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莱

[在这种唯心论里,外界现实全部消失了。]②这种唯心论是以洛克的观点为先驱,直接从洛克出发的。在洛克那里,我们就已经看到,真理的来源, 他认为是经验或被知觉到的存在。这种感性的存在,作为存在,是具有着为意识存在的特性的,所以我们看到,由于这个原故,必然会至少有某些东西, 被洛克那样一规定,就不是自在的,而只是为他物存在的了,如颜色、形状等等,其根据就只是在主体中,在主体的特殊结构中。然而洛克并没有把这种为他物存在的东西当成概念,而是把它说成进入了自我意识的范围;他所说的自我意识并不是普遍的自我意识,并不是精神,而是与自在相对立的东西。

巴克莱 1684 年生于爱尔兰基尔凯尼郡托马斯镇附近的基尔克林,1754 年逝世,那时他是一位英国主教。③巴克莱著有:Theoryof vision[《视觉新论》],1709 年;Treatise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of human knowledge[《人类知识原理》],1710 年;Three Dialogue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 [《海拉斯和菲洛诺斯的三篇对话》]1713 年;The Works of George Berkeley [《乔治·巴克莱全集》]1784 年伦敦版,四开本,共二卷。

巴克莱提出了一种唯心论,与马勒伯朗士的很相近。与理智的形而上学相反,他提出一种看法,认为一切存在物及其各种规定都是被感觉的东西, 都是自我意识所造成的东西。他的独创的主要思想是:“凡属我们称之为物

① 第 363 页。

① 黑格尔在 1825—1826 年和 1829—1830 年的讲演里略去了巴克莱;有两次讲演中是把休谟放在苏格兰哲

学和法国哲学的后面,康德的前面;在 1825—1826 年的讲演中法国哲学也还是放在苏格兰哲学的前面。

② 第 364 页。

③ 《关于巴克莱主教生平著作的报道》(载《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第一部,来比锡 1781 年版),第

1,45 页;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86—90 页。

的东西,它的存在就是它的被感知。”我们所认识的东西,就是我们的规定。巴克莱和洛克一样说:“凡属人类认识的对象都是观念,这些观念或者是从外部感官的印象发生的,或者是从内心状态的知觉和精神的活动产生的,或者是借助记忆和想象把前两种观念分离改组而造成的。各色各样的感官感觉结合在一起,在我们看起来就是一个特殊的物,例如颜色、滋味、气味、形状等等的感觉。”①

这是认识的材料、对象。认识者是知觉者、活动者、‘我’,‘我’是在想象、记忆、意欲等不同的活动中与那些感觉连在一起表现出来的。巴克莱承认自为存在与外在存在的区别,但[认为]这一区别本身是在‘我’的范围之内。[他认为:]在活动者所处理的这种材料中间,人们虽然承认有一部分并不存在于精神之外,如我们的思想、内在威觉、心理状态和想象力的产物之类;但是,各种各样的感性表象和感觉,也同样是只能存在于一个精神之内的。颜色、气味和声音,总是被人们了解为仅仅是被感觉的东西。②人们所谈到的,仅仅是物与意识的关系,物是摆脱不了这种关系的;它被人们说成存在着的东西,其实仅仅是被知觉的东西。

由此可知,物仅仅属于自我意识。因为不在一个表象者之内的知觉是乌有的,直接矛盾的。不可能有一种实体,并非表象者,亦非知觉者,却是知觉和表象所寄托的基质。——如果有人认为在意识之外有某种东西与表象相似,那也同样是矛盾的,因为表象只能与表象相似,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①例如,洛克曾经把广延和运动区别开来,认为它们是基本性质,是属于

对象本身的性质。巴克莱就很中肯地指出,洛克这种看法,是与他把大和小、快和慢看成相对的东西的看法相抵触的;如果广延和运动是自在的,它们就既不能是大的,也不能是小的,既不能是快的,也不能是慢的,也就是说, 根本不能存在;因为大小快慢等规定是包括在广延和运动的概念里面的。②

——洛克所达到的最后的东西,是抽象的实体,一般的存在,具有着作为诸多偶性所寄托的基质的现实规定。巴克莱则宣布这种实体是世界上最不可理解的东西;不过这种不可理解性并没有使它成为一种绝对乌有或本身不可理解的东西。③

这样,从一方面说,外在的现实就消失了。这是唯心论。巴克莱提出存在与精神的关系不可理解,来驳斥外界对象的存在,——[这种不可理解性在概念中被扬弃了,]④他说的并不是存在与概念的关系,因为概念是否定性的东西,就是这一点促使巴克莱和莱布尼茨把这两个方面封闭在自身之内。然而,他物与我们的关系却是存在的;这些感觉并不象莱布尼茨所设想的那样, 是从我们发展出来的,而是被他物所决定的。莱布尼茨谈论单子内部的发展时,是一派空谈;因为单子的系列并不包含任何内在联系。所以每一个体都是被一个他物所决定,并不是被我们所决定;这个外在的东西是什么,是无

① 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90—91 页。《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包括《海拉斯和菲洛诺斯的对话》),第 82 页以下。

② 同上,第 91 页;《巴克莱哲学著作集》,第 97 页以下。

① 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91—92 页;《哲学著作集》,第 147—149,185 页。

② 同上,第 92—93 页;《哲学著作集》,第 123—132 页。

③ 同上,第 93—94 页;《哲学著作集》,第 154—162 页。

④ 第 366 页。

关紧要的,这是一种偶然性。在谈到莱布尼茨的那个彼此漠不相干的两方面时,巴克莱说,这样一种他物完全是多余的。巴克莱把他物称为对象。但是, 这些对象却不能是我们所谓物质性的东西,精神与物质是不能融合在一起的。表象的必然性与表象者的这种在自身内存在是直接矛盾的;因为在自身内存在乃是表象者的自由,而表象者并不能自由地制造出表象,相反地,对于表象者来说,表象是具有着一个异于它的他物的形象和特性的。巴克莱也并不接受那种主观意义的唯心论,而只是承认有一些彼此沟通的精神(他物本身也是表象者),因而认为只有神才创造出这些表象;这样,由我们以自己的活动制造出来的那些想象或表象,就仍然有别于神所创造的那些表象——自在者。这一看法表明巴克莱见到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一些困难,他要想以一种独出心裁的方式加以补救。这一体系中的不一贯性,又必须用神这条大阴沟来排除。我们把它交给神去办吧。

总之,在这种唯心论里,对全部经验存在所持的看法仍然同过去完全一样,即把现实看成个别的东西。它对宇宙所持的感性看法和各种表象,以及由毫无概念的思想和判断构成的体系,都仍然同过去一模一样。在内容上毫无改变,所不同的只是在形式上提出了它那个抽象的公式:一切都仅仅是知觉。②那个公式对于内容是毫无认识、毫无理解的;换句话说,在这种形式的唯心论里,理性是没有独特的内容的。自我意识仍然同以前一样,是一种充满着有限性的东西;它以通常的方式摄取内容,而内容也仍然是通常性质的东西。这种看法并不是一种关于事物的看法,而是一种关于表象的看法,而且仍然是一种同以前一样平庸的看法。这种唯心论仅仅涉及意识与它的对象的对立,除此以外根本没有接触到表象的广大范围,没有接触到各式各样经验内容中的种种对立。如果我们象以前追问事物的真相是什么那样,追问这些知觉和表象的真相是什么,那是得不到答复的。抱着一个老在经验里绕圈子的自我意识,对世界完全持庸俗的看法,并不去认识那个内容,这是一种完全不相干的搞法;那种自我意识仍然具有着十足的个别性,对内容毫无认识。

在巴克莱对经验内容方面的进一步论述中,所研究的对象完全是经验的、心理的。他所讲的主要是视觉的感觉与触觉的感觉的区别,要探索出哪一类感觉属于视觉,哪一类感觉属于触觉。这样一种研究,完完全全是以现象性的东西为对象,只是在现象性的东西里面作出多种多样的区别;换句话说,它的理解仅仅达到区分的程度。只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这就是:他的研究在这样做的时候,主要是探讨空间,它反复地争辩着,我们的那种关于距离的表象,以及各种与空间有关的表象,究竟是通过视觉获得的,还是通过触觉获得的。——空间恰恰是那种感性的普遍物,那种具有地道的个别性的普遍物,我们对经验界的分散对象进行经验考察时,它就诱导我们去思维(因为它本身就是思想),一思维,这种感性知觉和对于知觉的推理就在思维活动中纠缠不清了。由于这种对感性知觉的推理这时拥有一个客观的思想, 它确乎可以被诱导去思维或掌握一个思想,但是它并不能真正把握住思想, 因为它的对象并不是思想或概念,它根本不能达到对本质的意识;它并不把任何东西当作一个思想去思维,而是当作一个外在的、异于思想的东西。

① 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94—95 页;《哲学著作集》,第 210,275 页。

② 参看《哲学著作集》,第 259—26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