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标准及评定

第三条 凡身体正常的学生,必须达到下列三项要求,方为体育合格。

(一)体育课成绩及格;

(二)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每一单项达 30 分;

(三)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无故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 1/10,因病、事假缺勤次数,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应出勤总次数的 1/3。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分,为最低控制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分数线。

第四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

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五条 每学段对学生进行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总评。总评合格标准为:

(一)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第一、二学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并不得于毕业的当年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 “三好”学生体育必须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 75 分以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总分在 350 分以上;先进班级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先进学校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 90%以上。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式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在加盖学校

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登记卡”是决定学生可否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