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测验及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公布。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250 分至 345 分良好级标准:350 分至 415 分优秀级标准:400 分至 500 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一)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二)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