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劳动保护行政法规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得到不断健全,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1983 年 5 月国务院在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指导下搞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能推卸的责任。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成果”。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尤其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