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

民防是人民防空或居民防空的简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首先建立民防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空袭对城市造成空前的破坏和大量人员伤亡,战争后期还出现并使用了核武器。战后,许多国家先后建立民防体系,民防遂成为保存战争潜力的必要措施和构成军民结合的防御力量的重要形式。民防的主要工作是为政府部门、生产设施和城市居民构筑防护设施,制定防护计划;建设通信警报系统,保障战时民防指挥和空袭警报信号的传递;制定疏散计划;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恢复城市秩序等。

美国从 50 年代初起制定了联邦民防法,设立独立的联邦民防机构。各

州、县、市也先后制定有关法规,设立民防组织。全国设立 8 个民防管区,

各区建立战时管理中心。从联邦到州和地方设有 1000 余个警报接收站,负责接收来自北美空防联合司令部的核攻击警报,并通过各种手段传递给各地居

民。约有半数的人口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在向全国发出警报后 15 分钟内得知警报。在各地民防机构下,设立有数百万志愿者参加的民防组织。一些准军事组织也担负民防任务。还设有专门的民防学校,训练民防工作人员。民防体系在平时参加救灾工作。

在西方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建立民防体系的国家,在二次大战以前就制定了民防法规,战后又相继制定了有关防空工事、通信、供电、供水、运输等的一系列法规,建立了遍布全国的警报监视系统。英国的民防系统由内政部负责,强调在自愿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民防工作。其他西方国家也建立了民防系统。有些西方国家除设有志愿的民间民防组织外,还建立了专门的民防部队。有的国家军队在民防中发挥较大作用。多数西方国家仅为政府和军队首脑机构以及某些重要军事设施构筑掩蔽设施,只有瑞士、瑞典等国构筑大规模民用防护设施。

苏联在国防部下设有民防司令部,由一名国防部副部长兼任民防总司令。民防司令部下设有民防部队和民防学校。全国各地区以及各行政机关、企业、学校等均设有民防司令部或指挥部,各单位设有民防组织。

中国的最高民防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的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各战区、省、自治区和重点城市也设有民防领导机构,民防建设遵循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城乡结合等项原则。