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艾希霍恩、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

关于法律与制度的论述,可以是绝对的或相对的13602191_0129_0。前者建立一种符合理性所形成的理想的体系;后者则把法律原则与方法结合导致它们产生的社会需要来研究。18 世纪受哲学概念的支配;而 19 世纪则受历史概念的支配。这个转变出现在希腊与罗马研究获得复兴的同一令人惊异的时期。古典研究的新时代是和柏林大学相联系的,而关于法理学的历史研究则和戈丁根大学是分不开的13602191_0129_1。虽然格斯勒与海纳使他们的汉诺威母校(戈丁根大学)在半个世纪中成为语言学研究的中心,但在那里,政治学与历史学一向是很突出。普特在德法律方面,马滕斯 13602191_0129_2 在国陈法方面,施皮特勒13602191_0129_3、施洛策尔、加特雷尔13602191_0129_4 在历史方面,阿肯瓦尔13602191_0129_5 在统计学</PGN0129.TXT/PGN>方面都具有特长;他们人才济济,形成了一个为其他欧洲学府望尘莫及的集团。戈丁根大学特别以拥有普特而感到自豪。普特是哈登贝格以及无数的政治家和官员的老师,普特他在演讲与著作中所采用的方法,是以德国的历史来说明当时的法律。虽然他看到,象孟德斯鸠曾看到的那样,法律只有在联系过去的情况下才能被理解;但他却未曾想到把法律本身看作一种民族生活的表现。所以,创立法理学历史学派的荣誉,不是属于他,而是属于他的一个门生。

胡戈①最早认识到:一个民的法律,只有通过民族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 因为法律本身也是那个生活的一个部份和表现②。他这项有益的概念,约在1788 年当他成为戈丁根大学教授的时候,开始形成,而次年在他为吉本论述罗马法一章的译文所写的序言中,便清楚地表达出来。“当我们丝毫不思考自己的风俗、宪法与宗教而研究罗马法;当我们先单纯地学习罗马人本身并观察他们的法律怎样发展起来,然后思考目前在我们中间所发生的情况,并且反省为什么那些根本上和我们相同的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上与制度上,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这样的差别,我们便感到罗马法是辉煌的”。他还说,虽然吉本最接近这个理想,但它从来没有被完全实现。他自己也没有运气予以实现。他宣称:研究历史不是要阐明原则,而是要发现原则:自然法则必然要让位给历史法则。可是,他却从来没有在任何著作中体现过这些有益的观念。他所编的教科书既枯燥而又令人厌恶。虽然他还是一个中年人,却认为自己在竞争中已经落后。

胡戈指出了道路,而首先走上这条道路的荣誉,应当属于他最著名的门生。卡尔·弗里德里希·艾希霍恩①是一个东方学家的儿子,在早年时期,他生活在学术气氛中。象许多戈丁根大学的其他毕业生一样,研究法律、政治学与历史。他在大学刚毕业后,就决定要观察一下帝国机构的工作情况;为了这个目的,他访问了韦茨拉尔、雷根斯堡和维也纳。他原来想要当律师,

① 胡戈,德国法学家,曾任戈丁根大学教授,法理学历史学派创立人。著有《民法学史》共七卷(1792— 1821 年出版)。——译者

② 关于胡戈的最有权威的记述,见萨维尼,《杂文》,第四卷,1838 年为他接受博士学位五十周年纪念而作。比较 O.梅耶在其《传记集》中的论文,1886 年。——原注

① 标准的专题著作是由著名的教会法专家许尔特所编(1884 年)。弗伦斯多夫的论文写得极佳,见《全德人名传记集》。洛尔施的《艾希霍恩的通讯集》选辑了他的信件。——原注

但在旅行归来后不久,他接受了奥得河畔法兰克福大学任教的职位。1808 年,二十七岁时,他所著的《德意志法律与制度的历史》第一卷出版。1828 年,他写道,“如果我曾得到指导,则我一年所学的东西会超过十年。如果有人曾告诉我:有关法律的一切理解应当以历史观念为基础,那么,早在我自己摸索出正确道路的前十年,我本来应当正确地安排好我的研究工作了”。这一段话似乎和这位历史学家感激他的老师们的言谈,有所抵触。应当说明的是:当他的大学生活结束时,他只掌握了胡戈讲课的真正意向。他从胡戈所学到的是从历史来研究法律的必要性,但他从老师口中所听到的,除了罗马法以外,再没有什么东西了。普特把法律和国家的历史联系起来,而艾希霍恩把它与民族的生活相联系。

艾希霍恩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了一种强烈的民族情感:而这种情感,他的老师中没有一个是具有的。他对国家事务的兴趣原是由法国革命引起的,但1806 年的灾难,使他和尼布尔一样深深地激动。他决心致力于复兴德意志的工作,其方法是教导他的学生热爱祖国与祖国的历史;他以这种建设性的爱国主义的精神,撰写了他著名著作①的第一卷。在序言中他说,现在正当帝国宪法发生剧烈转变的时期,我们应当回顾过去并抓住过去与现代的关系,这比以前更具有重大的意义。他的任务是要把业已搜集的大批资料整理好,使它们摆脱错综复杂的错误和假设而显示它们的真正根源。他的雄心不是要讨论古代法律而是要通过国家与公法的历史为现行制度与观念建立一个基础。这个计划虽然新颖,但不如它在执行中所获得的成功那么突出。艾希霍恩由于身体虚弱而对事物采取悲观的看法时,萨维尼给他一封信,信中这位渊博的学者说了下面这段话:“您说过,作为罗马法的专家,您我相比,我是幸运的。那么,请听这个简单的事实。如果我有任何成绩的话,那是由于我遵循了那条已经找出的道路。但您的情况是怎样的呢?您在德意志法律的领域里开辟了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道路,并通过言辞和文章,赋予这门科学以崭新的生命”。萨维尼的论断不仅是一个好朋友的意见,而且也是公正的后辈② 的证词。艾希霍恩象尼布尔那样明确地开创了一个新时代。如果说他没有显出尼布尔那样的智力,那么,他奠定的基础却是更加稳固的。

艾希霍恩所提供的,一方面是法律与文献的汇编,另一方面是律师使用的教科书。关于帝国、各个邦、教会、阶级,已有丰富的资料,但它们都尚未经过批判性的检查,也没有成为一个连贯的整体。关于德意志公法的历史, 主要是说明王朝、战争与领土变更的记录。重点既未放在它的发展上,也没有放在作为民族生活的一种表现的性质上。艾希霍恩由于认识到在当时的德意志法律中有些成分是从罗马或教会土壤上成长起来的,所以在他们概论中也包括了外国制度。法律被描述为从一切影响民族生活的因素中产生出来的。虽然一个人不可能源源本本地讲述法律的整个历史,但它完成任务所表现的能力,却使他跻身历史科学创始人之列。他追述各个不同时代的法律观念与制度之间的联系,并揭示它们演变的连续性。在法学家中,没有人能这样有力地唤醒与培养民族精神,即在历史家中也是少数。艾希霍恩著作的价值立即受到赏识。书的销数,非常巨大,从它出版后,德意志法律史成为对法科学生进行培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他所受到的最高尊重,是新成

① 即《德意志法律与制度的历史》一书。——谭注

② 艾希霍恩生于 1752 年,萨维尼生于 1779 年相去 27 岁,故称后辈。——谭注

立的柏林大学给他的聘书。他刚刚就职,“解放战争”便开始了。他参加了最早的一批义勇军,在莱比锡作战,后来同联军进入巴黎并荣膺铁十字勋章。在后来的生活中,他重视自己参加解放祖国的斗争的经验甚于他的伟大声誉。在反动的年代里,当学术自由所受的限制在普鲁士达到令人憎恶的程度时,他接受邀请回到母校。此后,在戈丁根大学的十二年中,他的教授声望达到了顶点。

艾希霍恩除了他的主要著作外,还写了关于私法的专论,此书可以看作他所著的《历史》的补篇;因为在论述遗产制,农奴制与家庭制时,他毫无畏惧地应用了历史学派的原则。1829 年他因病辞去教授职位,但他还有力量来编写他的第三部重要著作①,即关于教会法的历史。如同他的《私法》一样, 这部新论著是详细论述那些在他的主要著作中已简略谈过的内容。关于以前曾被完全忽略的新教法律的讨论,现在只构成其巨著中的一部分。他以半卷的篇幅作为绪论,来描写教会职事、教皇教令集、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新旧教徒间的关系。这部根据法律与制度的观点而写成的教会简史,是具有巨大价值的;因为它是以超过历史学家所具有的更深湛的法律知识和超过法学家所能自诩的更广泛的宗教史知识写成的。他论述罗马教会的客观精神,是一种使人耳目一新的新鲜事务。他写道,“按照内心的信仰,我是一个新教徒,但我对天主教会和它的信徒丝毫没有什么敌对情绪”。他将它当作一个伟大的历史现象和一种宝贵的保守力量而加以尊重。这部论著对于宗教法的教师与学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对于里希特①的手册即后来取代它的一部著作所产生的影响也并不小。作者声称,这是他最成熟的一部著作,象他的门生与传记作者许尔特这样一位炉火纯青的评判者,也证实了这项意见。

艾希霍尔的晚年生活,除了偶然编写短论和修订他的早期著作外,没有撰写其他文字作品。由于对他的《历史》的需求持续不变,因而使他能够增加最新的资料。他觉察到第一卷中存在着缺点;在两次改订后,1834 年,刊印第四版时,实际上加以重写。即便在那个时候,他还声称,它是全书中最弱的部分,虽然他利用了雅各布·格林关于古代法律的研究著作。他宣称: 任何人如果要认为自己真能了解早期的中世纪,必须先长期研究法典、诏令与条例。1839 年,在获准参加普鲁士科学院后致答谢辞时,他谦逊地说,“我敢于认为我的著作有用,只是因为它也许有助于为这些研究赢得新朋友”。有一时期一般似乎认为,只要填补这位大师所遗留下来的缺陷,并按照他所开辟的研究路线前进,就已够了。但后来情况变为明显,他的著作不仅在细节方面而且在结构方面,都存在差错。他关于城市起源于罗马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他没有认识到条顿诸民族间所有的各种差别,也没有充分承认那些不成文而执行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他从局部与暂时的现象中引出了过分大胆的一般性论断。可是,这些缺点几乎没有减少他的成就的持久性意义。1851 年在他任职五十周年庆祝会上,全德意志对他表示感激。维尔达宣称: “我们法学家,不论我们专门研究法理学的哪一部,不论我们曾听过你的演讲或从其他方面受益于你的研究成果,我们都把你尊敬为我们的伟大教师与导师。但是你的成就不仅属于学术研究范围。你对德意志法律研究的促进作

① 书名《天主教与德国新教会法原理》,1831—1833 年。——谭注

① 里希特,A.L.(1808—1864 年),德意志神学家、法学家。文中所说的手册是他写的关于教会法的著作。

——谭注

用,是一个具有深远重要意义的民族事业。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点将越来越得到强调。对于曾为祖国的自由战斗并为德意志民族揭示它的本质的那位人士,人们普遍地给予爱戴”。这个预言证明是正确的。1884 年,许尔特写道,“他的著作至今仍不可企及,更谈不上与之匹敌了”。

艾希霍恩对学术研究留下了一种方法与一个典范,但他在其中生存的那个观念世界已经消逝了。他和尼布尔与萨维尼都是尊重过去的,这种态度发展为顽固的保守主义;因而他激起了对历史学派的反抗。他的理想政体是一个深受人民尊敬与爱戴的强有力的君主政体,但他从来没有想到更先进的政治教育会带来对不同制度的需要。历史学派的优点在于它承认历史的延续性,而它的危险则在于它要阻碍现时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