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部

国防部是各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普遍设立的政府国防行政主管机构。多数国家的国防部具有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双重职能。

在二次大战以前,多数国家设有平行的陆军部和海军部,个别国家在二战前不久还设立空军部,分别统辖陆、海、空军。如:在美国,总统通过陆、海军部长分别对陆、海军实行行政领导,经陆、海军部长并通过陆、海军参谋长分别对陆、海军实行作战指挥;苏联在国防人民委员部以外设有海军人民委员部,专门负责海军事务;英国在二次大战初期设立与陆、海、空军大臣平行的国防大臣,但未设立国防部,国防大臣仅具有协调各军种部的职能。这种体制是在各军种之间的协同极少的情况下形成的,年代久远,主要特点是没有统一的军队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系统,在二战期间暴露出各军种各自为政的严重缺陷。

美国在 1947 年根据《国家安全法》设立政府成员级的国防部长,作为总统处理国防事务的主要助手,并领导国家军事机构。国家军事机构极为简单, 国防部长和三军部长同为政府成员,前者实际上仍无力协调三军间的关系。1949 年修改《国防安全法》,决定将国家军事机构改称国防部,三个军种部由内阁部降为国防部下属的部。1958 年改组国防部,取消军种部长通过军种参谋长实行作战指挥的权力。改组后的国防部由三个系统组成:国防部长办公厅,负责计划、协调、行政管理;三个军种部,负责本军种的行政管理; 参谋长联席会议,负责作战指挥。至此,形成了总统经国防部长并通过军种部长实行行政领导、经国防部长并通过参谋长联席会议实行作战指挥的体制,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得到加强。根据《国家安全法》,军官退出现役10 年后方可担任国防部长。此后,仅在朝鲜战争期间破例任命退役不久的马歇尔将军为国防部长。国防部和军种部局长以上职务也由文职人员担任。这

是为了保证民选的政治机构对军队有绝对的控制权,也造成多数国防部长在上任时缺乏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军事知识等问题。

其他西方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在战后也仿照美国的模式设立国防部, 在国防部内设立职责划分较明确的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两个系统,普遍实行文职人员担任国防部主要职务的制度。绝大多数西方国家设立国防部后取消了原有的军种部。

苏联在 1946 年初将国防人民委员部和海军人民委员部合并为武装力量部。1950 年又分为军事部和海军部。1953 年 3 月两部再次合并为国防部。此后,国防部一直统一负责武装力量的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苏联国防部内设有八个总部和五个军种总司令部,但未明确区分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系统。在八个总部中,总参谋部主要负责作战指挥,兼管部分行政事务,并协调其他各总部和军种的活动;总政治部代表苏共中央主管军队中苏共党组织的工作;其他总部分管行政和后勤事务。军种总司令部的作用各不相同,除负责本军种行政管理外,海军总司令部有作战指挥权,空军和防空军总司令部有部分作战指挥权,战略火箭军总司令部有具体指挥权,陆军总司令部无作战指挥权。包括国防部长在内的主要职务都由军职人员担任,个别非职业军人任国防部长后也授予军衔。因而包括军队行政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都由熟悉军事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东欧各国国防部的设置与苏联类似。

中国在 1954 年设立国防部,以国防部的名义公布中共中央军委的有关命令和指示,并从事对外交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