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87)教体字 016 号(1987 年 9 月 21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学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特制定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达到下列三项要求,即为体育合格。一、体育课坚持出勤,不无故缺课,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经常坚持体育锻炼,自觉地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

三、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每天坚持认真做好早操、课间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一课时)。

第三条 对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得评为“三好”学生;毕业时,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一个班的体育合格率, 应作为评先进集体的条件之一。

第四条 已建立学生档案的学校,应建立学生体育合格登记卡。每学年按要求逐项登记,并由班主任、体育教师签字,学生毕业时,将登记卡放入学生档案。

未建立学生档案的学校,将体育合格的情况载入学生学习成绩册。

第五条 对患有先天性疾病、小儿麻痹症、部分肢体残缺,或有医院证明不宜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

对个别虽身体正常,但过于肥胖、瘦弱,身体素质极差的学生,应教育他们重视体育,指导他们加强体育锻炼;如确属客观原因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经学校校长严格审批,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六条 学校领导应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列入工作计划,认真执行。第七条 凡师资、场地、设备条件确有特殊困难、暂时不能实施体育合格

标准的中学,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实施。但主管部门应帮助学校积极创造实施的条件。

第八条 在实施体育合格标准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