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视情节轻重,由学校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施行本办法,有敷衍失职行为的学校或教育部门,可由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查明体育不合格或因弄虚作假而“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已被高一级学校录取,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给予招生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