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斗的由来与兴衰

“您愿意随我到田间去一趟吗?”

今天,倘若有人这样发问,被问者绝不会有异样的反应。然而,在中世纪的欧洲,这句话却非同小可,因为它是向对方提出进行决斗的“挑战书”。

大凡喜爱西方古典文学的人,常常可从小说或剧本中看到有关决斗的描写,而且还知道俄国两位鼎鼎大名的诗人普希金和莱蒙托夫都在决斗中丧生。人们也许由此得到这样一个印象:爱情纠葛是产生决斗的根源。其实不然,决斗之风并不肇始于情场。

决斗最初出现于中世纪初期。那时,国家权力机构审理民间各种纠纷时所需要的证据,主要利用当事人强烈的宗教迷信,以神明裁判的形式取得。神明裁判法,又称神意裁判法,是流行于西欧封建社会前期的一种司法裁判法,它假托神意,以水浸、火灼、决斗、圣餐等施之被告,视其是否受神灵保护,以定其是否有罪。水浸,是将被告捆绑起来投入水中,如下沉,判定无罪;如浮于水面,则示其为洁净的水所不容,判为有罪。火灼,即让被告手持灼铁步行一定距离,或穿过火堆,如未被灼伤或只有特定灼伤,判为无罪;否则判为有罪。决斗,限于施之贵族与自由民,胜者无罪,败者有罪。圣餐,一般施于神职人员,被告如能一口吞下一块面包和干酪而不噎,是为无罪,反之有罪。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对于谋杀案,令被告触及遇害者尸体,若尸体伤口冒血,口吐泡沫或尸体移动,则为有罪。

公元 501 年,勃艮第国王耿多巴德明令在审判中以决斗取“证”。他煞有介事地声称,神会保证说真话者在决斗中取胜,说假话者在决斗中败北, 由此掀开了决斗的历史。这种提倡用决斗的办法来判明谁是谁非,后来被欧洲各国普遍仿效,在约 600 年的时期中成为统治者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手段。按照规定,诉讼一方可以要求与另一方通过决斗判明是非;证人如被要求回避,也可要求与对方诉讼当事人决斗,当事人当然也可以要求与对方的证人决斗;败诉者如对判决不服,甚至可以要求与法官决斗。决斗后,斗败者不仅败诉,而且如果不死,还要受到裂肢、断头、绞刑等惩罚。

骑士制度兴起后,在司法决斗的影响下,骑士中出现了决斗的风气,起初只是为了练武,后来演变为敌意的较量。这种决斗只需双方商定即可,无需官方过问,所以发展很快,后来扩展到各社会阶层,上自君主,下至农奴,

都不乏参加决斗者。公元 858 年,西法兰克国王秃头查理与其兄弟、东法兰克国王日耳曼路易曾在斯特拉斯堡进行过一场决斗。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决斗只能在社会地位相等的人之间进行,但贵族可以请人代斗,

决斗严重妨碍教会行使裁判权,因而遭到罗马教廷的严厉谴责。教会规定,在决斗中死亡的人不得在教会的墓地安葬。另一方面,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张和王权的加强,司法制度和取证手段都有了改进,司法决斗逐渐停止。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154—1189 年在位)统治期间,在司法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扩大了国王法庭的权力,于 1178 年组成中央常设法庭,骑士和自由民重大案件可直接向国王法庭上诉。他还设立巡回法庭和陪审制度,按期巡回各地,接受民间诉讼,吸收当代骑士和富农代表参加陪审(通常为 12 人), 并下令废除神明裁判法禁止决斗,代之以誓证法(诉讼当事人以发誓来证明自己的告发、抗辩或证词的真实性)。13 世纪以后,其他西欧国家亦相继废止。这样,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司法决斗由此告终。

司法决斗被禁后,决斗之风进入了它的发展史上的第二阶段,由官方主持变为私卜进行。这时引起决斗的原因,大多是一方自认为被辱,而又无法通过法律得到补偿,挽回面子,因而要用对方的血来洗刷耻辱,于是向对方挑战,进行决斗,即使不分胜负,甚至斗败,社会舆论和他本人都认为人格和尊严已经挽回。这种主要在贵族和绅士之间进行的名誉决斗,有时真戏假做,当事者并不想以生命去换取名誉。所以双方事先达成默契,斗前广为张扬,斗时虚晃一招,互不加害于对方,以求名誉和性命之两全。

这种性质的决斗,其始作俑者也是帝王。1525 年,法国国王法兰西斯一世(1515-1547 年在位)率兵入侵意大利,在巴威亚被哈布斯堡王朝俘虏, 被迫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缔约,丧失在意大利占有的全部土地,放弃对米兰的争夺和答应把勃艮第地区还给哈布斯堡王朝,并以重金赎身。法兰西斯一世获释后,撕毁条约,向查理五世宣战。查理五世在复函中对法兰西斯一世恶言相加,指责他不守信义,不仅耻为君王,连普通的绅士都不配。法兰西斯一世认为查理五世侮辱了他的人格,遂向查理五世提出要求决斗。后来虽因故未能进行,此事却为名誉决斗开了先河。

其后此风恶性发展,朝野人士每每以些微小事而自认为受辱而动辄决斗,伤亡甚众。从 16 世纪末到 17 世纪初的 10 年间,据不完全统计,死于决

斗的贵族、绅士多达 4000 余人。法国国王亨利四世起初认为决斗有利于提高

臣民的战斗精神,有意不加禁止。后来他见势头不妙,方于 1602 年下令禁止决斗,同时下令组织专门受理受辱案件的法庭。但这一禁令并未奏效,决斗之风反而愈刮愈猛。法网政治活动家、波旁王朝政府首相黎世留向法王路易十三建议严禁决斗,违禁者处以没收财产、革职、放逐直至死刑的惩罚。路易十三准其所请。1624 年,法国贵族蒙莫朗西伯爵进行第 22 次决斗后被判徒刑,1627 年再次参加决斗,被黎世留处死。决斗之风稍有收敛,但后来此风复萌,未能根绝。

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决斗的风气在法国一度消戢,但在王政复辟时期再度抬头。这时决斗的原因除名誉、尊严等等之外,又增加了政见不同这个新因素,所以被称为政治决斗。资产阶级政客取封建贵族而代之,成为决斗场上的主角。在这一时期的法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政治决斗事件有:1836 年, 著名的共和派领袖阿尔芒·卡莱尔与政敌埃米尔·吉拉丹进行的决斗,卡莱尔伤重致死;1877 年甘必大与内政部长富尔图之斗;1888 年议长弗洛盖与布

朗热将军之斗等等。

在法国的影响下,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已出现决斗之风。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曾于 1613 年下令禁止。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决斗的风气再度兴起。英国这时的决斗以政治决斗居多。1712 年汉弥尔顿公爵与莫亨勋爵的决斗,1809 年外交大臣乔治·坎宁与陆军大臣卡斯尔雷的决斗,都是英国 18

世纪和 19 世纪最著名的决斗。但是,英国此时尚保留着司法决斗的余风。1817 年,一个名叫亚伯拉罕·桑顿的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他声言要与原告和证人决斗,但无人应战,桑顿遂被无罪释放。此事引起震动,1819 年 3 月,英国议会议决严禁决斗。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生多次著名的政治决斗。1829 年就任美国总统的安德鲁·杰克逊,据说一生中参加过 100 余次决斗,1806 年他与查理斯·狄金森的决斗曾轰动一时。1804 年,副总统伯尔指责著名的政治家、前财政部长汉弥尔顿造谣中伤,阻挠他当选总统,两人于是年 6 月 11 日决斗。据说汉弥尔顿颇有些君子风度,朝天放枪,结果伤重而亡。

在中世纪风行司法决斗时期,有关决斗的程序和规则由官方制定。官方禁止决斗后,这种程序和规则在社会上便变为约定俗成。

早期决斗中常用的武器是剑,偶尔也用刀。剑分长剑和短剑两种,通常仅用其中一种。如兼用两种,斗士右手持长剑,左手持短剑。18 世纪后,决斗场上出现了火枪,但起初枪的命中率不高,致死致伤率反而低于剑。据 1836

年对 200 次枪斗的统计,死亡率为三十分之一,负伤率为六分之一。所以枪斗初期,往往先以枪互射,接着再斗剑。

当一个人决定向敌手挑战时,如有机会,可以当面向对手提出,习惯的用语是:“向我赔礼”。挑战者如不愿或不便亲自出马挑战,就应借助于助手班子。助手班子一般由 2—3 人组成,其中一人称副手,其余的被称为证人。助手班子负责将挑战书送至对方。被挑战者如接受挑战,则应组织自己的助手班子。助手班子的任务有两个:协助安排决斗,设法最后为双方调解。双方的助手班子应尽快会面,讨论确定谁是受侮辱者,侮辱的等级和决斗的时间、地点、武器等具体安排。

到了预定的日子,双方各延聘一名医生连同助手班子来到现场,由事先指定的主持人安排抽签,确定双方的位置。此时,双方的助手班子尚可作最后的努力,敦促双方体面地和解。双方的助手绝对不允许参与决斗,但在中世纪,此项规定有时遭到破坏,致使决斗变成一场混战。

决斗前,一般还规定,年满 20 岁,不足 60 岁的人方可参加决斗,近亲之间,当事人的亲朋之间不得决斗。已决斗过一次的对手,如无新的原因, 不得再斗。

随着时代的发展,野蛮的决斗之风越来越遭到广大人民的反对。1901 年,法国出现了反对决斗的组织,此后,西班牙、匈牙利、奥地利、德国、英国等国也相继出现反对决斗的组织,开展反对决斗的运动。在人民群众的压力下,各国政府纷纷立法禁止决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决斗终于在欧洲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