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发布了一些保护女职工的文件和规定。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令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概括起来这些法令规定六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必须加以特别保护,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工作。三是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女职工的“四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四是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一般不宜从事夜班工作。五是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六是设置妇幼卫生室,卫生室应由等候间或处理间组成,配备洗手设备的冲洗器。冲洗器数量按最大班女职工人数 100~ 200 人应设一具,每一增加 200 人应增设一具。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各企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