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古堂剑扫》引言(二则) 情

语云:“当为情死,不当为情怨。”明乎情者,原可死而不可怨也。虽然,既云情矣,此身已为情有,又何忍死耶?然不死,终不透彻耳。韩翃之柳、崔护之花、汉宫之流叶、蜀女之飘梧,今后世有情之人,咨嗟想慕,托之语言,寄之歌咏。而奴无昆仑,客无黄衫,知己无押衙, 同志无虞候,则虽盟在海棠,终是陌路萧郎耳。汤若士有言:“理之所必无,安知非情之所或有?”又云:“生生死死为情,多情之极,欲生不得,欲死不得,可以生而死,可以死而生。”如竟抛却青娥,厌厌一死,亦非情之至者矣。集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