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毁坏植被

长期以来,中国森林资源、灌草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其中破坏性最大的是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从 1958 年起到

80 年代初,形成全国性的乱砍滥伐就有 3 次。在 1958 年大的毁林影响下, 原有的护林制度和护林公约有的失去作用,有的干脆废弛,加之法制不严, 对一些毁林案件未能依法处理,因而形成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 乱砍滥伐长期不能制止,违法毁林事件不断发生,偷砍盗伐现象时有出现。毁林开荒、刀耕火种,本来是中国一部分地区沿袭的落后耕作方式。由于违背自然规律,在山区、林区也片面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导致毁林开荒普遍发生,毁林开荒种粮竟成了某些地区用来增加粮食生产的方法,长期不能制止。大面积毁林的结果,造成生态失调,水土流失加剧,各种自然灾害频繁,陷入越垦自然条件越坏的恶性循环之中。

据有关资料说明,四川省 50 年代初期森林覆盖率在 19%以上, 1958 年以后由于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等破坏,到 1962 年覆盖率下降到 9%。又据盆地东部和南部的宜宾、涪陵、万县 3 个地区 19 个山区县的调查,1975 年

森林面积较新中国成立初期减少 80 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 30%下降到 10

%强。因此,1981 年四川遭受特大洪灾,固然有大气环流形成短期集中降雨的自然因素,但长江上游森林减少,涵养水源能力减弱,水土流失严重,造成江河水位陡涨,不能不是一个重要的直接原因。

这种破坏森林的情况,在其它省、区也很严重。如广东省从 1978 年冬至

1980 年,破坏森林面积 46 万多公顷,损失木材 900 多万立方米,约占全省可伐林木蓄积量的 1/6。云南省西双版纳州的勐腊,景洪、勐海三县,1959 年有原始森林 70 多万公顷,由于刀耕火种、毁林开荒,使森林面积锐减,到

1973 年减为 65 万多公顷,1980 年又减为 54 万多公顷。1959~1973 年的 14 年中,平均每年毁林 4600 公顷,覆盖率减少 0.24%;而 1973~1980 年的 7 年中,平均每年毁林 1.58 万公顷,覆盖率减少 0.82%。如果这样下去,西双版纳宝贵的原始森林资源,只要 34 年时间就会化为乌有。黑龙江省三江平原,1968 年以来由于毁林开荒,毁掉宝清县森林的 1/4,萝北县森林的 1/3, 绥滨县森林的 1/3。这个地区的鸡西市,1963 年森林覆盖率为 81%,到 1976 年就减少到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