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所有人提供适当住房

行动依据

  1. 享有适当住房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安全、舒适的住房,对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幸福是不可缺少的,应当是国家和国际行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2. 住房是中国 2000 年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3. 长期以来,国家对住宅建设的投资远远不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 由于把住宅当作一种福利,已无法积累足够资金用于建设新住宅和改造旧住宅。目前,中国城镇住房供需矛盾突出。1990 年底,全国城市的住房困难户有 500 多万户,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 2 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有 40 多万户。另外,还有危房 3232 万平方米。现有城市住房成套率仅为 46%左右,已建成住宅的功能质量较差,管理落后。

  4. 农村住宅建设发展较快,但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较差,部分贫困地区住房条件有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