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 谟
这里要接着谈一谈休谟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在历史上所受到的重视, 有过于它本身的价值。它的历史意义就在于:真正说来,康德哲学是以它为出发点的。
大卫·休谟 1711 年生于爱丁堡,1776 年在伦敦去世。他在外交界度过了很长的时间。他以哲学上的 Essays[试论] 闻名,但更以历史家闻名。他在爱丁堡时任图书馆长,后在巴黎任大使馆秘书。他在巴黎结识了让·雅克·卢梭,曾经邀请卢梭到英国;由于卢梭生性极端多疑,二人终于分手。①
休谟著有: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人性论》],共三卷,1739 年出版,雅各译为德文, 1790 年哈勒版,八开本。—— Essays and Treatises on several subjects [《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 共二卷(第一卷包括 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literary[《道德、政治和文学方面的试论》],1742 年爱丁堡初版;第二卷包括 An Enquir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人类理智探究》],这是《人性论》的改作,1748 年伦敦初版单行本,八开本)。
休谟的哲学从经验的观点出发,认为我们的概念是从经验取得的。他的 Essays 使他在哲学方面享有最大的声望;他在其中讨论了一些哲学问题,讨论的方式并不是系统的,而是象一位有教养的、阅世甚深的思想家那样,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联系,也不是把他的思想实际上能够取得、能够掌握的东西全盘托出;毋宁说他在一些论文中只是提出某几个特殊的方面来加以讨论。我们把主要的内容简略地讲一讲。休谟的出发点是洛克和培根的哲学观
点,即经验哲学。这种哲学所抓住的,是外部直观或内心感受所提供的材料; 法律、伦理、宗教方面的东西都属于这个范围。休谟抛弃了天赋观念。②经验是由知觉组成的。“我们的全部表象,一部分是印象、感官感觉,一部分是概念或观念,”即各种理智范畴;“后一部分的内容与前一部分相同,只是强度和生动性较差。——全部理性对象,要么是概念的关系,如数学命题, 要么是经验事实。”①其内容大抵如此。
休谟在详细考察那些被归入经验项下的东西时,找到了一些进一步的规定,特别是普遍者和普遍必然性这两个规定;休谟考察得最多的是因果范畴。
——休谟的怀疑论直接以洛克的哲学为对象,同时也以巴克莱的唯心论为对象。思想方面的发展过程是这样:巴克莱把一切观念等量齐观;休谟则明确了感性物与普遍者的对立,并且把它清楚明白地说了出来,——把感性物定义为没有普遍性。巴克莱并未作出这一区别,他没有弄清他那些感觉中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休谟以前,经验是两者的混合物。
休谟完成了洛克主义,因为他始终一贯地指明,如果我们持这种观点,
① 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193—200 页。
② 《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人类理智探究》(伦敦 1770 年版),注 A,第 283—284
页。
① 邓尼曼:《哲学史纲要》[文德摘要本](来比锡 1829 年版),第三七○节,第 439—440 页;《关于若干
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第二编,第 21—22 页;第四编,第一部分,第 42 页;邓尼曼原书,第十
一卷,第 433—434 页。
那么,经验固然是我们所认识的东西的基础,知觉本身包罗万象,可是在经验中却并不包含普遍性和必然性,经验并不向我们提供这两个规定。休谟在因果联系中设定了理性的东西,这种联系是仅仅来自经验的;它只有作为这样一种联系在经验中出现时,才是有效的,——在经验中我们却看不到必然性。“我们对于一件事实的确信,是建立在感觉、记忆以及一些根据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作出的推论上面的。我们对于这种因果结合的知识,并不是出于先天的推论,而只是出于经验的。我们期待相似的原因产生相似的后果时, 是根据一条习惯原则进行推论,即某些不同的现象总是结合在一起,某些观念总是联系在一起。因此经验以外的知识是不存在的,形而上学是不存在的。”①
这种简单的思想本来就是洛克的思想。按照洛克的看法,经验是知觉的来源,我们是从经验中获得因果的概念以及必然联系的概念的。可是作为感性知觉的经验并不包含必然性,并不包含因果联系。必然性特别包含在因果关系当中。可是在被我们定义为经验的那种东西里,我们真正知觉到的只不过是现在有某物出现,然后随之有某物出现。直接的知觉所涉及的内容,只不过是一些同时并列和先后相继的状态或事物在时间上的连续状况,它并不涉及我们所谓原因和结果,并不涉及因果联系;在时间上的连续中是没有因果联系,因而也没有必然性的。②当我们说水的压力是这所房子倒塌的原因时,那并不是什么纯粹的经验。那时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水向这所房子冲击或流来,然后房子倒塌了,等等。所以,必然性并不是经验所证明的,而是我们把它带到经验里去的;它是我们偶然地制造出来的,仅仅是主观的。我们把普遍性与必然性结合到一起,这一种普遍性其实不过是习惯。因为我们经常看到某些后果,于是我们就养成了一种习惯,把这种联系看成一种必然的联系。因此,所谓必然性乃是一种偶然的联想,是习惯养成的。
至于普遍性,情形也是一样。我们知觉到的,是一些个别的现象、感觉。知觉瞬息万变,此时是这样,以后就是另一样。我们虽然可以屡次地、多次地知觉到同一个规定,可是那始终还是离开普遍性很远;普遍性是一个不能由经验提供给我们的规定。——如果我们把经验理解成外在的经验,那就可以说,休谟的这种说法是一种完全正确的说法。经验感觉到某物存在,可是尽管如此,普遍物仍然不在经验中。事实上,感性存在本身正是那种被认为浑然的、与他物没有区别的东西,可是,感性存在同时又是自在的普遍物, 也就是说,它的这种浑然无别性并不是它的唯一的规定性。——休谟把必然性、把对立面的统一十分主观地看成了习惯;他无法在思维中更深入一步。(1)习惯是意识中的一种必然的习惯,就这一点而论,我们在其中看到了这种唯心论的一般原则;(2)但是必然性却被他设想成一种完全偶然的,毫无思想、毫无概念的东西。
这种习惯既存在于我们对感性自然的看法中,也存在于我们对法律和道德的看法中。法律概念和道德概念也是建立在一种本能上,建立在一种主观
① 邓尼曼:《哲学史纲要》[文德摘要本],第三七○节,第 440 页;《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第四编,第一部分,第 43—45 页;第五编,第 66—67 页;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
分,第 204—205 页;邓尼曼原书,第十一卷,第 435—436 页。
② 《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第七编,第一部分,第 102—103 页;第二部分,第 108—109
页;第八编,第 118—119 页。
的、同时又多方面受幻觉支配的道德感上的。①用怀疑论的方式,可以举出正好相反的例子来。休谟从这个方面考察了法律、伦理和各种宗教规定,驳斥了它们的绝对有效性。就是说,如果假定了我们的认识是来自经验的,我们只能把得自经验的东西当作真的,那么,我们的确可以在我们的感情中发现这样一种心情,例如认为凶手和窃贼必须受罚,而别的人也有这种心情,于是这一点就变成了普遍有效的。可是休谟和古代怀疑论者一样,求助于各个民族的意见不同: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被视为正当的事情是不同的。
②就有那么一些人,在这种场合,并不感到偷窃是不正当的,例如拉栖代孟人,
或者南洋群岛的那些所谓淳朴居民,就是这样。一个民族认为不道德、可耻、违反宗教的事情,别的民族并不认为如此。由于这样的事情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所以一个主体形成这种经验,在自己心里发现这种感情,在自己的宗教感情中发现神具有这种形象、这种规定,另一个主体则对此形成另一些经验。因此,如果真理是建立在经验上的,普遍性、自在自为的有效性等规定就是来自别处,就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所以休谟把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仅仅解释成主观的,并不说成客观存在的。这样一种主观的普遍性就是习惯;我们养成了一种习惯,把这件事认为正当的、道德的;这件事对我们有一种普遍性,不过只是主观的普遍性,——另一些人则有另一些习惯。——对于主张认识起源于经验的学说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敏锐的说法;康德的思考就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然后休谟又把他的怀疑论进一步推广到关于自由和必然的概念、学说上,①推广到对于神的存在的证明上;②事实上,怀疑论在这个领域内是大可施展的。人们以某些思想和可能性为依据,作出这样一种推理;人们也同样可以再提出另外一种推理来与它针锋相对。这两种推理,谁也不比谁更高明。人们对于灵魂不灭、神、自然等问题所坚持的看法,并没有那样一个真正的根据,象他们所说的那样,作为自己的依据;因为他们用来进行证明的那些推论都是主观地形成的概念。这些概念也有一种普遍性,但是这种普遍性并不是实际存在的普遍性,而只是一种主观的必然性,即习惯。休谟由此得到的结论,必然是一种对于人类认识状况的诧异,一种普遍的不信任,一种存疑的不作决定;这当然不算过分。休谟对于他感到诧异的人类认识状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认为其中包含着一种理性与本能的冲突。这本能包括很多种能力、倾向等等,它以种种方式欺骗我们,理性则揭示出这一点。但是另一方面,理性是空虚的,并没有内容和自己特有的原则;在应付一种内容时, 它就不得不依靠那些倾向了,因为它是没有自己的内容的。因此理性本身并没有一个标准来解决个别欲望之间的冲突,解决它自己与各种欲望之间的冲突。①所以一切都以非理性的、毫无思想的存在的形式出现;自在的真理和正
① 《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四卷,包括一篇《道德原则探究》,第一节,第 4 页,附录一,第
170 页。
② 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230—231 页;参看休谟:《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 第三卷,第十二编,第二部分,第 221 页;第四卷,《道德原则探究》,第四编,第 62—65 页;《一篇对
话》;第 235—236 页等处。
① 《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第三编。
② 同上书,第十一编。
① 《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第十二编,第一部分,第 217—218 页,注 N,第 296—297
义并不是在思想中,而是采取着一种欲望、一种倾向的形式。
休谟接受了洛克的经验原则,而把它进一步贯彻到底。休谟抛弃了各种思想规定的客观性,抛弃了它们的自在自为的存在。
页;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 2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