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与末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一、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工作重要内容。
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是根据妇女的生理特征,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她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充分发挥她们在生产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不仅是保护妇女本身。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保证人类社会正常健康地发展,也反映了我国妇女有着优越的社会地位。
未成年工,是指年龄满 16 周岁至未满 18 周岁的职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他们实行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完全,正值成熟时期过渡的阶段,体力较差。因此,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一定要注意其生理特点,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单人负重不得超过 25 公斤,不可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更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深水作业,以及其它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尘毒作业。
未满 16 周岁的少年儿童,在长知识长身体的过程中,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严令禁止招收他们当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