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校及各级教育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要把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测试、统计、评定、公布和检查等项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要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表扬、奖励认真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部门和个人。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施行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内容并制定本地实施工作检查、评估和奖惩办法,定期督导检(抽)查, 定期进行表彰和批评。

地(市、自治州)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中学实施工作的直接指导,每年检查、评估各中学实施工作 1~2 次,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第十三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接受体育不合格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