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办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达标等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