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使用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

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所吊运的物件多样,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二)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继续铃声或报警。

(四)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 都应立即执行。

(五)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

(六)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七)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八)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风力大于 6 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

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 7 级,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九)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 并有人监护。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1. 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2.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3. 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4.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5.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6. 斜拉重物时不吊;

  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 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 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十一)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十二)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三)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十四)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十五)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十六)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 2

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 0.5 米以上。

(十七)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 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十八)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十九)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二十)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二十一)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二十二)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二十三)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二十四)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二十五)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二十六)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二十七)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

应太高,一般在 0.5 米左右。

(二十八)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 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二十九)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三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三十一)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三十二)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三十三)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