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法规

国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做了一些规定。1956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都单列了劳动防护用品一章。《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该供给职工适用的、有效的防护用品”。1956 年 5 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中指出,“厂矿企业应该根据需要发给接触矽尘的工人有效的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1963 年 9 月,劳动部颁发试行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了防护用品发放的原则、范围和标准。1984 年 10 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革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明确指出发放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