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8 年 6 月 21 日)

第一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学校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

同参加的卫生救护、社会福利团体,接受学校的行政领导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学校红十字会以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各项活动,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服务。

第三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宗旨和会务知识。

(二)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开展相应的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和有关的活动。

(三)在校内外广泛开展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等活动。

小学要着重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卫生习惯,小学高年级可学习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常识。

中学(中专)要对青少年进行青春期卫生知识,及预防常见病、多发病的教育,掌握一般小伤小病的处理,中学高年级可学习意外伤害的初步急救常识。

大、专院校除进行卫生救护知识训练外,要积极宣传血液的生理知识和献血的意义,动员和组织参加公民义务献血活动。

大、中专院校红十字会还应积极配合学校组织与专业有关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开展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之间的友好交往活动。

(五)教职员工会员除参加校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要具体指导青少年会员的日常活动。

第四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凡符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者, 由本人自愿申请,校红十字会批准,均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入会者,登记备案,发给“会员证”和“会徽”。中、小学(包括中专)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少年会员,大、专院校的学生会员称红十字青年会员。

第五条 会员都享有和承担《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会员交纳会费的原则是:每学期交纳一次,数额不限,用于红十字活动。毕业、转学或参加工作的学生会员,凭原会员证直接到新单位的红十字会组织报到,登记注册,不需再办理入会手续。转入单位没有红十字组织的,可保留会籍。

第六条 学校红十字组织的名称是在“红十字会”前冠以校名。大、专院校所属的学院或系可设立下一级红十字会组织。

第七条 学校红十字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 1~2 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

权是:

(一)听取和讨论理事会(或红十字会主管干部)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校理事会理事;

(三)修改有关制度或规定。

第八条 大、专院校红十字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是学校红十字会理事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和理事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医和青年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负责日常工作。

中、小学红十字会可不设理事会,会长由校级领导担任。副会长、秘书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保健教师)担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可根据会员人数,在学生(按年级或班级)和教职员工中分别建立会员小组。

第九条 学校要把红十字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校红十字会要定期研究红十字会青少年工作,使其活动制度化、多样化、知识化、趣味化, 符合学校实际,富有教育意义,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学校红十字会要设立红十字活动的场所。学校红十字青少年要与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密切配合,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红十字会的经费除来源于会费外,学校在可能的条件下,应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被评为先进会员称号的红十字青年(青少年)会员,由学校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程在全国已建立红十字会的大、中、小学校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