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一、我国宪法及刑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有:

第 4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 43 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有:

第 113 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4 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5 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87 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 113 条、114 条、115 条、187 条分别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厂矿重大责任罪,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玩忽职守等罪等情况。其共同点是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其后果,如果构成犯罪,其责任者应受到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后果不太严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章,违反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防碍公共安全等行为的责任者,应给予拘留、罚款处罚。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1985 年 6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就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发出联合通知,指

出刑法第 114 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所有制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也应按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某乡办煤矿 1984 年发生了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 15 人,

伤 3 人,毁掉巷道 83.3 米,经济损失 10 多万元。发生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是通风管理不善,忽视瓦斯检测工作,空班漏检。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瓦斯检查员,该人无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按规定,当班检查本应下井检查瓦斯浓度,可是他却擅自离岗,出井赌博。被坑长发现并制止后, 这检查员仍没下井检查瓦斯,终于酿成了这起特大事故。司法部门追究了瓦斯检查员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 7 年。坑长严重忽视安全,对工人在井下吸烟视而不见,事故发生时又在别处喝酒,责任重大,性质恶劣,也由司法部门收审,判处有期徒刑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