物所需要的劳动量加倍了,而生产布所需要的劳动量仍继续不变,谷物的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与

布比较,都加倍了。但是,假如生产谷物所需的劳动量并不加倍,仍如以前一样便利地继续生产,而生产布所需要的劳动量减少了一半;在这个情况下, 布的实际价值,以及它的交换价值,与谷物比较则减少了一半;所以,此时谷物的实际价值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可是它的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象前例一样,与布比较都加倍了。①

现在假定消耗在商品生产中劳动量的大小,是决定实际价值的唯一原则,那末,假如任何商品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同量的劳动、或辛苦和烦劳来生产它,则它的实际价值即不变。但是,显然的,没有这样的商品可能存在。土壤肥力的变动和劳动方法的改进,都使生产各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发生不断的变动。所以,我们不应把任何一个商品、或一组商品作为实际价值的标准,而必须把一定量的劳动来作为实际价值的不变标准。

当人们说,一定量的劳动、或一定量劳动的产品总是有相等的实际价值, 这并不是说,购买劳动的人,总是以不变量的劳动所生产的同样份量产品来交换同量的劳动。真正的意思是说,当市场不受实际的或人为的垄断所影响, 各种商品的供应等于有效需求的时候,生产它们所需要的比较劳动量,将决定它们的所有者用它们来彼此交换、以及与劳动交换的比例。一个为一定量劳动所生产的商品,在我们现在假定的市场情况下,将一律交换到或买到同量劳动所生产的任何其他商品。但是,它绝不会交换到或买到生产它所费的完全等量的劳动。①虽然它不会这样,但 总会交换到或买到如它自己一样在同样情况下或以同样劳动量而生产的其他商品的同样多的劳动量。当一个资本家用他的资本或商品交换劳动,他实际上是以已经制成的劳动产品交换用来制造商品的劳动。这也是明显的,一个国家既然除掉资本或已经生产的或实际存在的商品之外,再没有其他的基金来养育和维持从事新商品生产的工人,因此工人用他们的劳动在交换中所得到的产品数量或工资,必然依照那个资本数量和他们的人数而变动。在一个时期,工人人数和用以维持他们生活的资本来比较,可能是太多,以致一个工人愿意提供一天的未来劳动来交换现存的一小时劳动的产品;而在另一个时期,工人人数和资本比较,可能有很多的减少,以致工人可以以十二小时的未来劳动交换现存的十小时劳动产品。但是实际价值,以及在市场的正常情况下支付了等量劳动的那些商品的交换价值,却不受这些变动的任何影响。变动在原则上不支配和决定价值

——价值由工人的体力操劳或他们的汗水和辛劳决定——而是支配和决定他们由辛劳而得到的物品。凡他所生产的、或是以等量劳动所得到的东西,总要费去他等量的牺牲,因而不管所得到的是大还是小,总是有等量的实际价值。他所支出的是一个常量,但所收到的,却是一个变量。

这个区别必须经常注意。斯密博士似乎把生产一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与那个商品所交换到的劳动量,作为等同来表示。结果或者可以说,A 的实际价值等于 B 的实际价值,因为生产 A 所需要的劳动量等于生产 B 所需要的劳动量;也可以说,A 的实际价值等于 B 的实际价值,因为 A 将交换到的劳动量等于 B 将交换到的劳动量。但是这两个命题间的不同,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减于什么是真理和什么是荒谬之间的不同。正是李嘉图的敏感区别了

① 对于限制贷款利息政策的考察,可参阅边沁有名的《高利贷的诉词》(Defence of Usury)及《英国百科全书》补编利息条。

① 加尼耳:《政治经济制度》(des Systemes d'Economie Politique),1821 年版,第 1 卷,第 173 页。

它们两者之间的不同,并指出当第一个是无可否认地正确时,第二个便不是一个相等的命题,它经常同第一个相反,从而也是完全不精确的,是李嘉图的敏感使这门科学得到了一个最大的进步。

在谈到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同时是唯一决定和测量它们的实际价值,一般地说,也是交换价值的原则时,自然而然会把一切种类的劳动,都归结为同样的标准强度。那些成年和体格正常的人,在体力上的不同,就其本身说来并不重要,从整体来看时,会完全抵销。假定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成年人所完成的工作是一个固定量(χ),假如一方面有少数人的劳动,比

这个一般数量稍为多一点(达到 x +

x ,或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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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等等),在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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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还有不少人的劳动少于这个数量(达到 xx

10

,或 x

x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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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一组工人中可以得到的超额部分,可为另一组中相应的不足完全抵销。因此很清楚,各种商品的一般和平均的实际价值,恰好相应、或相等于生产它们所需要的一般和平均的劳动量。

在下一节中将指出被称为有技术的、比一般人付与较高工资的某些劳动,其所根据的原则,对我们力图建立的有关各种商品实际价值的正确原则, 并不会有任何影响。

这些研究的结果,可以简单地陈述如下:

一、一种商品,除非它是为人所需要,除非生产它或获得它时需要一定的人类自愿劳动,不然就没有实际价值或交换价值。

二、一个有实际价值的商品,必然也有交换价值,反之亦然。

三、一个商品的实际价值,总是取决于、并且完全相应于生产它或获得它时所需要的劳动量。

四、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取决于并且完全相应于它将交换到的任何其他商品的量或劳动的量。

虽然一切具有实际价值的商品,必然也具有交换价值,但这一个商品对另一个商品的比例,由于垄断的作用和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动,极易引起很大的变动。例如一蒲式耳小麦和一码布都是由同量劳动生产的,从而它们有同样的实际价值;但是一个实际的或者想象的供应不足,就会使谷物的交换价值,或其交换或购买其他东西的能力,大大地超过布的交换价值,或其交换或购买其他东西的能力;另一方面,一个非常大的丰收或对布的非常需要, 就会提高布对谷物的交换价值。所以,很明显,虽然一个商品的生产,确有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同量劳动的情况,但是并不如有时所设想的,它能成为测量其他商品或劳动的交换价值变动的标准。因为这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可能由于影响它本身的原因而受动,纵然是实在的,但也并不取决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或由于作用于它所比较的商品的类似原因而变动。假如 A 总是同量劳动的生产物,假如生产 B 和 C 的劳动量是变动的,那末,若交换价值只根据劳动量而不根据其他,或假如 A 总是与 B 和 C 的数量保持相同的比例, 我们把 B 和 C 与 A 比较时,就立即可以说,它们的价值是否停留不变的,或是指出 A 变动的确实幅度。但是如还有其他的原因可能影响 A 本身的价值以及 B 和 C 的价值时,很明显,如果只把 A 同其他两者比较,我们就不可能说出是不是以前在它们之间所达到的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动,是不是单独影响了A,或单独影响了 B 和 C,或者是不是它们在不同的程度上都受了影响。

虽然,想找出一个不可能存在的东西——交换价值的不变尺度,是十分的幻想,但是要找出商品交换价值一切变动的正确原因,也不是象最初所想象的那样困难。一切商品的实际价值与交换价值二者间所达到的不一致,并不是任意的和变动不定的。它们都是决定于很少几个规律,这些规律的作用和影响是能够清楚地阐明和解说的。只要这样做,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它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时期内是容易决定的。

对价值作了这些观察以后,我将进一步观察控制工艺产品和机器工业产品在社会各阶级间分配的规律,以及在社会发展各阶段中,决定它们交换价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